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採購法細則第50條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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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nius6j843 (天嵐)
時間 2016-10-24 15: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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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採購法 細則第50條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現況: 目前各多數機關仍有目前下列狀況,業務單位兼辦承辦開標人員情況, 按精華區紀錄文章有公認達人曾提及不妥,想再次請教版上的各位有無相關 明確的函示或條文可供參閱,畢竟球員兼裁判真的非常不宜,但如果要說服 上級長官最好能有相關旁證為妥,還請板上高手答覆,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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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不用想太多,很多業務單位訂招標文件亂亂訂 10/24 15:42

maniaque: 承辦開標人員很不容易找到招標的一些指定要件 10/24 15:43

maniaque: 而且 A 大當時是講 "承辦人 不等於 承辦開標人員" 10/24 15:46

maniaque: 是否有提過 承辦人身兼承辦開標人員 為不妥?? 10/24 15:46

maniaque: 個人是挺眼拙 10/24 15:46

mk2mk3mk4: 承辦開標人員實務上也沒有裁量空間 10/24 18:24

olen117: 醉基層承辦人員只有不能主驗而已,沒有不能開標的規定 10/2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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