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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edmi2: 純好奇 那大樓公寓的地也是共有 怎麼不用問共有人? 12/10 11:06
推 literacy: 不是親戚關係,共有的型態有可能只是單純屬於分別共有 12/10 11:32
→ literacy: 所以只是賣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不用其他共有人同意 12/10 11:33
推 SDboxer: 這個代書太弱,存證信函就是郵局那邊也留底有一份,你只 12/10 15:34
→ SDboxer: 要有通知就好,是其他共同人要回復,十日內不回復視同放 12/10 15:34
→ SDboxer: 棄,且共有人是債權效力,非物權效力! 12/10 15:34
推 SDboxer: 上面Lit這邊也說了 你可以自由處份應有部分(民819)但 12/10 15:38
→ SDboxer: 還是要寄存證信函通知他共有人 但只要通知就好因為他們 12/10 15:38
→ SDboxer: 有同一條件之優先購買權 存證信函只是為了有公正第三方作 12/10 15:38
→ SDboxer: 證用 12/10 15:38
推 zeroize: 優先購買權非有通知就好 而是還有"送達"問題 12/10 16:17
→ zeroize: 只是一般土法34-4沒那麼嚴謹 地政有看賣方切結就過 12/10 16:18
→ zeroize: 若土104你沒有注意"送達"這件事 我看多半是會卡住 12/10 16:19
→ zeroize: 就算34之1只有債權效力 有時人家要搞你 還是會很煩滴 12/10 16:25
→ zeroize: 第二行是34-1 錯打成34-4 抱歉 12/10 16:37
推 lai517: 這個版上好多高手~ 12/10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