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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供能出席公聽會和說明會的人參考
標題:〔考績法草案的邏輯矛盾〕
一.依現行考績法第九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
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
較範圍。
但現況依自由時報3/2日所載:
考試院院長關中坦言,高官考績拿甲等的比例明顯
偏高,其中,簡任級高層官員甲等高達九十二%,
薦任官約在七十八%,委任則只有六十九%,保障
高官普遍存在.
請問:如此明顯的違法現行法規情形,考試院有何
作為?有請各單位重打考績以符法規嗎?沒有.
是否因事涉高官權利時,法規可放一邊?如此怎能
令人相信這草案修改,不是大官包優,小官吃丙?
二.考試院表示,修法是因目前丙丁等比例太少,主管
因人情或不願得罪人,或不想多事,不願打丙丁等,
所以才要強訂下限比例.
但如此等於考試院承認,現況打考績確是不公,沒有
落實現有法規中,要依工作表現等因素定考績的現實.
明明依法該拿丙丁等的,卻沒有真的被打丙丁等.
那強訂下限比就能解決這問題嗎?
既然會因人情等因素,讓考績變成用輪的,或找小官開刀,
那定丙等比重後,只是讓輪乙等變成輪丙等,
既然打考績依據工作的法規並未落實,那
明明依法該拿丙丁等的,還是可能全身而退.
三.依去年2/28日自由時報載:
關中表示,過去有些錯誤觀念必須破除,包括考績獎金
被公務員當作是薪俸的一部分、以為被打乙等就是
績效不佳、多做多錯的工作心態...
疑問:既然被打乙等不代表不好,那為何要取消一甲
二乙可升等的規定?
為何要規定主管連三乙就要調非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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