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ublicServan
: 請教各位前輩
: 本單位辦理22條1項9款
: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 現在要進入議價程序
: 可是優勝廠商因為規模很大
: 無法把公司章帶來本單位蓋章
: 減價標單又必須要蓋公司大小章
: 本單位沒有遇過這種情形
: 有人說叫廠商先蓋好空白單再帶來本單位議價
: 有人說叫廠商寫委託書 議價當場讓廠商代表用簽名取代蓋章
: 可是找不到法源依據或函示
: 各位前備可以告訴我如何處理嗎
: 謝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三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二五八號
主旨:貴府函送「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等
,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89)府秘字第八九○七六九六號副本函。
二、旨揭投標須知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不符之處如下:
(一)第二頁第(二)點之一規定之印鑑及第八頁第三點規定廠商須攜帶與「承攬工程手
冊等」相同之印鑑前往開標,造成廠商於同時間內只能在各機關投一個標,並不合理,應
予修正。如廠商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
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經濟部商業司已取消公司印鑑登記制度。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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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192.13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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