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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搭基隆客運到站下車慘摔求償83萬 法官判敗關鍵13秒曝光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2025年6月21日 週六 下午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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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搭公車到站下車慘摔求償83萬,法官判敗關鍵13秒曝光,圖為示意圖,非現場公車。聯
合報系資料照片
基隆市一名婦人搭基隆客運公司1061路線公車到達寶祥吉祥站下車,她指控簡姓司機未維
持平穩,公車突然震動導致她因重心不穩,跌下車受傷,求償共83萬餘元。
法官勘驗監視影像,認為停車後經過至少13秒後婦人才下車,應是下車後未站穩而跌倒所
致,駁回她的請求。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黃婦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傍晚,搭乘簡男駕駛的基隆
客運公司所經營的1061路線公車,晚間6時27分許在寶祥吉祥站靠站停車時,因她行走緩
慢,在公車車門打開經13秒後才步行至車門準備下車。
黃婦指控簡男疏未注意車輛停靠時應維持平穩,當時公車突然發生震動,她因重心不穩,
跌下車,但簡置之不理,逕自駛離站牌,造成她頸部、下背部、左肩、臀部及膝部挫傷等
傷,更因膝蓋著地加重疼痛情況,經醫師評估須進行左膝及右膝全人工膝關節置換手術。
黃婦提出醫療費用28萬7479元、看護費用4萬4800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83萬2279
元的損害,依民法向基隆客運及簡姓駕駛提出求償。
基隆客運指出,簡姓駕駛開公車於寶祥吉祥站牌下客時,車身為靜止狀態,並無任何過失
之處,否認原告受的傷害與簡男駕駛行為有關。
指婦人是下車後才跌倒,並非從公車跌落地面,乘客下車時與基隆客運公司間之旅客運送
契約即已終止,婦人是因自身過失以致跌倒受傷,基隆客運公司自不負民法第654條旅客
運送人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黃婦對簡男提告過失傷害罪,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法院為求慎重再勘驗基
隆地檢署提供的事故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認為公車於影片第5、6秒時停在站牌前道
路,第20秒時第一位乘客(即原告婦人)下車,後來摔倒在計程車前的地面,第25秒第二
位乘客下車並要扶婦人,騎樓有兩位路人走出來道路,第26秒影片結束。
法官指出,該公車在寶祥吉祥站靠站停車經過至少13秒後婦人才下車,「且婦人下車當時
該公車未見有何晃動情況」,婦人傷害應是下車後未站穩而跌倒所致,依民法基隆客運公
司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駁回婦人請求。
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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