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預告修正 病事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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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eng1300905 (sheng)
時間 2024-04-11 1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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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鍾麗華 3.完整新聞標題: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預告修正 病事喪假各有增減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考試院近日會同行政院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 公務人員未具年假3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3日;同時增訂扣薪事假前應先請畢所有休假 ,扣薪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45日。此外,幼兒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每增加1名子女,每 年另增給3日。 在喪假方面,因父母、配偶死亡者原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 假10日;祖父母、配偶繼父母死亡,給喪假5日。鑑於國人殯葬觀念改變,修正草案規定 ,因祖父母、父母、繼父母、配偶、配偶父母、配偶繼父母、子女死亡者,一律統一給喪 假10日。 因育有未滿6歲之子女須親自照顧者,得請「幼兒照顧假」,草案規定,每年准給7日;養 育2名以上未滿6歲之子女者,每增加1名子女,每年另增給3日。而撫育未滿3歲子女可申 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者,視為每日請1小時事假,且其時數不併入事假計算。於每週 減少總時數內,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彈性運用。 例如某甲育有1名2歲子女,可申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若某週一至週五 均應上班, 則某甲經機關長官核准後,選擇於週一減少工作時間5小時,週二至週五回歸正常工作時 間;抑或選擇於週二減少工作時間2小時,週三減少工作時間3小時,週一、週四及週五回 歸正常工作時間等。 病假期滿後經長官核准延長之病假逕稱「延長病假」,與每年准給的28日病假區隔。延長 病假之給假期限,原本是從第一次請延長病假首日起算,2年內不得超過1年。修正草案則 取消第一次請假首日起算,而以請假至某日,往前推算2年內合併計算達365日之一年,為 延長病假期滿,更具彈性。 至於「因公傷病」給予公假,修正草案規定,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或公差期間、辦公或公 差往返途中,罹患或猝發疾病、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 度,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2年以內,但於辦公或公差往返途中因公務員 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公務員具軍職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且入伍前退伍後任公務人員而年資銜接者,視為年資 不中斷而十足核給休假日數,換句話說,在銜接時不再以回職後,實際任職月數比例計算 給假,而是給當年全部的年假。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37444 6.備註: 多了"幼兒照顧假"這玩意 不過實務上能不能請 還是要看長官准不准假和願不願意提高吃乙機率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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