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Examination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乃處罰「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至於文書 內容是否真實,並非所問
(B) 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乃處罰「無形偽造」,亦即所登載之內容不實,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
(C) 畢業證書遺失,自行偽造一張畢業證書,只要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證書一模一樣,並不成立犯罪
(D) 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成立本罪。如果公務 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
(E) 公務員不確定所登載於公文書之內容是否真實,也未加以求證就予以登載,成立第 213 條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
我的問題在A、C的「是否需內容不實」上
依選擇題邏輯,要選實務見解,而實務對偽造文書,不是說「只要內容為真,就不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嗎?
學說還因此罵爛,怎麼這裡反而又不用管真偽了?
(開始寫選擇被強迫寫實務見解真的常常混掉...)
-----
Sent from JPTT on my Realme RMX1921.
--
--
所以是不是真正的,在借據偽造以外基本上不用管就對了484?
但學說見解認定的就不能套在這裡啊,借據為真,在學說見解看來就是增加對方未來訴訟證明負擔,怎麼可能沒有加損害,因此實務見解才不攻自破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52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6913446.A.E1C.html
→ weakan: 君不見很多窒息式性愛失誤致死案件10/06 20:12
推 aaron97: 君不見機會不屬於我10/06 20:38
推 asssstang: 君不見大家只志在幻想10/06 20:43
推 aposky: 君不見脖子上的手10/06 20:53
→ weakan: 君不見手是掐在自己丁丁的脖子上10/06 21:04
推 davidhsu: 這裡的重點在有製作權限,你說的實務是限於借據的例外 07/04 13:52
→ davidhsu: 先看一下文書的信用功能,實務會把借據排除是認為無生損 07/04 13:58
→ davidhsu: 害於他人的關係。 07/04 13:59
→ davidhsu: 你要這麼理解,到時候有新的見解又要再補充,倒不如就 07/04 18:03
→ davidhsu: 按照法條邏輯去理解,先從文書功能判斷,再加上是否生 07/04 18:03
→ davidhsu: 損害於他人或公眾,這樣不論解實務或學說都可以用,供 07/04 18:03
→ davidhsu: 參考看看 07/04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