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jjeffrey1015 (frey)
時間 2020-09-07 08: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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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一下書, 解釋上還是把準受賄罪, 分成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個階段, 而且直接幫忙加頓號隔開。 在學校也沒有聽過老師說準受賄罪比較特殊, 要一氣呵成到期約階段才有可能成立。 選罷法也充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等, 沒有用頓號區分要求和期約兩種階段行為。 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 作者: MrTaxes (稅務專家)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時間: Sat Sep 5 14:59:09 2020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 以上是直接從法規資料庫複製貼上的, 其中第123條的"要求"和"期約"之間不像前面兩條一樣有頓號, 請問是文義上有差別嗎? 還是只是一個疏漏? -- 但如果123條加頓號,句子也通啊,為何不乾脆都一樣? 可是我的理解是..."要求"是單方的意思行為,"期約"則是雙方已經有合意 兩者概念上不同....若是要求對方和自己做了一個期約,那就直接講期約就好了 那"要求"則變贅字... 適用上沒有人提出疑義,可能因為大家都知道那是頓號的疏漏,所以沒有提出來修法。 "行求"行為的主體是非公務員, 以公務員身分、或未來的準公務員為主體的時候才會用"要求,兩者行為主體不同。 我還是認為"要求期約",中間少了個頓號,因為當初立法的小筆誤。 "期約"一詞本來就可以當動詞也可當名詞,在第121條當中"要求"跟"期約"是兩件事, 所以要用頓號分開。 在123條做一樣的解釋,"要求"和"期約"是兩個不動的行為態樣,理應用頓號分開。 另外,"要求"並沒有所謂的強制力,而是類似民法"要約"的概念, 對方是否承諾在所不問。從123條"未為公務員"可以看出,既然尚未有公務員身分, 連行使公權力的職權都沒有,怎麼會有強制力可言? 另外我找到法務部的解釋了... https://www.moj.gov.tw/fp-296-62678-2cb1d-001.html .... 所謂行求,是指行賄的人主動向公務人員表明要致送賄賂,有這種表示,犯罪就告完成。 。期約是指行賄的人與受賄的公務人 員已經講好條件,只待約定的時間到來便要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 ,犯罪即告成立。 .... ======================== 所以"要求"和"期約"之也各自是獨立的行為態樣,理應有頓號。 刑法不太可能由單一立委促成修法 我知道推文內容有諸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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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前兩項是 三種(都是名詞),123條的 要求 是 要求(動詞) 09/05 16:02

KKyosuke: 因為還沒當上 所以只能要求期約喔... 09/06 08:52

maniaque: 123 就想成 ,公職候選人跟特定人,喬好選上後可給啥幫助 09/06 16:34

maniaque: 問題是,公職候選人在喬的階段,是公職嗎?? 不是啊 09/06 16:35

maniaque: 個人覺得,法條從法條草案討論,立法,經過了這麼久 09/06 16:36

maniaque: 都沒有什麼問題以及使用上的爭議點. 09/06 16:37

maniaque: 或許,像你講的,加個頓點,可不可以? 我是覺得也不是不行 09/06 16:37

maniaque: 只是,難道 [今晚,就只能吃鼎泰豐,而不能吃三寶飯嗎??] 09/06 16:38

maniaque: 而且,法律文字就是透過人去解釋實際行為的適用 09/06 16:39

maniaque: 若曾經有適用上的疑義,那早就提出來修法了,就醬 09/06 16:40

maniaque: 而且,或許你認為兩者意思相同,但是在我看來可不見得 09/06 16:40

maniaque: 因為123 偏重在 "尚未選上的那個準公職人員"的行為規範 09/06 16:41

maniaque: 也就是說...123的話,候選人開口在先,那就是 要求 09/06 16:41

maniaque: 而若變成商人提$去押注候選人,並不違法(有遵守獻金法時) 09/06 16:42

maniaque: [主動在誰]....... 09/06 16:43

maniaque: 而121 是公務員拿自己"職務行為" 09/06 16:44

maniaque: 而且 121 不論該行為是否違背職務,[皆罰] 09/06 16:44

maniaque: 122 一段是罰公務員本身違反職務,二段則罰是行賄者 09/06 16:45

maniaque: 那你發現123 的關鍵點了嗎??? 09/06 16:45

maniaque: 救我上面寫的....在公務員還沒成為公務員時 09/06 16:46

maniaque: [期約行賄的人,是無罪的] 09/06 16:46

saltlake: 要求,確實屬於單方的意思行為,但「不僅」用以表示單方 09/06 17:19

saltlake: 意思行為。 09/06 17:19

saltlake: 請與122條2項所用的「行求」一詞相比。思考為此不用要求 09/06 17:20

saltlake: 麻煩進一步想,「為何」行為的主體「不是」公務員, 09/06 20:32

saltlake: 就不能用「要求」一詞? 尤其是「你自己的解釋」裡面 09/06 20:32

saltlake: 只寫說: "要求"是單方的意思行為 <- 請問就你的解釋 09/06 20:33

saltlake: 哪裡提到主詞一定要是公務員? 要提出解釋,最低要求是 09/06 20:33

saltlake: 自圓其說,而一直重複 09/06 20:34

saltlake: 我認為...我還是認為...我堅決認為....我死也要認為 09/06 20:34

saltlake: 那種表達方式不叫做解釋,叫做傳教 09/06 20:34

saltlake: 主詞是公務員的時候可以用要求,一般人的時候只能用行求 09/06 20:36

saltlake: 因為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權限。公務員可以要求,因為有 09/06 20:37

saltlake: 公權力。要求不只有單方表示的意思,還有施加強制力的 09/06 20:37

saltlake: 意思 09/06 20:38

saltlake: 因此123那邊前面網友解釋過是 動詞 09/06 20:38

saltlake: 122條那邊主詞不是公務員的時候之 行求、期約或交付 09/06 20:39

saltlake: 也全都是動詞 09/06 20:39

martin1007: 雖然原原po像在傳教,還是討論一下,就以要求是單方面 09/07 12:01

martin1007: 而期約是雙方意思一致來看,123的主體既然是尚未具公 09/07 12:03

martin1007: 務員身份的一般人,單單的要求而沒有任何人與其行為達 09/07 12:05

martin1007: 成對價關係的合意是否足以侵害對公務員正當信賴的法益 09/07 12:07

martin1007: 舉例來說,一個考生跟朋友說,給我5000,等我考上警察 09/07 12:10

martin1007: 臨檢遇到你酒駕就放你走,但朋友完全不鳥他 09/07 12:12

martin1007: 跟一個警察直接跟朋友這樣要求5000,有沒有差呢? 09/07 12:14

martin1007: 另外,單單要求是否能夠"履行",從122條第2項文意來看 09/07 12:21

martin1007: 似乎肯定公務員單方要求期約後,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 09/07 12:22

martin1007: 但本項要罰的似乎是公務員因對價賄賂影響而違背職務 09/07 12:23

martin1007: 單單要求沒人鳥的違背職務,是圖利還是賄賂,小弟覺得 09/07 12:26

martin1007: 有討論空間 09/07 12:26

martin1007: 回頭來說,123有"為公務員後履行"要件(就不討論性質) 09/07 12:28

martin1007: 單方要求後,是否能因此履行呢 09/07 12:29

barkids: 原po是否有考慮選立委或投身法務部促成修法? 09/07 14:42

jenoren: 這篇文下方的討論文串真是長啊XD 09/07 17:38

jenoren: 但要特別提醒國考板板友,裡面某則推文提及「刑法第121 09/07 17:38

jenoren: 條,不論公務員之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均罰」云云,是錯誤的 09/07 17:38

jenoren: 喔! 09/07 17:38

jenoren: 刑法第121條職務受賄罪是處罰公務員「合於職務」之瀆職 09/07 17:38

jenoren: 行為;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方處罰公務員「違背職 09/07 17:38

jenoren: 務」之瀆職行為。 09/07 17:38

jenoren: 考試開標或內文具體涵攝時,若混淆二者而未予明辨,閱卷 09/07 17:38

jenoren: 老師會察覺考生刑分之基礎概念仍不穩固。 09/07 17:38

a9301040: 「要求期約」是一個動詞 09/07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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