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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uitarOcean: 推! 實用,有個清楚的訴訟架構! 04/09 11:53
→ auden: 一看就知道是有經驗的 XD 04/09 11:55
推 GuitarOcean: 請原po要有心裡準備見識台灣最美的風景。話黑白講, 04/09 11:56
→ GuitarOcean: 端出黑道白道,密阿把的都有... 能不要訴訟就不要訴 04/09 11:56
→ GuitarOcean: 訟啦 04/09 11:56
→ kevinjp: 我有同事同學就在法院門口被打啊XD 04/09 11:58
→ kevinjp: So what 04/09 11:58
→ kevinjp: 結果很成功讓房仲被關了 04/09 11:59
→ kevinjp: 一般加盟店都這種嘴臉沒錯,理虧到最後就耍流氓 04/09 12:00
推 GuitarOcean: 訴訟起來2年跑不掉,精神煎熬很不值得,叫仲介找大家 04/09 12:01
→ GuitarOcean: 出來一起當面談,看怎麼把事情處理掉,真不行再用硬 04/09 12:01
→ GuitarOcean: 的 04/09 12:01
推 km10635237: 推 04/09 12:02
→ kevinjp: 仲介如果"簽約後"會好好談,就不會那麼多糾紛了 04/09 12:05
→ kevinjp: 刑事訴訟加進去,不會兩年啦 04/09 12:06
→ kevinjp: 讓不動產經紀人進去牢裡深造是不錯選擇 04/09 12:07
→ kevinjp: 看誰比較痛 04/09 12:07
推 ck960684: kevinjp ================仲介的噩夢================== 04/09 12:13
推 GuitarOcean: 嗯阿,順利的話三週開一次庭的比較快,之前我常遇到1 04/09 12:16
→ GuitarOcean: ~2個月開一次庭的,不然就突然沒消沒息過了快半年才 04/09 12:16
→ GuitarOcean: 又通知開庭繼續偵查,然後雙方各說各話,弄了一年多 04/09 12:16
→ GuitarOcean: 才決定起訴進入刑事第一審阿,相比之下民事是比較快 04/09 12:16
→ GuitarOcean: 啦 04/09 12:16
推 Induction: 推薦這篇文章. 已收錄至精華區 z-4-2-4-1 04/09 12:20
推 colas2139: 內容的確很完整,但你的推文... 04/09 12:23
→ colas2139: 沒必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04/09 12:24
噓 D900: 請法官說明為何不到場的法源依據是闡明權? 04/09 12:26
→ D900: 要不要多唸一下民事訴訟法再來現... 04/09 12:26
→ D900: 居然還收精華區,這也太好笑了 04/09 12:27
推 amethystboy: 專業推 04/09 12:27
→ kevinjp: 謝謝先進指導,簡述如下 04/09 12:31
→ kevinjp: 闡明權包括當事人闡明和法官闡明 04/09 12:31
→ kevinjp: 考量一般鄉民對法律不了解,或臨場害怕怯場 04/09 12:32
→ kevinjp: 尤其在庭訊上一般人包括新手律師都會膽怯,面對法官訊問 04/09 12:33
→ kevinjp: 也是, 04/09 12:33
→ D900: 講到199還要扯當事人闡明,你也太外行了吧 04/09 12:34
→ D900: 法官只要認為無調查之必要,就可以否決聲請傳喚證人 04/09 12:34
→ kevinjp: 原告面對被告(有執業過失瑕疵的借牌不動產經紀人)故意 04/09 12:35
→ kevinjp: 不到場, 04/09 12:35
→ D900: 現一知半解的法學知識,騙到的也是不懂法律的 04/09 12:35
→ kevinjp: 原告本來就可以請求。 04/09 12:35
→ D900: 被告不到場,律師要作的是馬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暗爽都 04/09 12:36
→ D900: 來不及了,還要法官說明為何被告不到場,外行到荒謬 04/09 12:36
→ kevinjp: 你講的情況是最好的情況。 04/09 12:36
→ kevinjp: 但請看清楚我的原文, 04/09 12:37
→ kevinjp: 我是要原告把被告逼出來 04/09 12:37
→ kevinjp: 不要仲介出來在那邊擋 04/09 12:37
→ D900: 不懂不要硬撐啦,還說我看不清楚原文,是你根本連199條文 04/09 12:38
→ kevinjp: 我就是要逼出不動產經紀人 04/09 12:38
→ D900: 文義都搞錯,闡明權是審判長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 04/09 12:39
→ D900: 及法律為適當及完全之曉諭,干被告或證人不到場屁事 04/09 12:40
→ D900: 被告不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爭執,一造辯論加視同自認就贏了 04/09 12:40
→ D900: 還要問法官為何那個人沒來???這只能騙外行,騙不到律師 04/09 12:41
→ kevinjp: 謝謝你撥冗指導,我的目的就是要逼出不動產經紀人 04/09 12:41
→ kevinjp: 你還是看清楚原文好了 04/09 12:42
→ kevinjp: 我指的並非被告全部沒到,而是不動產經紀人沒來的情況 04/09 12:42
→ kevinjp: 當然騙不了律師,這是給一般鄉民用的 04/09 12:43
→ D900: 法官沒有說明被告不到場的義務,法源根據也不是199 04/09 12:43
→ D900: 我確定這一段我看得很清楚,請不要誤導不懂法律的人 04/09 12:43
→ kevinjp: 實務上加盟店幾乎都借牌,就讓借牌的不動產經紀人面對, 04/09 12:43
→ D900: 你才根本沒看懂我回的,重點是法官沒有說明被告不到場的義務 04/09 12:44
→ D900: 還扯199,麻煩你告訴我199條那邊課與法官說明被告或證人 04/09 12:44
→ D900: 不到場之說明義務?承認這邊不懂,講錯,糗了很難嗎 04/09 12:45
→ kevinjp: 請法官要求房仲說明不動產經紀人不到場的原因即可 04/09 12:45
→ kevinjp: 你要曲解闡明權是你的自由, 04/09 12:46
→ D900: 實務上法官不會管這個好嗎,簽到單蓋個未到就結了 04/09 12:46
→ kevinjp: 我們就看看闡明權可不可以這樣用 04/09 12:46
→ kevinjp: 至少在實務上是可以這樣用 04/09 12:46
→ D900: 不要用鍵盤幻想開庭實況吧 04/09 12:46
→ D900: 代書跟律師扯實務,這也頗好笑的 04/09 12:47
→ kevinjp: 你的意見很寶貴 04/09 12:47
→ kevinjp: 但我相信法院判決和訴訟實務,勝過你的推文 04/09 12:47
→ D900: 實務上,你拿199請法官要求共同被告說明他被告不到場的原因 04/09 12:48
→ D900: 你不是被法官洗臉,就是被其他被告洗臉,共同被告沒有擔保 04/09 12:48
→ kevinjp: 謝謝你的指教,總之我的做法就是針對不動產經紀人 04/09 12:49
→ D900: 彼此間到場的義務,你不出庭又不提出書狀爭執,就是視同 04/09 12:49
→ D900: 自認,逼他出庭沒比較厲害 04/09 12:49
→ kevinjp: 加盟店的房仲和店東都生毛長角,一般鄉民無法應付 04/09 12:49
→ D900: 一個代書幻想的199應該是更沒參考價值,那麻煩提一下 04/09 12:49
→ kevinjp: 所以我就是要針對不動產經紀人 04/09 12:50
→ kevinjp: 一般鄉民當然不可能有您大律師專業 04/09 12:50
→ D900: 用199請法官要求被告說明不到場原因之說明義務的判決 04/09 12:50
→ kevinjp: 因此我也註明問法(答辯)最好請律師 04/09 12:50
→ D900: 給我聞香一下,這可是法學上的創見,讓我景仰一下 04/09 12:51
→ kevinjp: 您的法學素養極高,在下佩服 04/09 12:51
→ kevinjp: 就讓一般鄉民全力攻不動產經紀人, 04/09 12:52
→ kevinjp: 即使鄉民請律師一樣可以規劃用種方式 04/09 12:52
→ D900: 法庭筆錄不是逐字記錄,看到你寫請書記官記明筆錄,請法官 04/09 12:52
→ D900: 說明被告不到場的原因,我真的懷疑你開過我國法院的庭嗎 04/09 12:53
→ kevinjp: 由被告視同自認最好,我就是要讓不動產經紀人在法庭上 04/09 12:53
→ kevinjp: 認諾瑕疵 04/09 12:54
→ kevinjp: 對造完全沒來才有可能一造辯論判決 04/09 12:54
→ kevinjp: 你認為沒有用就沒有用,尊重你的意見 04/09 12:55
→ kevinjp: 但是我不會改變攻擊不動產經紀人的方法 04/09 12:55
→ kevinjp: 加盟店要用借牌的就要知道借牌的風險,借出者自己也是。 04/09 12:56
→ kevinjp: 很常上法院,謝謝指教。 04/09 12:57
→ kevinjp: 鄉民面對在加盟店打滾的房仲,要講贏很難 04/09 12:59
→ kevinjp: 但是面對根本不知道狀況的不動產經紀人,輕鬆許多 04/09 12:59
推 lawfight: 簽約哪可能賠錢,直接解約就不錯了 04/09 13:05
→ lawfight: 意思不就交屋如果付400萬,賣房要賠400萬,怎可能 04/09 13:07
推 YAHQQ: 幾百萬的東西,連花個幾萬塊請律師都不願意,寧願網路上道 04/09 13:17
→ YAHQQ: 聽塗說,被騙被唬也是不意外 04/09 13:17
→ darthv: 樓上怎麼這樣批評我們鍵盤代書律師醫師組成的團隊... 04/09 13:20
→ darthv: 請個律師吧,剛開始諮詢不要錢的 04/09 13:20
→ auden: 對於外行人如我 有這樣的一篇文章導引可以這麼來處理 我 04/09 13:27
→ auden: 相信對當事人就有幫助 至於其中若有錯誤 像我這種外行則 04/09 13:28
→ auden: 會希望能再發篇文加以修正 這樣才真的能幫到當事人 04/09 13:29
推 alliya: 先謝謝K大詳盡的回覆,其實現在家人包括我都像無頭蒼蠅亂飛 04/09 13:44
→ alliya: 如果真的走向法律訴訟,至少能先有個頭緒 04/09 13:45
→ alliya: 也謝謝其他板友的建議跟自身經驗 04/09 13:45
→ alliya: 我相信不是每個仲介都是這樣,只是我碰到的剛好沒經驗 04/09 13:45
推 HSTim: 屋主有背信罪嗎@@? 04/09 13:53
→ GOGOPIG0126: 鍵盤實務 這仲介詐欺告的成機率幾乎是0 04/09 14:15
→ HSTim: 仲介根本不知道兇宅 頂多未盡調查責任 詐欺是有點Over了@@ 04/09 14:17
推 amaisar: 全力攻不動產經紀人XDDDD 04/09 14:21
推 narcissus03: 推一下 租牌的人有衰到 04/09 14:31
→ tamacugi: 這是建立在有確切是凶宅證據的情況下,處在灰色地帶中, 04/09 19:52
→ tamacugi: 這樣的做法只會適得其反 04/09 19:52
→ tamacugi: 不過我也同意實踐是證明真理的途徑,歡迎嘗試看看 04/09 19:53
推 mecca: 04/09 20:25
推 stockAI: 至少有PO有給個方向也是好事 法律細節瑕不掩瑜 04/09 20:34
推 cccwei: 認真給推 但199不是這樣用的 04/11 16:41
→ goes: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00673149.A.6FD.html 04/14 13:35
→ goes: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00686466.A.584.html 04/14 13:35
→ goes: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1421863.A.498.html 04/14 13:35
→ goes: 刷卡錯帳拿來炫富被拆穿。 04/14 13:35
→ kevinjp: 樓上出水桶了 又繼續造謠齁 04/15 01:36
→ kevinjp: 樓上造謠被水桶後出桶繼續? 我也會繼續檢舉你~ 04/15 01:40
→ KOXD: http://ppt.cc/WcR0 若非錯帳,kevinjp 何不po帳單的明細? 04/17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