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司律二試提醒標語詢問(官方制式回答)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DEATHorz (風之飄邈)
時間 2017-10-24 19:00:14
留言 19則留言 (11推 3噓 5→)

昨天發問今天就回復 考選部非常有效率! 由於有500字元限制 詢問內容較為簡短 回復雖很官方制式化 但也算迅速回復 詢問內容: 針對106年度的司法官考試以及律師考試題目內常見的標語: "答題內容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記個人意見"; 這樣標語可做各式解讀: 甲說.同一考題爭點須同時具備相關學說、實務見解、個人意見,才能獲得基本分, 乙說:同一爭點應至少提出學說或實務見解,並附個人意見做選擇始能取得基本分; 丙說:是否提出實務或學說並非重點,重點在對爭點具體論斷亦即法學方法中的"涵攝", 沒涵攝沒基本分。 究竟出題者於題目上標註如此警語,是想提醒哪一種說法? 不一樣的說法營照不同的準備方向, 甲說適合作學問者,然國家考試之時長與提供之資料是否適合挑選如此人才? 乙說適合考試方向,然與目前多數判決寫作方式未盡相同,亦侵害考生言論自由中 的不表意權,可能使出題改題者有心證上的突襲! 丙說較像是多數法院判決的寫法,然是否適合在測驗考試資格應容審視。 時值考制改制,改題的標準即考試方向,改題老師有專業判斷餘地, 然非無一定標準;司律係貴部舉辦考試,準備科目最多,最多考生長期關注者, 適當公布改題標準,使長期準備者避免迷惘考海之中,不適合者早日投入社會, 難謂非貴部能為社會大眾所做貢獻,還望善盡闡明義務。 考選部回復: 先生/女士您好: 一、本部舉辦之各項國家考試,均依據典試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典試事宜。 依典試法第9條規定,有關命題標準及擬題,係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爰試題之命擬係屬命題委員之職責,本部於辦理命題作業前, 均充分告知命題委員有關考試等別、類科、應考資格、應試時間等資訊, 並檢附「命題規則」、「命題注意事項」及「命題大綱」等資料,由命題委員 基於法律之授權,秉諸學識素養為專業獨立之智識判斷。 另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 運用其個人學識素養與專業經驗,就應考人答題內容,所作之獨立公正之判斷 與衡鑑,為求考試評分標準之公平客觀,於評閱試卷之首日,例由典試委員會 該分組召集人召開試卷評分標準會議,會中由召集人、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 閱卷委員共同商定申論式試卷評閱標準,閱卷委員閱卷時,則參照試卷評分標準 會議之決議,依應考人實際作答情形詳為公平、公正之評閱,典試委員長及召集人 並於閱卷開始後依閱卷規則之規定,隨時抽閱試卷,整個試卷評閱程序極為審慎嚴謹。 二、依典試法第27條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1、任何複製行為。 2、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3、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 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因此,本部網站僅公布考畢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僅供閱卷委員評分參考,對外不予公布。 三、感謝關心考政,謹致謝忱,來函有關公布參考答案意見,錄案轉本部特種考試司、 專技考試司參考。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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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svorbei: 結果是沒有回覆啊.... 10/24 19:04

DEATHorz: 恩 標題有註明...但有說明一些過程 見仁見智 XD 10/24 19:13

same60710: 官方:此乃出題教師之判斷餘地 謝謝指教 10/24 19:17

nk10: 打算有空寫信去抗議一直惡搞考司律考生 10/24 19:22

ptt0219: 要一堆考生上街頭才有用,不然不會鳥你。 10/24 19:25

ptt0219: 話說,補習班又能開解題班賺錢了。 10/24 19:26

tp6m4g0: 准考證晚寄沒順便問一下xd 10/24 19:30

yang1026: 笑你們不敢上街 才會明年又改變錄取方式 10/24 19:40

agn0000099: 很專業的廢話 10/24 19:46

akey47742: 錄案辦理,欽此 10/24 19:54

food36: 這是在供三小 10/24 20:08

zimt: 可以用很短的時間回復複雜陳情,一定是罐頭回復啊 10/24 20:53

JsStranger: 答非所問,機器人嗎 10/24 20:58

DEATHorz: 所以應該不是我提問方式錯誤吧XD 10/24 21:03

m1052000: 這個回覆可以用於任何回答 10/24 21:16

Lisawang: XD 10/24 22:00

tony0501: 答非所問 10/24 23:31

fredego: 國考本來就是法治國下的黑森林 10/25 00:33

yufat: 罐頭而已 10/25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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