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他否認在社區花圃性侵 目擊攤販:他們在打野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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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 2020-12-08 07: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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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74704 2020-12-08 06:48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民蔣姓男子3月間在西屯區某社區花圃,兩度性侵害智障女子小蘋(化名),經攤 販發現,蔣男才迅速離去,否認性侵害,證人攤販證稱「我見那人背後有腳,當時我站於 那人身後,以為是情侶在打野炮」,法官認蔣男所為惡劣,犯後狡辯無悔意,從重依強制 性交未遂罪將他判刑9年。 判決書指出,蔣男小蘋是中度智能障礙之人,3月26日凌晨,在臺中市區見她獨自在該處 從事資源回收後正席地休息,先對小蘋表示要帶她去吃東西,經她表示「你走」後,他仍 親吻她嘴巴、擁抱,並撫摸胸部,並將伸手進內褲指侵被害人。 雖經被害人一再表示「不要」,並推他的手加以制止,他仍不予理會,且食髓之味,將小 蘋抱起逕帶往某社區入口花圃,強行性侵得逞,經正於附近處收攤的攤販發覺有異,大喊 「你們在幹什麼」,蔣男因受驚嚇停止性交行為後,快速離開現場。經被害人報警處理。 蔣男辯稱「我不知她智能障礙,我與她有正常聊天,且當時現場人、車均多,不可能有撫 摸她胸部、下體,或指侵舉動,在花圃處也無性侵害被害人」。 但被害人小蘋指證歷歷,且證人攤販證「我有目擊,地點在社區入口樓梯階上類似花圃處 ,當時約凌晨3、4時,該處甚暗,正確時間我沒看,我上階梯見及那人背後有腳,當時我 站於那人身後,就看到做愛姿勢,女生的腳在男生背後,其喊你們在幹什麼?,男生原本 做愛趴伏姿勢,就挺身不動不語,我以為是情侶打野炮」。 合議庭審酌,蔣男曾有強制性交犯行,經法院判刑3年6月確定,已執行完畢雖不構成累犯 ,然他突見心智缺陷被害人難明事理,竟橫生慾念,再次對該被害人為加重強制性交犯行 ,素行惡劣,所為惡質,且犯罪後飾詞狡辯,全無悔意,予以判刑。 --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96 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戊○○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與被害人甲○攀談且親親抱抱,有親吻甲○臉頰、嘴 巴,且將甲○抱至前揭花圃處親親抱抱,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並辯稱:其不知甲○智能 障礙,其與甲○有正常聊天,且當時現場人、車均多,不可能有撫摸甲○胸部、陰部,或 手指插入甲○陰道之舉動,在花圃處亦無脫下甲○內褲,更未有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內 ,且否認有前述恐嚇甲○之言詞云云。惟查: (一)首先,被害人甲○確係中度智能障礙,而屬心智缺陷之人,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乾爹 丁○○於審理時明確證述甲○確為智障之人,且證稱:被害人講話像國小程度,且始終停 留於國小程度等詞;本案目擊證人丙○○亦證述:其與被害人相識2 年以上,從交談就知 道被害人的神智有些微問題,依其與被害人之接觸、對話過程中,亦得確認被害人是智能 障礙者等語;復有被害人甲○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卷可據,可知甫與被害人接 觸對話即可知被害人智能非比尋常,且低於一般同齡人甚明。則被告既曾與被害人攀談聊 天,自得知悉被害人確有心智缺陷之情事,是其否認知悉被害人甲○係心智缺陷之人,無 非推諉之詞,自無可信。 (二)其次,被害人甲○與被告並非相識一節,業據證人甲○於偵訊及審理中均證述甚明 ,且佐之於證人即被害人乾爹丁○○在偵、審時亦證稱:對於被告並無印象,亦未曾在眷 村見過被告,且被害人不認識被告等語;況被告供陳:被害人係就讀西屯國小、西苑國中 云云,亦為被害人所否認,且證人即被害人與丁○○並均於審理中證述:被害人國小、國 中均係就讀啟聰學校等語,而與被告所供此情顯然不合;足見被告與被害人原本確實並不 相識,被告就此所供無非子虛,亦不可採。 (三)再者,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訊時結證稱:伊坐於夜市,被告抱伊,親伊,摸伊胸 部,且手伸進衣內摸伊胸部,伊已口稱「不要」,並叫被告走,並推被告,被告依然繼續 ,被告接著將伊抱至草阿圃(即花圃),伊用腳踢被告,可是踢不走,伊當時身著裙子, 被告將伊內褲脫掉,用「懶教(即男性陰莖)」督伊「尿尿地方(即女性陰道)」(意指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內),伊當時有說不要,叫被告走開,亦有推被告,在花圃 處並有用腳踢被告;復於審理中指證稱:被告將伊抱往花圃,用「懶叫(台語,即男性陰 莖)」插伊之「小妹妹(即尿尿的地方,亦指女性陰道)」(意指被告以其陰莖插入被害 人陰道內),且伊不同意被告將伊抱起來,有說「不要」,叫被告走開,當時旁邊並無路 人;並以當庭被告確有擁抱伊,親伊嘴巴,摸伊胸部,且有隔著衣服摸伊胸部,亦有伸手 衣服內摸伊胸部,又有手摸伊尿尿的地方(意指女性陰部),並將手指插入伊尿尿的地方 (意指手指插入女性陰道內之性交行為),且擁抱、親吻、撫摸胸部及陰部,以手指進入 伊陰道等舉動,均係在被告抱伊至花圃前發生,當時伊有向被告稱「不要」,亦有用推開 被告之手,被告硬抱起伊,伊要下來,被告不讓伊下來,伊曾掙扎而下來1、2次不願給被 告抱,而被告仍將伊抱至花圃,有用腳踢被告,有說「不要」,在花圃時,被告恫嚇伊稱 :「如果再出聲,要打伊」,被告將伊放在花圃,伊仰躺,被告即脫伊內褲,被告用「懶 叫(台語)」進到伊「尿尿地方」,且被告趴於伊身上一直動伊尿尿的地方,伊並未因天 氣冷而與被告親親抱抱,伊亦無摸被告之身體等詞,並當庭指認被告。 1而被告與被害人確在上開時間,有於文華路與文華路86巷之交岔路口處,且被告先行向 甲○攀談,坐於甲○身側,又幾次蹲踞於甲○面前,頭臉親暱接觸甲○,被告接續以左手 觸摸甲○胸部,屢遭甲○撥開被告之手,被告左手伸向甲○下半身,觸摸甲○下半身右側 ,又先後以左手、右手觸摸甲○胸部,再遭甲○撥開被告之手,被告又曾抱起甲○並面向 甲○,並以左手伸向甲○下半身並觸摸甲○胸部,隨後被告將甲○抱起,使甲○坐於被告 大腿上,被告左手觸摸甲○下半身,隨後被告再將甲○抱起而行進,甲○掙扎後跳下,被 告再次抱起甲○,並走向巷弄內等情,業經本院勘驗文華路與文華路86巷口所設監視器所 攝錄之錄影可據,且有上開監視錄影擷取之照片附卷可稽,被告於本院當庭勘驗後並坦認 上開監視錄影所攝之紅色上衣黑色帽子鐵灰色長褲之男子即被告,而著紅色上衣女子即被 害人甲○;證人甲○亦於審理時指證上開監視錄影擷取照片中之身著紅色上衣男子即被告 ,穿紅色上衣女子即甲○無誤,則由上開監視錄影勘驗結果:被告非但以頭臉親暱接觸被 害人頭臉部,且手部亦屢有接觸撫摸被害人胸部及下半身之舉動,其間,被害人亦確有推 拒被告手之動作,被告又於強抱被害人往花圃時,即使曾經被害人掙扎躍下,仍再度遭被 告強抱之前後過程,可知證人即被害人指證被告對被害人有擁抱、親吻、撫摸胸部及陰部 ,以手指進入伊陰道等舉動,且伊確有推拒、掙扎等情,顯非無據。雖辯護人於勘驗時辯 護稱:案發期間確有人車往來,然檢察官亦就勘驗錄影表示:每當人、車靠近、經過時, 被告均會暫時停止動作,待人、車經過後,又繼續親吻被害人等詞,且無論被告撫摸被害 人胸部,或伸手至衣、褲用撫摸被害人胸部、陰部,甚至手指進入被害人陰道內,該等性 侵之舉動均屬細微、短暫,且隨時可侵入,亦得隨時抽手停止,甚且撫摸甲○胸部、陰部 以及手指插進甲○陰道內等部分之性侵動作均藏於被害人身著之衣、褲內,既為被害人穿 著之衣物所隱匿,若非接近被告與被害人後仔細辨別察看原本即難以發覺,因此,偶而路 過之行人、車輛更係甚難見及被告性侵被害人舉動之可能,故而,接近清晨之際,偶然經 過上開地點之人、車實無從全然妨礙或阻滯被告對於被害人之性侵行為,而監視錄影對此 藏之於被害人衣物內之動作更無法清晰攝得,惟由監視錄影中已被告多次碰觸撫摸被害人 甲○之胸部及下半身之舉措,復核之於證人甲○之證言即可知證人甲○所指被告撫摸伊胸 部、陰部及手指插進伊陰道等犯行,非無所本。 2本案目擊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其有目擊,地點在在文華路口大鵬新城第一個社區 入口樓梯階上類似花圃處,當時約凌晨3、4時許,該處甚暗,正確時間伊沒看,其上階梯 見及那人背後有腳,當時其站於那人身後,就看到做愛之姿勢,女生的腳在男生背後,其 喊「你們在幹什麼」,男生原本係做愛趴伏之姿勢,就挺身不動不語,其以為是情侶打野 戰(意指在室外公共場所性交),就退下來,但仍持續觀察,後來過一下,即見男的下樓 梯,其就跟過去,有叫他,他都不理一直往前,其跟到路口有攝影機(即監視器)之地方 ,然後他就騎腳踏車走掉,之後,其回到案發現場,甲○稱不認識那個男子,是被那個男 子抱過去那邊;在審理時證述:其均係大約上午5 時許收攤離開夜市,其所見即警詢時員 警示範拍攝照片所示之姿勢,當時很暗,依其所見被告有穿衣服,不能確定被告是否穿褲 ,因為看不清楚,該處有草叢,沒有路燈,所以是暗的,被告下方是一名女性,看不到亦 看不清楚該名女性是否有穿衣服、褲子,看到上開照片上所示之姿勢,其最初認為是情侶 在打野炮(意指在室外公共場所進行性交行為),是直到男子自己單獨走掉,其覺得如是 情侶不應是男子自己離開,才追上去叫該名男子,但該名男子並未理睬,該名男子於上開 姿勢時,動作就是起起伏伏,有一點微動,其見及該男子兩側有腳,才喊他,喊稱「你們 在幹嘛」,該男子就挺起來不動,女子亦未叫,未求救,當時其又看不到女子是誰,其才 以為是情侶,就未再做阻止之動作,因有草叢,無路燈,又有房子擋往光線,很暗,看不 清楚,其追上開男子到路上,該男子騎腳踏車,其知該處有監視器,就回頭找女子,發現 是甲○坐在該處,甲○並聲稱並不認識上開男子,發現可能是情侶打野炮時,距離被告、 被害人約僅50~80公分,因為她的兩隻腳在後面,應該沒有別的動作,兩隻腳在後面(意 指應係性交之動作),因為他們都沒動,女子亦未呼救,所以其覺得可能是情侶,就離開 至旁邊,但有一直注意他們在幹嘛,後來僅見男子走,女子未走,其就追上,並向男子喊 「喂」,要叫住該名男子,而該男子未有任何反應,就一直走,當其返回現場時,被害人 衣著完整,都已經穿好了,其喊「你們在幹嘛」時,距離被告身後頂多一公尺,明確見及 男子趴在女子身上,所稱動之動作係指男子腰臀部有上下抽動、波動,且男子的腰旁露出 兩隻腳,所稱「打野炮」即指男女做愛之意,當時已可確認該男子趴伏與下方之人正在做 愛,前揭警詢時所指照片,係由其向員警講動作如何,再由員警示範予其確認,然後拍照 ,案發日期是監視器錄影所示之日期,即西元2020年(民國109年)3月26日等詞,且有證 人丙○○講述其所見被告與被害人2 人當時身體之相對姿勢,由員警示範該等姿勢,供證 人丙○○加以確認之照片2 幀附卷可稽,復據上開照片所示確係被告雙腳站地,上半身則 趴伏於仰躺之被害人身上,被害人之雙腳與小腿分開在被告腰臀部兩側而外露,此確屬男 女間男子陰莖進入女子陰道內之性交姿勢甚明。證人丙○○並於審理時確認被告以陰莖進 入被害人陰道內之性交行為之案發位置,即在偵卷照片所示被害人所指之花圃處;證人甲 ○在審理中同亦確認上開照片即伊仰躺位置之所在;是以證人即被害人甲○指證被告在前 述花圃處以其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一情,核與目擊證人丙○○所證上情相符,且有證人丙 ○○詳為講述當時所見之被告與被害人間之相對姿勢之上開照片可據;足認被告於前述花 圃處確有對被害人以其陰莖進入被害人陰道內之性交行為。由此亦可知被告在偵訊時所辯 其(陰莖)無法勃起,不會硬云云,顯與被告確有對被害人為陰莖進入被害人陰道之性交 行為上開事證相互牴觸,況被告亦自行坦認從未對於其陰莖是否仍得勃起一情就醫診治, 可知被告所辯其陰莖未能勃起云云,並無任何證據可供證明,被告所辯並非事實,亦無足 採。 3證人甲○審理中證述:被告於花圃處曾向伊嚇稱:再出聲要打伊,且被告確實有打伊等 語;而證人丙○○亦於偵訊時證稱:其返回案發現場見及甲○時,甲○稱:是被告抱她過 去,要她不能出聲,不然要打她,那天被告也有真的打她,在審理中又證述:被害人確有 向其陳述,被告抱她過去時,有說要被害人不能出聲,否則要打被害人,但被告是否確實 有打被害人,其並不清楚,其未看到被告打被害人等詞;證人丁○○在審理時亦證稱:被 害人曾告知,被告當時曾對被害人嚇稱:不能出聲,出聲則要打被害人等語,且被害人雖 稱被告有打伊,但伊未在現場並不知道,是以雖無法確證被告有毆打被害人,然由證人即 被害人就此之證述,以及案發後被害人立即向證人丙○○與事後再向證人丁○○均指稱, 被告有以上詞恫嚇被害人等,就被害人事後反應所為之證詞,仍得佐證證人即被害人甲○ 對於此節所證非虛,應得採信。再衡之被害人根本不認識被告,而被告竟對被害人親吻、 擁抱、撫摸胸部與陰部,甚至手指插入陰部等舉動,被害人前即屢有口稱「不要」、「走 開」,以及多次手推、腳踢、掙扎拒抱等具體推拒排斥動作,均如前述;可知被告對被害 人由猥褻進而性交等行為,先則已明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後則出之以恐嚇方式行之,亦 屬彰彰明甚。又辯護意旨以證人丙○○所證未明確見及被告與被害人之性器接合,而難以 證明被告有對於被害人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云云,然此顯已枉顧證人甲○對於被告所為上 開詳細指證,與證人丙○○證述以其所見已得明確認定被告與被害人間確有陰莖插入被害 人陰道之性交犯行;況證人甲○已詳陳其具體反對、不願及推拒被告對伊所為上開各性侵 行為之言行,而證人丙○○亦得證實甫於本案犯行後,被害人隨即向目擊證人丙○○表示 遭被告恫嚇而未敢出聲,否則可能遭毆打等言詞,以及事後證人丁○○亦供證此情,被害 人於該等事後之言詞反應,均足佐證證人甲○之對此之證述其來有自,並非臨訟編纂之證 言,是足認被告對被害人所為確係強制性交犯行,應屬事實。 4被告未敢於馬路邊進行陰莖進入被害人陰道之性交行為,而強抱被害人至前述甚為幽暗 之花圃處,以遂行該等性交行為,孰料又遭證人丙○○目擊撞見,並出聲嚇止,雖丙○○ 誤以為係情侶之性交而走離該處,但仍予注意,被告受此驚嚇隨即起身單獨離開現場,如 此一來,更引目擊者丙○○之疑竇,若係情侶,何以男子會單獨離去,一路跟隨該男子即 被告至設有監視器之地點,即任由被告騎腳踏車離去,且於返回現場時,始見原係相識之 甲○,而發現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等情,亦據證人丙○○於偵、審中證述綦詳,且有證人丙 ○○尾隨被告至被告前停放腳踏車處,被告再騎車離去之監視錄影擷取照片4 張附卷足憑 ,並在審理時結證指明上開照片影像中被告及證人丙○○分別所在位置。是自被告遭人發 現犯行後,畏罪潛行而匆匆離去之舉止,益徵被告確實有上開對被害人強制性交之犯行無 訛。 (四)至辯護意旨以被害人甲○之指證就是否認識被告,強暴之次數及發生上開各猥褻或 性交行為之時、地,抑或被告有無毆打被害人等節,或有證述不一之情事;被害人固曾於 辯護人詢問題是否認識被告之詰問,答稱:認識;之後則堅持改稱確定不認識被告,且當 被告詢問證人甲○於本案之前是否認識被告,被害人則堅稱不認識,對於證人即被害人甲 ○最後確定之證言,當不得置而無視;至於證人甲○於警詢時,先稱被告強暴被害人1 次 ,後稱:共欺負甲○2 次,惟細斟證人甲○所以先稱遭被告強暴1 次,係回答員警所詢, 被告以懶叫(台語)用出來插被害人尿尿的地方幾次之問題,證人甲○即答稱1 次,可知 甲○係指被告對被害人以陰莖進入被害人陰道內之性交行為有1 次;然證人甲○後稱遭被 告欺負2 次,第1次是指被告以手指插入甲○陰道,第2次則係被告以其陰莖進入被害人陰 道之行為,均得觀諸前揭警詢筆錄所載問、答之全部文字即得知悉,是以辯護人僅執著於 被害人所指之1次、2次文字之不同,未細酌問、答之全部文義,致生誤會,亦不可取;至 於甲○就偵訊編號3 所示照片之地點,先則已明確答稱:係被告以懶叫(即被告陰莖)插 伊之下面(即被害人之陰道)等語,然因檢察官猶提示編號3 之照片接續詢問被害人甲○ ,被告用手指插入甲○尿尿之地方(即甲○陰道),且於詢問時並指編號3 之照片仍在夜 市,致證人甲○因此混淆而隨意答稱:是,那時候伊是坐著等詞,是否證人甲○僅以被告 用手指插入被害人之陰道內之行為確實亦係發生於夜市,故而逕自答稱:「是」,此或因 檢察官詢問時之問題內容易致甲○誤會所致,亦難逕認證人甲○之指證已屬矛盾;末就被 告究否毆打甲○一節,本院已就此部分認事證或有未足,而不予認定,亦如前述。復就證 人即被害人甲○原屬中度智能障礙,係心智缺陷之人,已詳敘於前,是以就被告之認知與 陳述之準確性原難期完全與一般智力正常之人相互比擬,然證人甲○就被告對伊所為性侵 行為之時、地與先後情狀均已於偵、審中詳為證述如前,其間偶有小疵,或屬誤會,或因 心智缺陷影響及認知與陳述,自不得因此即推翻證人甲○對被告強制性交犯行所為之全部 指證,是辯護人就此所指各節,均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空言否認,所辯或與事實未符,或係卸責之詞,辯護意旨辯護各節 或有誤會,或屬小疵,均無足取,本案事證已明,被告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已堪認定。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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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ee97: 判決書必噓 12/08 09:26

Fordevoted: 噓判決書 12/08 10:48

keif: 台語筆錄?神奇 12/08 19:41

b1121: 攤販見義勇為,讚。 12/0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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