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ublicServan
: 大家好,目前業務之一是受理民眾調解聲請,並寄發通知書
: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沒有次數限制,且當事人之一提出聲請
: 我們就必須發調解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
: 最近碰到幾件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一反覆聲請調解
: 我們依規定寄發通知書給雙方
: 對方很生氣地打來說先前已告知沒有意願調解了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能達成處理之共識時,調解即不成立,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
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嘴上說的都沒有意義,請他「聲請調解不成立」
其中一方提出聲請,就結案囉
: 為何還發通知書給他?認識我們在擾民,威脅要投訴我們
: 甚至還寄發存證信函= =
他寄發存證信函.....這也可以處理呀
就簽「當事人已經具體表達聲請」(要看字句),長官核可後,給他一張調解不成立證明
: 真的很無奈,依法行政卻要受民眾的氣
: 請問這種情況有何變通方式呢?
: 倘若電話詢問其是否有參加調解之意願(做成電話紀錄)
: 若他明確表示無意願,我們便不寄發
: 這樣是否有行政程序瑕疵呢?
: 謝謝大家
他還
沒有明確表達「聲請調解不成立」,在規定上,就是還有調解成立的可能
你不能自作主張
做電話紀錄.....上面又沒他的簽名,萬一還有後續糾紛,你的問題就大了!
雖然有第20條可用
第 20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
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但,這要看調解委員會 (認為調解無望),而不是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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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就法規上來看,並沒有規定「必須經過當場調解」才能成立「調解不成立」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的一方,明確的表達「聲請調解不成立」,你就結案了!
實務上,個人建議:
1.若適合(看慣例、長官態度與對方背景),身段放軟一點,前往b處拜訪
2.解說:公所被規定,不論是誰提出申請,我們就必須準備開會、發通知給對方
3.口頭確認當事人「不想調解」
4.拿出事先準備好的 (全部打好字,只剩簽名) 的聲請書,請b看看適不適合?
5.跟b保證,這樣程序就完成了,同一件事情a不能再申請調解了
不然,您就設法說服委員,用第20條吧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46.66※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30841959.A.380.html
推 eno4022: 推 07/06 10:14
推 tolru: 謝謝你的建議,如果雙方都未曾調解過,都只來一方a,並且a 07/06 18:11
→ tolru: 請我們反復發通知給沒到場的b,造成b認為我們在擾民甚至是a 07/06 18:11
→ tolru: 的打手,不知要如何處理呢? 07/06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