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訴之專屬管轄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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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bxj (帝江)
時間 2014-10-05 2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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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新白話六法-民事訴訟法 第26條 因為民訴法自己光看講義實在看不懂,向圖書館借了這書來做補充 這條文給了一個例子 Q:王先生和王太太結婚10年,而後王先生因積欠債務而逃亡二年多 王太太後來請律師起訴要求王先生履行同居義務 假設王先生目前住在台北,但王太太卻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而開庭當日王先生沒有抗辯桃園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 直接就有沒有履行同居義務之部份向法院進行抗辯 請問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桃園地方法院應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到台北地方法院。 因這件訴訟是屬於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依本法第568條第1項的規定 是屬於專屬管轄,所以桃園地方法院 我的疑問是,現在第568條已經被刪了,那麼答案還會一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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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lina: 請轉家事事件法 10/0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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