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年律師刑訴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shadwell (阿瑋)
時間 2016-06-26 18: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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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於 103 年 1 月間缺錢花用,見乙為富有的獨居老人,為取得乙的錢財而無故侵入 乙的住宅,對乙恐嚇取財,得款新臺幣五萬元,經乙報警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甲犯恐嚇 取財罪嫌。嗣乙抱怨檢察官偵查動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甲犯無故侵 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自訴,應如何處理?(以下略) 這題翻了兩本不同解題書 都是依323條公自訴競合類推319III 非告論罪較重 告論罪較輕 全不得自訴 通常在這類推適用的典型案例 都是舉例一人撞傷兩人 一人犯277 另一犯276 重罪非告論部分(276)已經偵查 輕罪告論部分(277)類推319III不得自訴 回到本題 甲對乙犯306+346之裁判上一罪 為何不能直接適用319III? 被害人只有乙一人 直接按319III,一部得自訴而不得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故全部不得自訴作結 想法上卡了一陣子不知其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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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nyao: 因為得提起自訴的規定是因為刑訴法第323條但書的關係,不 06/26 18:29

kpnyao: 是依319條,所以只能類推 06/26 18:29

PTTPeace: 不是吧...... 06/26 22:18

PTTPeace: 是323適用於案件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06/26 22:18

PTTPeace: 若一部告乃,一部非告,實務認為應類推適用319III 06/26 22:20

PTTPeace: 97台上5662 06/26 22:20

breakawaynow: 重點不在被害人人數阿,是否為裁判上一罪從來沒有在 06/26 23:24

breakawaynow: 看被害人的 06/26 23:24

archlaw: 本件已為公訴後自訴,是公自訴競合的情形,非單純自訴所 06/26 23:32

breakawaynow: 我個人對這題的理解是這樣啦,依題意檢方開始偵查, 06/26 23:33

breakawaynow: 故原則不得自訴(323條1項本文),但後來乙對告訴乃 06/26 23:33

breakawaynow: 論罪提自訴,故例外自訴優先(同條項但書),因為是 06/26 23:33

breakawaynow: 同一案件不可分,所以要嘛全部適用本文(原則公訴優 06/26 23:33

breakawaynow: 先),不然全部適用但書(例外自訴優先),於是實 06/26 23:33

breakawaynow: 務見解借用319條三項但書法理,選擇公訴優先 06/26 23:33

archlaw: 自訴審查用319Ⅲ,公自訴競合用323Ⅰ再類推319Ⅲ 06/26 23:34

archlaw: 同br...另外你怎麼可以一次打那麼多行..(我是PPT菜鳥) 06/26 23:39

breakawaynow: 為何不直接適用319條3項但書是因為這是自訴不可分 06/26 23:41

breakawaynow: 的規定,而要先判斷能不能提起自訴,邏輯上才有接下 06/26 23:41

breakawaynow: 來判斷自訴可不可分的問題 06/26 23:41

breakawaynow: 回a大,我也不知道為什麼XD 06/26 23:42

watermom5566: 我知道!因為樓上可能是用JPTT,樓樓上是用moptt 06/26 23:50

watermom5566: 或是用電腦 06/26 23:50

shadwell: 謝謝大家的回應XD 06/26 23:50

fisher790722: 實務認為319第3項適用於被害人不同,所以如果是被害 06/27 23:00

fisher790722: 人同一的話要類推適用 06/27 23:00

louis123321: 給原PO 去翻林俊益老師的書,看國考板會害死你 06/28 14:22

anomie111: 贊同樓上大大的話,這題真的要去翻林師的書 06/2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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