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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留職停薪後復職的服務期間問題
看板 | PublicServ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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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Rhodenbarr (Bernie) |
時間 | 2010-03-05 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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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之俸(薪)給及補助
,或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之,並得視情節予以懲處。
我想請教板上有經驗的大大
如果 留職停薪期滿 我可以辭職不回原單位任職嗎?
會不會要賠錢 或是被懲處呢?
如果我考上司法院體系下其他的公務員職位 比如說在不同單位
甲法院的法警 變成乙法院的書記官 這樣
那麼 還會被懲處到嗎?
還是說我無論如何 期滿就是一定要回去工作 作到我當初留職停薪的相同
期間呢?
問的問題好像有一點亂 還是煩請板上眾強者 解答一下
謝謝 (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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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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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上大大好
個人目前 在司法院下某單位擔任小小的公務員
因為生涯規劃所以報名了研究所 也很幸運的接到了錄取通知
最近想要辦理 留職停薪 去念研究所
但是查了一下相關的法規後 有看到
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規定
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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