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ublicServan
: 小弟想問一下,技術服務是22-1-9準用最有利標最後要議價(約)
: 然後52條修改為"以"不訂底價為原則,那這樣以後是:
: 1.不訂底價,評選第一名就直接得標
: ─> 這樣不算是適用最有利標了嗎?那幹嘛還準用?
有些微的差異
22-1-9: 不叫不訂底價, 是叫"固定金額"給付(效果一樣),
但走 22-1-9, 議價程序不能免, 要跟他議條款(跟52條直接決標不一樣)
: 2.強制議約
: ─> 呃...100萬出頭的委技案我還真不知道要跟他議什麼約
: 3.原則而已,底價照訂議價照議
: ─> 那還真的只是原則而已
: 還是以後技服案看我想依22-1-9或依52辦理再決定要不要訂底價嗎?
說明會的意思
52條修改以後, 22-1-9也留著不修改
增加你的選擇性,....
你可以走52條, 也可以走22-1-9
並且, 如果你選擇走 22-1-9. 可採固定金額給付(後續議"條款"), 也
可採不固定金額給付(後續議價)
ps: 以後我會採, 22-1-9 不固定金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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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5.231.30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60140339.A.40F.html
→ Crossbearer: 我南部場的,現在正在講,是這樣沒錯,2條都併存 06/10 15:21
→ floor: 52-2公開招標走適用,22-1-9限制性招標走準用,會中依稀有 06/10 22:18
→ floor: 人問了這題@@,不知道有無聽錯,看有沒有更明確函釋了! 06/10 22:18
推 emmaloa: 不要亂砍價就對啦 06/11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