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辱罵公務員的罪...有哪些法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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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
時間 2011-02-13 22: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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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 OP請告知,自刪 網路版 http://fwd4.me/ve9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交通分隊警員唐00真實案例 這是應本分隊許多同仁要求,希望我把最近發生的事分享出來,我才專程上來分享這件事 大概在今年二月份左右,我在忠孝光復口開 單 時攔到一個年輕人紅燈右轉,本來是小違規 (罰六百),我也只是攔下來想罵罵他不是真的要開他,結果他老兄比我還兇,三字經髒話出 口就是一大串.(他X的,雞X毛,警察吃大X的),又是要找分局長,又是問候我母親,本來想說 要開你罰 單 是從你口袋中拿錢,被罵幾句也就算了,口頭上制止他,結果他氣焰更嚣張,回 分隊就去七組申訴. 本來嘛,開人罰 單,接人申訴也是天經地義,我也忍氣吞聲回復申訴了,結果這老兄還去督 察組檢舉我是個刁警,說我在外面胡做非為,專找善良老百姓的麻煩,要求調閱忠光口的監 視器以證明他的清白. 接著,督察組的交辦 單 就來了,我不但寫了報告,還被要求打譯文,還要檢附錄音光碟.. 刁民檢舉只要出一張嘴,警察就要提出一切事證來證明自己不是一個白痴,出門只會找善良 老百姓的麻煩?警察不能證明自己無罪,反而成為督察 單 位處分的依據?這樣對嗎? 法院不是原則推定公務員係從事公務,不致故意陷人於罪,除非異議人能提出具體事證外, 原則上公務人員 單 方行政裁定是不須負舉證責任的嗎?怎麼長官沒去過法院出庭所以不 懂嗎? 這口氣我吞不下去,於是我挑了一個風和日麗的日子,自己去台北地院按鈴申告.由台北地 檢署受理. 接著檢察官指揮偵察隊製作我的筆錄.(換我出一張嘴了吧^^) 精采的來了 等到偵察隊通知那個老兄來製作[妨礙公務-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施侮辱]時,換他老兄傻 眼了. 他老兄來作筆錄時,還有臉帶一個警界的長官(因係現職別分局長官,且純為人情關說,恕我 不公布職別姓名)來為他侮辱警察被移送而關說. 我只回一句:[有什麼事,等到庭上再說] 出偵察庭時,檢察官只問那老兄:[你知不知道唐警員當時著制服在執行職務?] 答:[我知道] 問:[那你有沒有用那些髒話罵唐警員?] 答:[我不記得了] 問:[我知道你會這麼說,那我播放唐警員提供的全程錄音來回復記憶] 答:[.............] 問:[現在想起來了嗎?] 答:[如果錄音上有,那就是有,只是因為當天天氣很熱,所以我不認為那些話有侮辱唐警員 的意思,不然,請檢察官解釋一下什麼叫做髒話?] 問:[是我在問你,還是你在問我?] 答:[.............檢察官大人,我也有要去找唐警員道歉跟找他和解,可是我都找不到他, 才會到現在還沒有辦法和解] 唐警員答:[檢座,他在說謊,我又沒有收押禁見,天天都在站路口,處理車禍,怎麼其他人要 見我都可以,就他找不到我?是有沒有心而已.請檢座記錄我的意見:對方沒有悔意,告訴人 請求從重求刑] 以上偵察庭結束 這位老兄開完偵察庭後追出來拉著我說:[唐警員,真的抱歉,我最近要結婚了,很擔心為了 這個官司會結不成,可不可以給我個機會跟你和解?] 唐警員:[我現在趕著回去跟我同事慶功,恐怕沒空,不然你再找時間來隊上,我再排時間跟 你見面] 三天後,這位老兄還是帶著一位長官來談和解(因係現職別分局的長官,恕不公布姓名). 我直接告訴這位長官:[長官,因為你有出面,我也不再刁難這位老兄,不然,我本來是要先從 洗門風開始玩起..我本來是要開口十八萬元,讓他殺價到十五萬元,但既然你出面,我們不 要再玩牌了,直接告訴你底牌是十萬元,不要再講其他價錢了.否則我也覺得我會委曲.] 老兄跳起來:[什麼,十萬元,那不用了,反正我也沒錢,我就去被關就好了,法官判幾個月我 就去關幾個月好了.如果我女朋 友 因為我去關而不能等我,那也是我的命.] 唐警員:[你想得太天真了,你以為你去關,我就會放過你嗎?我告訴你,法官可能會判六個月 以下讓你易科罰金,折一日一千元就是十八萬,就算打八折判四個月,也要十二萬,要嘛你去 關四個月,要嘛罰十二萬] 老兄:[那我去關四個月好了] 唐警員:[所以我說你天真.只要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我立刻提出民事告訴求償,金額還是十 萬元,只要你有罪,民事就一定成立,只是法官可能也是十萬打個八折,沒關係,你去關四個 月,再加上這八萬,我也還能接受.] 老兄:[....我沒有錢,判八萬也沒有用.] 唐警員:[我知道你會這麼說,你不知道這個世界上有一個行政執行署嗎?你有本事就宣告破 產,一輩子沒有薪水讓我扣不到,不然,我一定追到你公司告訴你主管這件事情及要求主張 強制扣薪..不相信可以試試看] 隔了兩天,這位老兄在我們分隊某洪姓員警見證下,簽下無條件投降同意書,條件如下:[現 金賠償五萬元,另分期每月匯五千至唐警員帳戶至五萬元為止,及登報向警察道歉.] 只是後續有些事出乎我意料之外,就是檢察署還是依公訴移送地院,結果他也緊張,我也緊 張(因為錢已經收了,也同意和解了) 向地檢詢問的結果是因為我主張公訴的侮辱公務員,所以一定要送,如果當初是用公然侮辱 ,在地檢就可以結掉了......又學一招... 好了,到了精彩大結局的時侯了, 台北地院簡易判決主文如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348號),本院判 決如下: 吳XX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 臺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臺萬元. 結論是,他總共付給我十萬元,付給國家三萬元,換取他的自由及前科. 這件故事告訴我們二個結論: 一,自己的尊嚴,要自己去爭取. 二,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聰明的同仁應該懂我在說什麼....... 只能說,台北市的消費實在是太高了.............^^ -- ◆ From: 211.74.2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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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letariat:買錄音筆千萬別省錢..... 02/13 22:43

protoss666:超爽的~~~~檢到十萬元 02/13 22:49

proletariat:不過刑事有罪判決不見得民事一定會勝訴喔,最高法院 02/13 22:50

proletariat:43年台上字第95號及50年台上字第872號判例要注意一下, 02/13 22:52

proletariat:不管刑民事儘可能蒐集證據是必要的. 02/13 22:52

proletariat:像這位警察還有錄音,證據力就很強了,很有機會勝訴! 02/13 22:54

MrSteve:被判緩刑為何還要繳合計20日共2萬元的易科罰金? 02/13 23:10

fisikiki:緩刑 可以不用付2萬元的易科罰金 不過還是要繳一萬元 02/13 23:49

darkmanx2:2F..我光看完文章就很累了,更何況如果常常遇到這種事.. 02/14 00:10

nel624:行政執行署??現在警察的素質實在有點低落啊 唉~ 02/14 01:39

opm:他能告民眾要到錢就一點也不低落了,還有長官來河蟹的壓力要頂 02/14 05:34

opm:易科罰金是一回事,支付給公庫是另外算的,屏檢之前好像有個檢察 02/14 05:37

opm:官申告地檢署,那也很特別... 02/14 05:37

foxwin:M大,他是緩刑附條件2萬,之後緩刑如果被撤銷 02/14 10:09

foxwin:才要執行拘役20日 02/14 10:09

foxwin:對了,我在想法官應該是看他有和解,才判緩刑的 02/14 10:09

foxwin:抱歉更正,緩刑付條件1萬 02/14 10:10

ChrisBear:強制執行處啦...行政執行署是給公家機關用的 02/14 11:41

lifestream:這一篇要M起來... 02/14 12:39

lindangel:送! 02/14 15:36

ftziya:應該是民事執行處 02/14 15:43

littlejohnny:學長好帥 ^ ^ 02/14 18:25

tomchow76:還不就是刁民~ 這種人被罰只能說他活該啦~ 02/14 18:33

ChallengerII:M起來+1 02/14 19:02

wen29wen:默默推 02/14 19:27

sj7:M+1...^ ^ 02/14 20:47

fallujah:科科 原來一篇文章有個小錯誤就是素質差 02/14 22:13

darkmanx2:警察又不用考民法,不知道民事執行處也是很合理的 02/15 20:33

AHJKL:司法人員比較好用吧?其他體系的想告,一定會被阻止 02/16 00:45

AHJKL:且對方會用投訴媒體這一招,惡人先告狀,到時就換長官犧牲 02/16 00:45

AHJKL:您,記過調職(以服務態度不佳) 02/16 00:46

Beijingman:這種人出門被車撞死最好 02/19 10:48

Beijingman:我指的是那個違規紅燈右轉的人 02/19 10:52

lovelyshu:看到刁民的下場的確很爽。不過警察對民法認知低也是真的 02/21 08:58

lovelyshu:我有次去警局報手機遺失,因為想用刑事竊盜來報,那警員 02/21 08:58

lovelyshu:竟然用拾得無主物先佔說服我不能報竊盜或侵佔,我只想笑 02/21 08:59

lovelyshu:手機有門號有電話簿資料,最好會有人認為這種叫無主物 02/21 09:00

upadhyaya:不是專業領域內的東西本來就不會 樓上比較可笑 02/26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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