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5237724.A.92D.html
→ opm: 可以吧?應該只是問沒問清楚,解釋也沒解釋清楚,您之前任職公家 04/14 19:11
→ opm: 單位年資超過一年,得予併計的問題不大,但不是報到就開始,要等 04/14 19:11
→ opm: 滿一年啥吧?上班再打個電話找人事問,之前公務機關年資何時開 04/14 19:12
→ opm: 始可以計入休假年資?需提供資料還是局裡自己查? 04/14 19:13
→ opm: 跟保公保勞保應該沒啥關係吧? 04/14 19:14
→ sourthern: 我前後都任職在勞保局,這週已經問過勞保局人事了,說 04/14 19:16
→ sourthern: 不行併計 04/14 19:16
→ sourthern: 也沒說為何不行,只說我當初是辭職,所以不行併計 04/14 19:17
推 peter0625: 本版文章 #1O49F0TK 參考一下 我是認為不行 04/14 19:24
→ peter0625: 改制後休假年資的適用變嚴了 依照當時簡章來看並不適用 04/14 19:24
→ maniaque: 真搞笑....94-107勞保局勞工身分不當,跑去考初等考 04/14 20:02
→ maniaque: 繞了一圈,回到勞保局,薪水變低,從站在900勞工同一陣線 04/14 20:03
→ maniaque: 跑來當奴才圈的一員,還月領三萬only 04/14 20:03
→ sourthern: 很無奈,當初侍親留職沒過,被迫離職,這就是人生的無奈 04/14 20:10
→ sourthern: 別以為勞保局是站在勞工端,一切都是幻想... 04/14 20:11
→ sourthern: 侍親留職:公務員可/中油可/台積電可/台電可 04/14 20:16
→ sourthern: 侍親留職:勞保局員工(不可以),因為勞基法不同意! 04/14 20:19
→ opm: 法規修了...-.-太少用沒去查,上班再確認下,越改條件越爛啊? 04/14 20:50
推 tamama000: 辭職不能併也太奇怪 04/14 20:51
推 bota: 可以併,... 那人事太爛了 04/14 21:21
推 bota: 這個 case, 感覺是走複審(因為有國旅卡, 錢的問題) 04/14 21:26
→ bota: 但休假, 好像又是管理措施, 所以申訴,再申訴也可以??? 04/14 21:27
→ bota: 先提複審,... 提錯了, 機關要幫你轉成申訴再申訴 04/14 21:28
→ bota: 所以沒差,... 隨便亂提,... 訴之聲明, 跟理由寫好就好 04/14 21:29
推 gavin79115: 直接把你的狀況寫銓敘部部長信箱 記得把精確的任職日 04/14 22:55
→ gavin79115: 期跟任職機關都寫清楚 會有人用書函回你 到時再把銓敘 04/14 22:55
→ gavin79115: 部回函拿給人事 04/14 22:55
→ ezmantalk: 我真的太閒…剛才稍微GOOGLE一下原PO寫的94年勞保局 04/14 23:04
→ ezmantalk: 自行招考的公告與計畫 公告上面有寫很清楚 錄取人員 04/14 23:05
→ ezmantalk: 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適用勞基法並明確寫你們不是勞 04/14 23:05
→ ezmantalk: 基法第84條的公務員兼勞工 考之前寫的很清楚啊 04/14 23:06
→ ezmantalk: 非任用法適用又非勞基法所稱公務員兼勞工 要怎麼符合 04/14 23:06
→ ezmantalk: 銓敘部105.5.9關於106.01.01之後休假年資採計12大類 04/14 23:07
→ ezmantalk: 的公營事業機構年資 這款的前提是你是編制內正式職員 04/14 23:07
→ ezmantalk: 這指的是你要是勞基法第84條適用的人員才可以啊 04/14 23:08
→ ezmantalk: 你要說你沒公保也是對的 因為國營繼續留任有保公保的 04/14 23:11
→ ezmantalk: 才是勞基法第84適用的人員 你的自行招考一開始勞保局 04/14 23:11
→ ezmantalk: 就跟你講很清楚了 你這要翻盤機會不大 04/14 23:12
推 bota: ezmantalk 是對的 04/14 23:46
→ bota: 106.1.1一刀切,.... 之前可以,之後不行 04/14 23:47
→ maniaque: 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 04/15 00:08
→ maniaque: 限縮很多原本靠解釋函可以採計的休假年資採認方式 04/15 00:08
→ opm: 特定限制?勞保局給自己進用的人挖的坑? 04/15 05:29
→ opm: 既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也沒有一般受僱勞工身分嗎...-.- 04/15 06:13
→ ezmantalk: 不覺得是挖坑 這就跟機關僱臨時人員 而且不是要採計再 04/15 07:32
→ ezmantalk: 來說而是考前公告寫的明明白白 願者來不願者就不考 04/15 07:32
→ ezmantalk: 原PO年代久遠忘了這件事 但我覺得從事勞工行政的人 04/15 07:33
→ ezmantalk: 這點判斷或搜尋還是可以做的 04/15 07:33
推 Pojin: 個人覺得有寫有保庇,同g大意見 04/15 11:49
推 chus1025: 銓敘部105年有函釋,12大類得併計。因為身份轉換為公務 04/22 22:37
→ chus1025: 人員,所以不能併計 04/22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