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所有物返還 or 不當得利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RoyHoliday (RoyHoliday)
時間 2017-05-24 17: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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唸王澤鑑的民總,在這邊一直想不通卡住 甲受乙詐欺購買泡水車,於交付後發現其事實: 甲得依民法92或88條,撤銷其意思表示,再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價金 為什麼這邊甲是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而非所有物返還? 難道因為甲交付的是錢,所以就適用不當得利? 會有這樣的疑問 是在書上看到另一個案例: 甲受乙詐欺,出售某物於乙並移轉所有權 此時甲為所有人,乙無權佔有 甲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究竟什麼時候該主張所有物返還或不當得利? 一直搞不清楚 麻煩大大們解答了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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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mary: 記得老師課堂上提過,若今天要用767條主張所有物返還請 05/24 17:35

goodmary: 求權,就如同我當時給你5張100元鈔票,我現在就要把當時 05/24 17:38

goodmary: 給付的那幾張「特定」號碼的鈔票拿回來,但實務上不太可 05/24 17:38

goodmary: 能如此,很難要求原物返還 05/24 17:39

goodmary: 所以要適用179條規定,至於適用基礎原po可以參考民法第 05/24 17:40

goodmary: 812、813、816條有關混合的規定,或許就比較清楚了~ 05/24 17:41

goodmary: 以上若有錯誤,先謝謝版友的指正 希望有幫助到原po:) 05/24 17:42

newfrank: 看個案中意思表示瑕疵在哪裡,債和物都有瑕疵就一起撤銷 05/24 18:29

newfrank: ,後用767(其實179也可以,不過這時所受利益僅是占有); 05/24 18:29

newfrank: 只有債有瑕疵就撤銷債,此時用179(所受利益為所有權) 05/24 18:29

star1023: 甲撤銷汽車的意思表示就符合不當得利,無法律原因上的一 05/24 18:31

star1023: 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另一題 05/24 18:31

star1023: 受詐欺移轉書的所有權,因債權行為未撤銷,依無權占有 05/24 18:31

star1023: 請求返還。(小小見解,有錯請版友指正 05/24 18:31

Xenogamer: 可是受詐欺如果撤銷 債物權行為不是用共同瑕疵理論一 05/24 19:24

Xenogamer: 併消滅? 05/24 19:24

newfrank: 詐欺或脅迫通常會使債和物具共同瑕疵,兩者皆撤銷而價金 05/24 20:42

newfrank: 仍由行使詐術的買受人所有的原因為動產混合,不過添附僅 05/24 20:42

newfrank: 為使物權法律關係安定,並未使無法律上原因的受益人終局 05/24 20:42

newfrank: 獲有該利益,故出賣人仍得依816條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 05/24 20:42

newfrank: ,請求買受人償還想當價金之價額及其利息(買受人為惡意 05/24 20:42

newfrank: 受領人) 05/24 20:43

fun791128: 第二個例子,應該可以主張767跟179吧 05/24 22:54

ulich: 物權行為無因性怎麼會因為債權被撤銷就失其效力。受讓人仍 05/25 03:50

ulich: 然可以保有該物,只是債權被撤銷後,就保有該物之法律上原 05/25 03:50

ulich: 因消失自然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 05/25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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