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如果考績法修正草案照案通過後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時間 2010-03-19 17: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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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來當年度戚秦氏的考績仍是丙等,具體事證是: : 挑撥離間以及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法條用錯嘍~~~ 上面這一條是"修正案第6-3條第1項第1款, 得列"丁等"的要件. 而且"有確實證據"這一部份,是舊法的要件, 修正新法已經改為 "具體事證" 第六條之三 受考人除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 年終考績應列丁等者外,須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 始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者。 二、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重大之人員 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高額國家賠償責任,足以影響機關公 務推動者。 :  至於對其他人的不法指控,經過縝密調查並無實據,皆犯婦戚秦氏工作不力被打丙等後 : ,心有未甘造謠生事所致。 : 鄉民除了表示惋惜外,無語問蒼天。 : 如果您看到有人在路邊遊盪、神情恍忽,逢人便說:我肚子還有點餓! : 沒錯,那就是戚秦氏。 -- 說個好笑的,有人可以明確區分 "告密"跟"挑撥離間"的差異嘛?? ^_^ -- ◆ From: 59.104.1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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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cujudge:謝謝指教 192.83.167.176 03/1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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