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國營離職疑似被刁難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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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9301040 (加油)
時間 2015-03-04 23: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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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需要雇主同意 因為這是「形成權」,意思表示(表明辭職的文字)到達公司 你就辭職了! 最硬的方式是,去郵局寄存證信函給公司,但就是不太好看 或者把下面的判決給主管知道,讓他知難而退,知道你離職的決心 另外,勞動基準法有規定預告期間 但勞工如果未預告也沒有預告工資的問題 法院認為公司有損害,勞工才需要賠償 但我還是建議遵守這規定,好好來、好好走 有時候也許還遇的到,世界有點小、臺灣更小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 ,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又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期限者 ,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 文。再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亦有規定。因此,勞工向僱用公司之經理提出辭職書,此終止勞動契約 之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該公司,發生效力。又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 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 。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 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 : 各位先進好: : 自從2月初口頭告知組長要離職, : 就一直要我考慮, : 期間經過兩次組長面談, : 後續再經過三次所長面談, : 拖到今天仍然無法讓辭呈順利運行。 : 所長給我的答覆是: : 要我先辦交接, : 若3/25仍然執意離職再提出辭呈, : 他會在三月底讓我離職。 : 但其實我已找好工作要我4/1報到, : 到這個時候辭呈還沒開始跑, : 再加上過去一個月來的拖延, : 真的讓我感到無力、焦慮又害怕無法順利離職! : 請教各位先進我是否有任何自保的辦法? : 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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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ger1012: 感謝您的回文,謝謝您。 03/04 23:52

ginger1012: 我會再思考…感恩 03/0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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