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Examination
28.某甲向郵局交寄內附新臺幣 3,000 元禮券之普通掛號信函 1 件,郵局於郵件未投遞
前因不明原因而遺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寄件人得向郵局請求補償新臺幣 575 元
2.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
之權利,並無金額限制
3.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郵件時,應通知寄件人,並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
新臺幣 2,425 元
4.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但其間接利益損失,
不予補償
研訓院公佈的答案是〔2〕,但是我怎麼看〔3〕的問題也非常大,針對四個選項以下是
我的看法。
1.正確,普掛的補償金額依照郵務營業規章211條為新台幣575元。
2.錯誤,依照郵務營業規章216條該權利以所補付補償金額為限。
4.正確,依照郵務營業規章217條間接損失不予補償。
問題出在選項3,〔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郵件時,應通知寄件人,並返還扣
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 2,425 元〕,如果選項3是正確的,我有3個不解之處︰
問題1.郵局是如何知道該普掛的內容是3000元禮券?
題目沒說某甲有付報值費與保價費,根據郵政法第10條,郵局或服務人員不得開拆
他人之郵件,例外:(1)內裝有禁寄物品或不適用優惠資費者;(2)無法投遞之郵
件,為退還寄件人所必要者;(3)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予拆驗者,
請問選項3有符合哪個例外?郵局不應該會知道普掛的內容為何。
問題2.郵局退給寄件者禮券3000元與補償金575元的差額2425元是否代表郵局已經取得
該郵件的所有權?
根據郵務營業規章215條,受領補償人逾期未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時,原寄件
的所有權歸屬郵局,如果郵局沒有該郵件所有權怎有理由知道裡面是裝3000元禮券
還直接退差額給寄件人?更何況逾期了又補償過寄件人還退差額,佛心來著?
問題3.該禮券是何種禮券?
先不論前兩個問題,題目並沒有說該禮券是何種禮券,現實中禮券千百種,郵局
居然不是退禮券而是退差額這點大有疑問,只有該禮券恰好是郵政禮券的情況下,
郵局才有理由直接退差額,只要是該禮券是其他任一種禮券,郵局還要再去想
辦法把禮券換成3000元現金入帳,根本不符合成本;從題目要如何判斷該禮券屬
於何種禮券?
綜合以上幾個問題,我覺得選項3與選項2一樣是錯誤的,所以本題選2或3都應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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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24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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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pan9766:針對妳問題2,郵局是有部分所有權的所以可以開拆 06/25 08:23
→ japan9766:應該是因為有了部分所有權,所以可以得知裡面會有3000元 06/25 08:24
→ japan9766:禮券 06/25 08:24
→ japan9766:而且一班人在要求補償金時,難道不會報名裡面是什麼 06/25 08:25
→ japan9766:東西嗎? 因該也需要填寫資料才能領取補償金吧?雖然法規 06/25 08:26
→ japan9766:裡面可能沒有明文規定。 06/25 08:26
→ japan9766:基本上問題二的部分所有權可以推翻掉你的問提1 06/25 08:27
→ trutony:這題的第二選項錯的很明顯喔 考試選最錯或最對就好 06/25 09:44
→ trutony:第三只是怪怪的 第二是擺明錯 妳選三就是沒讀熟喔 06/25 09:48
推 japan9766:推樓上阿,選三基本上就是讀不熟 06/25 10:05
推 mengchao:簡單來講不就是我還給郵局575,郵局還我原本的郵件嗎? 06/25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