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其實還蠻麻煩的---阻卻罪責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hrma (找我下棋)
時間 2010-03-04 09:13:45
留言 4則留言 (0推 0噓 4→)

要你陪睡那種的, 逼你去坐梅花座的(奶兆玄當年逼東吳音樂系,在校友會坐梅花座---這個新聞有報, 我沒有誹謗誰, 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就不要講了 ====================================================== 先來講講"非法的命令", 先來講講非法的命令 (1) 刑法: 依法令,上級的命令的行為不罰, 但明知該法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2) 行政法: 對於不法的命令, 部屬負有陳述的義務, 如果你陳述之後,長官依然執意如此, 可以要求他下條子, 這樣責任在下命令的人 那時候上課的時候, 我有問過, 如果沒有LP 不敢跟他對幹, 怕吃丙, 那私下偷偷錄音(證明 有勸阻, 無效, 被逼著做), 法官採不採? 他說不行, 頂多只能依刑法57條, 減免罪責 刑法21條後段: 但明知該法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張了一張大網,你幾乎躲不掉 -- ◆ From: 115.43.171.94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267665227.A.9D9.html

c09003023:如果知道他不法 陳述義務 會不會之後讓 61.229.226.152 03/04 09:16

c09003023:下面的人吃餅~ 61.229.226.152 03/04 09:16

c09003023:長官:心懷恨意(你不知道我壓力有多大) 61.229.226.152 03/04 09:17

sophistai:教你作不作,還陳述?不聽指揮,吃張丙! 61.60.127.16 03/04 13:25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