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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ky2327189: 電腦打字排版,用手機看起來怪怪的,請見諒... 12/11 20:42
→ luluhihi: 題目沒說被害人最後死了沒?被告為何離去?題意不清耶 12/11 20:44
→ luluhihi: 離開的行為,如果主觀已經無殺人犯意,就不會有不作為 12/11 20:47
→ luluhihi: 殺人喔 12/11 20:47
→ luluhihi: 此外,如果不離開,被害人也還是會死的話,離開的行為 12/11 20:48
→ luluhihi: 跟死亡結果就沒有因果關係了 12/11 20:48
→ luluhihi: 第一題 割喉行為 造成死亡結果 有相當因果關係 違法有責 12/11 20:57
→ luluhihi: 殺人既遂。至於離去行為 無殺人犯意 且 就算未離去也 12/11 20:57
→ luluhihi: 不會救被害人 故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 12/11 20:57
推 tamama000: 既然中間沒有偏離預見 或是其他中斷因果 直接論殺人既 12/11 21:02
→ tamama000: 遂 (因為他的殺人手法就是放血) 12/11 21:02
→ luluhihi: 第二題 重傷致死 加重結果犯。至於離去的行為乃前行為 12/11 21:05
→ luluhihi: 的一部份 評價前行為 即為已足。 12/11 21:05
→ luluhihi: 總結 不需要說每個離去的行為都必須給與評價 12/11 21:06
→ luluhihi: 被告通常都會離開犯罪現場的 12/11 21:08
→ luluhihi: 除非有駕駛肇事 才會需要特別去評價犯行之後離開的第二 12/11 21:10
→ luluhihi: 行為 12/11 21:10
推 nukjay: 第一題論殺人既遂即可,殺人對於被害人就沒有保護人地位 12/12 05:02
→ nukjay: 了;第二題論重傷害致死罪 12/12 05:02
→ sky2327189: 學理可以寫,因為不具加害人的期待作為可能性嗎,所以 12/12 07:45
→ sky2327189: 沒有保證人地位嗎?如果這樣可以,就更懂了@@ 12/12 07:45
→ luluhihi: 我覺得離開的行為是整體行為的一部份 而整體行為已經評 12/12 09:40
→ luluhihi: 價過了 所以就不用再重複評價了 12/12 09:40
→ luluhihi: 除非有額外侵害到其他法益 或 擴大原本侵害的嚴重性 才 12/12 09:41
→ luluhihi: 需要額外評價 12/12 09:41
→ sky2327189: 非常感謝lu大、t大、n大的指導! 12/12 12:34
→ dreamsletter: 第一題問題完全不干殺人未遂跟不作為殺人的事 當同 12/12 23:36
→ dreamsletter: 時存在作為與不作為時探討何者較具重要性 但這也完 12/12 23:36
→ dreamsletter: 全不必討論 更不會出現競合的問題 12/12 23:36
→ dreamsletter: 應該說 要討論也不是不行 但在選定是作為還是不作 12/12 23:40
→ dreamsletter: 為的時候用比較重要關鍵的那個 12/12 23:40
→ dreamsletter: 再來就是不要討論未遂了.... 完全實現所有構成要件 12/12 23:42
→ dreamsletter: 就已經既遂了 然後在未遂犯的討論已經從事構成要件 12/12 23:42
→ dreamsletter: 行為就建議直接形式客觀說帶過就好 12/12 23:42
→ dreamsletter: 第二題就是加重結果犯 問題一樣主要不在不作為 先討 12/12 23:48
→ dreamsletter: 論重傷罪成立再討論重傷致死 討論重傷致死要在加上1 12/12 23:48
→ dreamsletter: 7條的構成要件 因果關係補習班我猜是教客觀歸責那套 12/12 23:48
→ dreamsletter: 但我建議用條件說再加上是不是具備客觀遇見可能性 12/12 23:48
→ dreamsletter: 就好 12/12 23:48
→ dreamsletter: 再來這兩題還有遺棄罪討論的空間 12/12 23:50
→ dreamsletter: 不過學刑分再討論吧 12/12 23:50
推 cukesdubie: 推原po與回文,收穫良多^_^ 12/13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