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日本宗教行政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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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N02298083 (星のひかり)
時間 2023-10-23 07: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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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宗教行政史 1.古墳時代以及之前的時代 原始宗教 神道的黎明期。聚落的首長.長老對於生.死.病.墓.災害.農耕進行帶有儀式‧ 咒術類的祭祀活動。聚落的首長除了政治‧行政的權能以外也持有祭司的性格,利用勾玉 ‧銅鏡‧鉾‧矛‧銅劍等來執行農耕祭祀,其中持有青銅器跟鐵器等金屬器在政治跟軍事 上有著重要象徵意義。隨著時代演進一個集團的祭司首長開始統合其他集團‧部族成為軍 事‧政治的首長(大和政權大王的誕生)。大王對於當時屬於支配者層的氏族集團賜予姓( かばね)來給予相對應的職掌跟社會地位(氏姓制度的誕生)。 對於死者會採取長時間的儀式:殯(もがり)。殯結束後一般平民會採取風葬‧水葬‧土 葬等(地域差有別),對於高位者(大王‧豪族等)在進入彌生時代後期後開始有建造大規模 墳塚埋葬並祭祀的文化->古墳時代開始‧祖靈信仰的起源。 同時期對於自然物等於神的意識開始萌芽,逐漸形成了信仰。神奈備山‧大樹‧巨岩‧孤 島‧河川交會點‧山峰的稜線等自然力量作動的場所被逐漸賦予神格開始了祭祀活動。-> 自然信仰開始。同時支配者也利用其力量進行占卜‧咒術以及農耕祭祀(祈年祭‧新嘗祭 等)。 自然力量的信仰+祖靈信仰=神道(日本的文化)的起源 2.飛鳥時代 隨著百濟以及渡來氏(移民)的移入,佛教開始進入日本。在推古天皇的時代在佛教保護的 政策下官寺(飛鳥寺等)‧豪族所建立的私寺(飛鳥寺‧中宮寺等)開始大量建造。作為權威 以及祭祀象徵的古墳開始步入衰退(古墳的終焉期開始)。之後蘇我氏跟物部氏基於佛教 vs神祇(外來vs本土)開始了鬥爭,最後以物部氏的衰亡結束。(崇佛派的勝利)。推古 天皇32(623)年仿效中國的南朝導入了「僧正」制,日本開始實行「官僧制度」。 同時期隨著伊勢神宮的創建,原本沒有社殿的神域開始建造建築物->神社的起源 645年大化的改新開始,政府制度開始中央政府化。國家祭祀開始設置(元日朝賀之儀.大 嘗祭.神宮式年遷宮等),大王的神格化(天武朝開始”天皇”號的使用(從道教的天皇大帝 由來說)),古事記,日本書紀的製作(基於中國的文字以及史書文化的導入)->系譜的導入 。 (1)古墳的祭祀機能->轉移至神社及寺院 (2)古墳的先人記憶(系譜)機能->轉移至文字化的系譜史書 (1)+(2)=古墳的機能被完全奪取->薄葬令的發出,古墳正式邁向終焉。 同時期繼續建設大官大寺以及藥師寺等官寺。 3.奈良時代 正式導入律令制度。(律:刑法‧令:行政法.民法‧格:律令的修正.補足法令‧式:施行細 則) 律令機關的設置:二官八省一台五衛府二馬寮三兵庫 其中二官:太政官,司掌律令行政,統括其國政,天皇=太政官 名義上日本唯一正統的統治 機構(俗的行政) 神祇官:司掌天神(天津神)地祇(國津神)以及祭祀,全國的神社以及神職人員的統籌機關( 聖的行政),日本式政教分離系統。 日本的神祇系統由古代的慣習法時代進入以神祇官為中心的明文化時代。其中神祇令規定 了國家祭祀,官社的登錄,班幣制度的施行等方針。 班幣制度:祈年祭時全國官社神職前往神祇官領取幣帛拿回所屬神社獻上。平安時代改成 畿内前往神祇官領取,其他則前往所屬國的國司領取(諸國一之宮的起源)。 神祇行政由神祇令,佛教由僧尼令進行法律管理。 注意:律令制並不是直接管理神祇‧佛教而是管理其從屬人員(神主‧佛僧)為主。 奈良‧平安時代的宗教行政特徵(神佛的公認教時代) 1.十七條憲法->佛僧的公認 2.推古天皇二年三寶興隆之詔->佛教的公認 3.國寺的設立(四天王寺,施藥院,悲田院等) 4.推古天皇三十二年四月的詔->僧官的設置 5.天智天皇時期->國分寺的設立 6.大寶律令->神祇令‧僧尼令‧葬喪令的制定 7.神祇制度的修正(神祇式‧神階的授予‧敕使的派遣‧幣帛.神寶的奉獻) 8.741年聖武天皇之詔->在國府附近建造國分寺‧國分尼寺(國分寺的建立) 9.戒壇的設置:東大寺在754年設置戒壇,替聖武太上天皇及光明皇太后、孝謙天皇受戒。 (鑑真東渡的目的)。 僧尼令‧官僧制度的設立(俗)+受戒制度的設立(聖)= 「鎮護國家佛教」完成 這時期的日本朝廷效仿唐朝的「鎮護國家思想」,基於聖武天皇對於佛教的保護下採取「 鎮護國家佛教」的方針(五穀豐收‧疾病收束‧異國調伏等)成立了: 南都六宗:三論‧成實‧法相‧俱舍‧華嚴‧律宗 南都七大寺:大安寺(大官大寺)‧藥師寺‧元興寺‧興福寺‧東大寺‧西大寺‧法隆寺(南 招提寺) 律令制度下的佛教: 與神道神祇不同,佛教‧佛僧由太政官直接管理(鎮護國家佛教),由太政官的「玄蕃寮」 進行監督,從官僧中任命「僧綱」來統帥僧尼並管理諸寺的官職。僧綱做為國家機關其中 一分子管理其宗教行政。律令時代初期的寺院多為國家創立,理所當然的營運‧修繕‧僧 尼的修行費用都由國家支出,作為代價寺院必須在國家的命令下為了防止災害等原因進行 祈禱與讀經。而佛僧作為公務員(官僧),自然而然必須由國家任命,並從事公務。而私人 原因成為僧人(私度僧)則不被允許。而這種認證制度的產物稱為「度牒」(佛僧執照)。理 所當然,擅自建造佛寺並傳播佛法自然不被允許。作為國家事務的一部分,當時的日本除 了佛教外並無能夠與之抗衡的宗教存在(神道嚴格上只能算文化‧信仰不能算宗教)屬於國 教‧公認教(帶有國教色彩的公認教)的位置上。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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