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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ogsdogs: 待了多久?如果知名公司說不定很好跳巢 10/26 05:32
→ pionc: 3個月 試用期結束 組長簽了需要再評定 10/26 05:34
→ pionc: 在業界是有名聲的機構 但我比較擔憂的是上北部所花費的近期 10/26 05:35
→ pionc: 開銷... 10/26 05:35
推 Anderson0819: 資遣嗎?還是你傻傻吞下去? 10/26 06:41
→ pionc: 算是資遣吧 但還沒跑離職流程今天也還會再給我答案 10/26 06:45
→ pionc: 所以我大概會再等一至兩天... 10/26 06:45
→ chuck201409: 恭喜你出新手村馬上遇到現實 往後的你將會變得更強大10/26 07:13
推 tonybbbb: 你沒有提離職 千萬不要傻傻的簽10/26 07:22
推 IAMWHOIAM123: 還在試用期 公司可以請你隨時走人吧...10/26 07:27
噓 cooxander: 樓上不要誤導,法定根本沒有試用期,三個月內公司隨時10/26 07:30
→ cooxander: 可以請你走沒錯但是需要付資遣費10/26 07:30
→ cooxander: 怎麼最近那麼多廢物公司?10/26 07:31
推 sean7539511: 怎麼到現在還有人會說 試用期 公司可以隨時開除人的10/26 07:57
→ sean7539511: 。。。10/26 07:57
推 ha116900: 資遣費大約可以拿到5000吧,要領失業補助勞保三年內要保10/26 07:58
→ ha116900: 滿一年,另外年底到明年三月之間很難找工作,建議這段10/26 07:58
→ ha116900: 時間進修充實自己10/26 07:58
→ sean7539511: 根本就沒試用期這種東西...公司請你走人 就是簽非自10/26 07:58
→ sean7539511: 願離職單10/26 07:58
推 kir7741: 勞基法是取消對試用期的特別規範,並不是取消試用期,資10/26 08:25
→ kir7741: 方是可以跟勞方簽定試用期的,前提是合法,所以即便是試10/26 08:25
→ kir7741: 用期,資遣妳還是要給資遣費10/26 08:25
推 mysandy: 換個角度想,現在公司開急缺,會沒有人應徵,反而很容易10/26 08:28
→ mysandy: 錄取喔~10/26 08:28
→ louis123321: 很多判決都是判試用期資遣不用給資遣費啊…哪算誤導10/26 08:31
→ louis123321: 判決會認為試用期中 資遣不是屬勞基法那些需要給10/26 08:34
→ louis123321: 資遣費的事由10/26 08:35
→ louis123321: 以上是在講民事事件標準 但行政可能就不是同個標準10/26 08:36
推 Francise: 如果你愛這份工作,離職單先別急著簽,覺得應該還有討 10/26 09:35
→ Francise: 論空間,一間大公司每天都在徵人,所以其他處或組可能會 10/26 09:35
→ Francise: 增額讓你轉調,畢竟文中看來你是工作熱情的員工,用新人 10/26 09:35
→ Francise: 何不用已稍對工作有了解的員工呢?若真的無法,也別填 10/26 09:36
→ Francise: 離職單,請公司資遣你,至少還有輔助金能提供你短期的進 10/26 09:36
→ Francise: 修。除非你找到喜歡的工作再自願離職吧。10/26 09:36
推 allegreto: 加油噢~雖然年底工作釋放得不多,但總還是有機會的;10/26 09:40
→ allegreto: 而且相信你以一個新鮮人的姿態可以有這麼夢幻的薪資,10/26 09:40
→ allegreto: 本身能力定是好的,所以別過於擔心。10/26 09:40
→ gamania5972: 哪有什麼試用期這規定10/26 09:46
推 t172: 我也是遇到這種情形,八個月了,說沒缺還錄取別人,早點走10/26 10:02
→ t172: 也好10/26 10:02
推 Kazuma0332: 最近好像會有波試用期結束潮,畢竟剛好過就業熱潮期,10/26 10:04
→ Kazuma0332: 無論成功或被退都可以分享一下心得10/26 10:04
推 Luefa: 拍拍10/26 10:26
推 a216034: 現在這時間點好工作難找囉,快過年了10/26 11:03
推 alex9999: 看到某樓就來氣,是有多奴要在那邊誤導社會新人試用期這10/26 11:05
→ alex9999: 種資方騙人的話術?10/26 11:05
推 book2381: 安安,建議再了解一下被離職的真正原因,然後成長。10/26 11:21
推 moecao14: 我也是4個月做到月底。占到爽缺,上層還有兩個內定要來10/26 11:48
→ louis123321: 這就是很多法院民事庭的運作實務啊 教正確還被嫌xd10/26 12:13
→ louis123321: 以前法律也懶得規定競業禁止補償之類的啊 難道真以10/26 12:19
→ louis123321: 為法律沒規定 法院就會一蓋否認?10/26 12:22
推 Messibugoo: 私人企業或泛官股?10/26 12:24
→ Messibugoo: 名字寫出來吧10/26 12:25
推 rabbit829: 你是被資遣,別傻傻的跑離職啊10/26 12:35
推 lordmi: 試用期是沒有法律規定但存在的,但是即使某樓堅持的實務上10/26 13:30
→ lordmi: 也需如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27號,雇主/勞工沒有權力濫10/26 13:33
→ lordmi: 用才能成立。這跟雇主可以任意終止契約那是兩回事10/26 13:35
→ louis123321: 當然 任何權利主張都不能權利濫用 約定的條款、考評10/26 13:37
→ louis123321: 方式,至少都要讓法院覺得不離譜才行10/26 13:37
→ louis123321: 但若通過了檢驗 終止契約後還真的未必要付資遣費10/26 13:39
→ lordmi: 而且這例子裡告知內容就已經是勞11-四了10/26 13:40
→ louis123321: 許多庭操作起來應該會像高院102勞上100,除權利濫用10/26 13:44
→ louis123321: 原則上雙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該判決被選編為高院10/26 13:45
→ louis123321: 民庭具參考價值裁判,前開眾多版友皆可去詳閱)10/26 13:46
噓 star99: 是雙方同意 ,但這是單方10/26 15:13
→ cloud6732: 依法是需要給資遣費的,試用期並非是法律規定10/26 15:39
→ cloud6732: 但資遣費是法律規定喔 XD10/26 15:39
推 austen911: 我覺得某樓說的對,該恭喜你走出新手村就遇到了現實,10/26 18:44
→ austen911: 以後會更強大的!加油!不要氣餒!10/26 18:44
推 akainorei: 資遣費,服務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全都要拿10/26 18:44
→ bearsis: https://i.imgur.com/emzu3Ol.jpg10/26 22:02
推 Interpoint: 我在國研院也是這樣被搞,有機會搞回去10/26 23:03
推 doris1016: 加油 資遣費要拿到 下一份工作會更好!10/27 01:58
推 Microkkii: 政府下財團法人,文組,沒幾間... 10/27 12:36
推 nogahiel: 哪份判決,可以給字號嗎 10/27 14:01
推 tello: 可以不用北漂了不好嗎? 10/28 12:23
推 engfen: 真可怕,仔細想想 我待的地方還滿穩的 10/29 11:19
噓 gigisteve: 什麼垃圾公司,太欺負人了吧 11/03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