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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pnyao: 因為得提起自訴的規定是因為刑訴法第323條但書的關係,不 06/26 18:29
→ kpnyao: 是依319條,所以只能類推 06/26 18:29
推 PTTPeace: 不是吧...... 06/26 22:18
→ PTTPeace: 是323適用於案件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06/26 22:18
→ PTTPeace: 若一部告乃,一部非告,實務認為應類推適用319III 06/26 22:20
→ PTTPeace: 97台上5662 06/26 22:20
推 breakawaynow: 重點不在被害人人數阿,是否為裁判上一罪從來沒有在 06/26 23:24
→ breakawaynow: 看被害人的 06/26 23:24
→ archlaw: 本件已為公訴後自訴,是公自訴競合的情形,非單純自訴所 06/26 23:32
推 breakawaynow: 我個人對這題的理解是這樣啦,依題意檢方開始偵查, 06/26 23:33
→ breakawaynow: 故原則不得自訴(323條1項本文),但後來乙對告訴乃 06/26 23:33
→ breakawaynow: 論罪提自訴,故例外自訴優先(同條項但書),因為是 06/26 23:33
→ breakawaynow: 同一案件不可分,所以要嘛全部適用本文(原則公訴優 06/26 23:33
→ breakawaynow: 先),不然全部適用但書(例外自訴優先),於是實 06/26 23:33
→ breakawaynow: 務見解借用319條三項但書法理,選擇公訴優先 06/26 23:33
→ archlaw: 自訴審查用319Ⅲ,公自訴競合用323Ⅰ再類推319Ⅲ 06/26 23:34
推 archlaw: 同br...另外你怎麼可以一次打那麼多行..(我是PPT菜鳥) 06/26 23:39
推 breakawaynow: 為何不直接適用319條3項但書是因為這是自訴不可分 06/26 23:41
→ breakawaynow: 的規定,而要先判斷能不能提起自訴,邏輯上才有接下 06/26 23:41
→ breakawaynow: 來判斷自訴可不可分的問題 06/26 23:41
→ breakawaynow: 回a大,我也不知道為什麼XD 06/26 23:42
推 watermom5566: 我知道!因為樓上可能是用JPTT,樓樓上是用moptt 06/26 23:50
→ watermom5566: 或是用電腦 06/26 23:50
→ shadwell: 謝謝大家的回應XD 06/26 23:50
推 fisher790722: 實務認為319第3項適用於被害人不同,所以如果是被害 06/27 23:00
→ fisher790722: 人同一的話要類推適用 06/27 23:00
→ louis123321: 給原PO 去翻林俊益老師的書,看國考板會害死你 06/28 14:22
推 anomie111: 贊同樓上大大的話,這題真的要去翻林師的書 06/28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