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法院組織法考題四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siranui1231 (舞)
時間 2016-04-13 12: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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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長慎入 或 按end : 法組之神李源老師部落格試題第四題 : 四、法官甲在承審案件中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 ,請依法官法及相關法令,說明應如何處置? 單純看這一題,我會覺得這題題目非常的巨大, 若只是單純從法官「法」來討論法官的監督措施, 職務監督、個案評鑑、彈劾與懲戒、職務評定, 我覺得都可以算是, 如果還包括法「令」,可能會無法收拾。 : 最後一題,魯蛇小妹獻醜粗淺分析,望請板上大大們指正,常常 : 自己寫得很high,但其實寫了還不知道,這種情形很可怕! : 這題是牽涉到「法官評鑑」的問題,就是考這個點! : 先來個前言騙字數(從司法院網站抄來的) : 法官評鑑係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藉公平客觀之 : 程序,對行為不當且情節重大之法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為 : 適當處理,俾能汰換不適任法官,以維護人民司法受益權。 :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 : 範,情節重大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30條1項、2項第7款參照) : 依題示,法官甲在承審案件中收受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係 :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對司法公正性危害甚大, : 應屬情節重大,故構成法官評鑑事由。 : (雖然題目沒有表明情節重大與否,這裡容小妹假設情節重大XD) : 如何處置: : 依法官法第35條1項,下列人員、機關、團體得請求法官評鑑委會 : 對甲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 1.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 2.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 3.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 4.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 : 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 : 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 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後,可能會有三種處理方式。(本題情節重大, : 所以有些方式可能不會出現,但還是雞婆寫出來) : 依法官法38條: :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無30條2項各款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 必要時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第21條規定為適當處分。 : 那第21條的適當處分,例如「警告」。 : 又依法官法39條1項1款,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必要者,報由司法 : 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 插個話:法官評鑑委員會要為第38、39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數三分 : 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我覺得如果題目單挑法官個案評鑑, 原PO的內容非常的精闢而且詳實, 非常棒的分析。 : 這邊就比麻煩了,司法院在移送監察院審查前,必須給予甲法官陳述 : 意見的機會,並且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始得為之。 : (法官法51條2項、3項參照) 按照法官法51條2、3項來看, 司法院將應付懲戒之法官移送監察院審議之途徑, 要嘛透過評鑑會個案評鑑, 要嘛透過人審會審議, 這兩個是互相替代的措施, 而且個案評鑑按照法官法第39條第2項, 評鑑成立之決議應賦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正當法律程序已經確保, 不會再走人審會賦予陳述意見機會審議的程序。 : 若由監察院彈劾後,會移送職務法庭(47條)審理。 : 至於懲戒種類,依50條1項規有5種如下: :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 : 五年以下。 :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 : 上一年以下。 : 五、申誡。 : 若依39條1項2款,法官評鑑委員會佛心大發,認為無懲戒必要的話,則 : 是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種類。 : 至於處分種類,我看姜世明的書(2014年版)第296頁是有5種: : 一、發命令使之注意 : 二、警告 : 三、地區調動 : 四、審級調動 : 五、兼職任免(例如免兼庭長,哈) : 插個話:免兼庭長也有考點喔,釋字539,很愛與審判長一起考。 按照法官法第4條第1、3項, 搭配職務監督的規定, 司法院人審會是職務監督的配套措施, 對於重大影響法官身分權益之事項, 明文要求應送人審會審議,並賦予法官陳述意見機會。 如果再參照實務上對法官的各種「處分」法令, 光是「職務調動」恐怕就好幾種了, 再加上取代法官考績的「職務評定」。 我覺得原PO很認真念姜老師的教科書, 真的是非常令人欽佩的一件事情。 : 其實還有一種方式,直接跳過法官評鑑委員會,就是51條2項規定的 : 「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 這是在事證極為明確或依評鑑規定辦理緩不濟急時的作法,當然也是 : 要給甲法官陳述意見機會並經司審會決議,不贅述。 : 以上大概就是這題的分析,嗯,好多,一定要再精練文字!! : 碎碎念: : 法官法通過後其實考題不多,101年原住民法組考題有出了一題,其實 : 那份考卷是姜世明出的,還考司法權壟斷原則,姜師書上有 XDDDD : 103年則是司法四等直接考職務法庭,我亂掰一通拿了15分,慚愧。 : 只能說法官法的考點不少,以這題來說,甚至可以考到甲法官如何救 : 濟、職務法庭相關一大堆、或者法官的獨立審判遭司法行政監督侵時 : ,要怎辦、檢察官的評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察官人事審議 : 委員會等等 : 至於像30條那7款評鑑事由還有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都很 : 容易以「實例題」考出 : 像去年「大法官蘇永欽」被付評鑑,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嗎 : 最後感謝各位有考法組的同學收看,謝謝,再次拜託,有錯誤請指正@@ : 謝謝!! 法官法施行之後, 法院組織法跟法官法相關的考題我覺得有每年考的趨勢, 但法官法能出題的點我覺得頗多, 又不可能放棄像「法庭秩序維持」這種CP值NO.1的傳統熱門考點, 只能慢慢看要多久可以把法官法考一輪吧XD : 再多話一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是不能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 : 法官,而是要以書面陳請35條1項那4款(35條3項) : 那萬一當事人、犯罪被害人直接請求法評會的話,那又是另一件事惹。 原PO所言甚是, 這裡就是堵住當事人直接請求評鑑的防火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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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th: 謝謝s大大的指點!這題真的很龐大,前幾天看完四題題目 04/13 19:52

Zyth: 但我覺得法官法很值得投資,應該是說法組很值得投資。 04/13 19:53

Zyth: 就像李源老師說的,不斷一直翻一直翻,翻多次後,很多概念都 04/13 19:54

Zyth: 會「內化」。 04/13 19:54

Zyth: 至於姜世明的教科書,小妹也翻了幾遍,其實還滿好看的XD 04/13 19:55

Zyth: 再偷渡一下,法官評鑑的程序,實務還有「法官自律委員會」 04/13 19:55

Zyth: 不過後來想想,仍以法官法來看這題,以免爆量。 04/13 19:56

Zyth: 再次感謝! 04/13 19:56

siranui1231: 您真的很熱愛法組啊, 04/14 00:05

siranui1231: 連法官自律委員會這種國考冰山都這麼嫻熟。 04/14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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