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發調解通知書給民眾的問題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skyoun (skyoun)
時間 2018-07-06 0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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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目前業務之一是受理民眾調解聲請,並寄發通知書 :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沒有次數限制,且當事人之一提出聲請 : 我們就必須發調解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 : 最近碰到幾件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一反覆聲請調解 : 我們依規定寄發通知書給雙方 : 對方很生氣地打來說先前已告知沒有意願調解了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能達成處理之共識時,調解即不成立,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 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嘴上說的都沒有意義,請他「聲請調解不成立」 其中一方提出聲請,就結案囉 : 為何還發通知書給他?認識我們在擾民,威脅要投訴我們 : 甚至還寄發存證信函= = 他寄發存證信函.....這也可以處理呀 就簽「當事人已經具體表達聲請」(要看字句),長官核可後,給他一張調解不成立證明 : 真的很無奈,依法行政卻要受民眾的氣 : 請問這種情況有何變通方式呢? : 倘若電話詢問其是否有參加調解之意願(做成電話紀錄) : 若他明確表示無意願,我們便不寄發 : 這樣是否有行政程序瑕疵呢? : 謝謝大家 他還沒有明確表達「聲請調解不成立」,在規定上,就是還有調解成立的可能 你不能自作主張 做電話紀錄.....上面又沒他的簽名,萬一還有後續糾紛,你的問題就大了! 雖然有第20條可用 第 20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 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但,這要看調解委員會 (認為調解無望),而不是看你 -- 先就法規上來看,並沒有規定「必須經過當場調解」才能成立「調解不成立」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的一方,明確的表達「聲請調解不成立」,你就結案了! 實務上,個人建議: 1.若適合(看慣例、長官態度與對方背景),身段放軟一點,前往b處拜訪 2.解說:公所被規定,不論是誰提出申請,我們就必須準備開會、發通知給對方 3.口頭確認當事人「不想調解」 4.拿出事先準備好的 (全部打好字,只剩簽名) 的聲請書,請b看看適不適合? 5.跟b保證,這樣程序就完成了,同一件事情a不能再申請調解了 不然,您就設法說服委員,用第20條吧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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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o4022: 推 07/06 10:14

tolru: 謝謝你的建議,如果雙方都未曾調解過,都只來一方a,並且a 07/06 18:11

tolru: 請我們反復發通知給沒到場的b,造成b認為我們在擾民甚至是a 07/06 18:11

tolru: 的打手,不知要如何處理呢? 07/0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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