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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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wenchong (Ho)
時間 2010-03-08 1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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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供能出席公聽會和說明會的人參考 標題:〔考績法草案的邏輯矛盾〕 一.依現行考績法第九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 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 較範圍。 但現況依自由時報3/2日所載: 考試院院長關中坦言,高官考績拿甲等的比例明顯 偏高,其中,簡任級高層官員甲等高達九十二%, 薦任官約在七十八%,委任則只有六十九%,保障 高官普遍存在. 請問:如此明顯的違法現行法規情形,考試院有何 作為?有請各單位重打考績以符法規嗎?沒有. 是否因事涉高官權利時,法規可放一邊?如此怎能 令人相信這草案修改,不是大官包優,小官吃丙? 二.考試院表示,修法是因目前丙丁等比例太少,主管 因人情或不願得罪人,或不想多事,不願打丙丁等, 所以才要強訂下限比例. 但如此等於考試院承認,現況打考績確是不公,沒有 落實現有法規中,要依工作表現等因素定考績的現實. 明明依法該拿丙丁等的,卻沒有真的被打丙丁等. 那強訂下限比就能解決這問題嗎? 既然會因人情等因素,讓考績變成用輪的,或找小官開刀, 那定丙等比重後,只是讓輪乙等變成輪丙等, 既然打考績依據工作的法規並未落實,那 明明依法該拿丙丁等的,還是可能全身而退. 三.依去年2/28日自由時報載: 關中表示,過去有些錯誤觀念必須破除,包括考績獎金 被公務員當作是薪俸的一部分、以為被打乙等就是 績效不佳、多做多錯的工作心態... 疑問:既然被打乙等不代表不好,那為何要取消一甲 二乙可升等的規定? 為何要規定主管連三乙就要調非主管? -- -- ◆ From: 120.107.1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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