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殺人及傷害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wxes8 (超級蝙蝠俠)
時間 2013-12-17 13: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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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若是以殺人故意造成傷害結果 像是甲欲持刀殺乙 結果僅刺傷乙的手 甲除了殺人未遂 是否也該當普通傷害 兩者是屬於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我的想法是 殺人未遂的部分 甲具備殺人故意且已著手 成立殺人未遂 普通傷害罪的部分 殺人故意包含傷害故意 且造成傷害結果 成立普通傷害罪 依刑法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 但總覺得故意評價兩次好像怪怪的 請問是否哪裡出錯了 謝謝各位 -- ◆ From: 1.165.20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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