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N」「M」之差害她被冤枉肇逃 訴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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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t886688 (cat886688)
時間 2018-10-17 1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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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之差害她被冤枉肇逃 訴請國賠遭判敗訴 建立時間:2018/10/17 10:12 https://i.imgur.com/YcUYIfZ.jpg
婦人張月英2007年因警方誤認機車車牌,被當成肇事逃逸犯法辦,法院依肇事逃逸、過失 傷害2罪分別判刑6月及拘役50天,均得易科罰金共23萬元定讞,原本在市場擺攤賣襪子的 她苦讀法律,8度聲請再審,去年終獲平反,改判無罪確定,她另控北市中正二分局求國 賠86萬元,法院認定警員無過失,先前判她敗訴確定,張女不服又聲請再審獲准,但今遭 高等法院駁回。 這件肇逃冤案起因是一名七旬老婦2007年9月26日在北市汀洲路斑馬線上遭一輛機車撞倒 ,騎士肇逃,中正二分局警員依當時事證認為肇事車牌為「DNX-211」,循線將車主張月 英法辦,但實際上肇逃車車牌應為「DMX-211」,N與M一字之差,讓張女含冤多年。 張月英主張,車禍目擊者並未指出肇逃機車車牌為「DNX-211」(張女車牌),楊姓警員卻 在肇逃追查單上記載「DNX-211」;另名陳姓警員則怠忽職務,沒有調閱車禍現場附近2具 監視器畫面,形同湮滅證據,由於警方過失害她背黑鍋,一度被判刑,因此訴請國家賠償 。 國賠案再審日前開庭時,警方的律師主張,國家賠償條件較嚴格,必須證明公務員執行公 務有過失,才會判賠,且張女已另向台北地院聲請刑事補償,不應再訴請國賠。 張女反駁說,刑事補償與國家賠償並不衝突,因為刑事補償的要件不限於公務員故意過失 ,而她請求國賠是針對公務員(警員)有故意過失,害她被當成肇逃犯飽受訟累甚至判刑。 (丁牧群、黃哲民/台北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17/1446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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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mer: 恐龍法官 10/17 12:27

star88: 這個事件再再說明了台灣司法辦案的能力為何 10/17 15:30

TsaoJJ: 這不算重大過失嗎 10/17 15:59

qa883399: 這不是過失什麼是過失? 10/17 17:09

Vassili242: 不是過失 那就是故意的囉 10/17 18:23

jjer: 樓上,故意辦案本來就是職責。 10/17 19:31

julianscorpi: 不是過失冤枉,那就是故意冤枉囉。 10/17 21:05

Alphaz: ><女記者好正 10/17 21:20

princetamaki: 知道這個案件,有夠雖 10/18 10:43

toro313: 我也不懂,這個不算過失,什麼才是過失 10/18 13:24

neoleo: 這不是過失,什麼才是過失 10/19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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