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問題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時間 2018-12-11 20:23:57
留言 42則留言 (3推 0噓 39→)

(之前排版有問題把字吃掉了,原文重新修正完畢) 自己僅是粗淺的刑法總則學習者,但很多觀念學說混淆不清。 懇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正賜教以下問題,感激不盡。 以下是問題跟個人想法: Q1:如果甲用割喉放血的方式慢性致乙於死,在放血過程中,逕行離開, 最後乙亦失血過多而死。以下討論: 1.割喉行為論以殺人未遂:加害人具有主觀殺人犯意,依據主客觀混合說, 行為人割喉放血的犯罪計畫,依據客觀上一般人的觀點具有危險,已達著手, 惟尚未造成死亡結果,論以未遂。 2.離去行為論以不作為殺人既遂:加害人放任被害人離去,其割喉放血的危險前行為, 構成保證人地位,有救助義務卻消極不作為,與積極作為等價,若加害人實行救助行為, 則被害人有相當機率得以存活,加害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具有準因果關係 以及相當因果關係。 3.無阻卻違法且無阻卻罪責事由 4.加害人對被害人割喉放血與離去的兩個行為具有時空密接性,侵害同一生命法益, 惟兩個行為各具有獨立性,殺人未遂及不作為殺人既遂,依據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Q2:加害人以重傷害故意毆打被害人,犯行結束後逕行離開,惟被害人卻因失血過多而死。 這樣要論以 (1)加重結果犯 (死亡結果主觀上未預見,但客觀上能預見且無重大因果關係偏離) 或是 (2)重傷既遂+不作為殺人既遂+數罪併罰 (保證人地位+準因果+相當因果+具獨立性雙行為) 以上拙見,懇請善心前輩們予以指導。 萬分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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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2327189: 電腦打字排版,用手機看起來怪怪的,請見諒... 12/11 20:42

luluhihi: 題目沒說被害人最後死了沒?被告為何離去?題意不清耶 12/11 20:44

luluhihi: 離開的行為,如果主觀已經無殺人犯意,就不會有不作為 12/11 20:47

luluhihi: 殺人喔 12/11 20:47

luluhihi: 此外,如果不離開,被害人也還是會死的話,離開的行為 12/11 20:48

luluhihi: 跟死亡結果就沒有因果關係了 12/11 20:48

luluhihi: 第一題 割喉行為 造成死亡結果 有相當因果關係 違法有責 12/11 20:57

luluhihi: 殺人既遂。至於離去行為 無殺人犯意 且 就算未離去也 12/11 20:57

luluhihi: 不會救被害人 故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 12/11 20:57

tamama000: 既然中間沒有偏離預見 或是其他中斷因果 直接論殺人既 12/11 21:02

tamama000: 遂 (因為他的殺人手法就是放血) 12/11 21:02

luluhihi: 第二題 重傷致死 加重結果犯。至於離去的行為乃前行為 12/11 21:05

luluhihi: 的一部份 評價前行為 即為已足。 12/11 21:05

luluhihi: 總結 不需要說每個離去的行為都必須給與評價 12/11 21:06

luluhihi: 被告通常都會離開犯罪現場的 12/11 21:08

luluhihi: 除非有駕駛肇事 才會需要特別去評價犯行之後離開的第二 12/11 21:10

luluhihi: 行為 12/11 21:10

nukjay: 第一題論殺人既遂即可,殺人對於被害人就沒有保護人地位 12/12 05:02

nukjay: 了;第二題論重傷害致死罪 12/12 05:02

sky2327189: 學理可以寫,因為不具加害人的期待作為可能性嗎,所以 12/12 07:45

sky2327189: 沒有保證人地位嗎?如果這樣可以,就更懂了@@ 12/12 07:45

luluhihi: 我覺得離開的行為是整體行為的一部份 而整體行為已經評 12/12 09:40

luluhihi: 價過了 所以就不用再重複評價了 12/12 09:40

luluhihi: 除非有額外侵害到其他法益 或 擴大原本侵害的嚴重性 才 12/12 09:41

luluhihi: 需要額外評價 12/12 09:41

sky2327189: 非常感謝lu大、t大、n大的指導! 12/12 12:34

dreamsletter: 第一題問題完全不干殺人未遂跟不作為殺人的事 當同 12/12 23:36

dreamsletter: 時存在作為與不作為時探討何者較具重要性 但這也完 12/12 23:36

dreamsletter: 全不必討論 更不會出現競合的問題 12/12 23:36

dreamsletter: 應該說 要討論也不是不行 但在選定是作為還是不作 12/12 23:40

dreamsletter: 為的時候用比較重要關鍵的那個 12/12 23:40

dreamsletter: 再來就是不要討論未遂了.... 完全實現所有構成要件 12/12 23:42

dreamsletter: 就已經既遂了 然後在未遂犯的討論已經從事構成要件 12/12 23:42

dreamsletter: 行為就建議直接形式客觀說帶過就好 12/12 23:42

dreamsletter: 第二題就是加重結果犯 問題一樣主要不在不作為 先討 12/12 23:48

dreamsletter: 論重傷罪成立再討論重傷致死 討論重傷致死要在加上1 12/12 23:48

dreamsletter: 7條的構成要件 因果關係補習班我猜是教客觀歸責那套 12/12 23:48

dreamsletter: 但我建議用條件說再加上是不是具備客觀遇見可能性 12/12 23:48

dreamsletter: 就好 12/12 23:48

dreamsletter: 再來這兩題還有遺棄罪討論的空間 12/12 23:50

dreamsletter: 不過學刑分再討論吧 12/12 23:50

cukesdubie: 推原po與回文,收穫良多^_^ 12/13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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