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2稅特三民法第二題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ssarc (ftb)
時間 2015-08-17 18: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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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設鞋店,僱請乙擔任售貨員。乙詐欺消費者丙,將假皮製作之皮鞋,以真皮的價錢 出售,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事後,丙主張退貨還錢,但甲主張不知乙詐欺之事,丙的主 張是否有理由?(25分) 本題我在網路上有找到兩種解法,志光考古題沒有,高點分別用92、359、184分別請求, 最後都接到可請求反還價金,功名則是用105與92,105可請求返還、92則要甲明知或可得 而知才能請求返還。 我的想法是,因為乙為甲的受僱人,所以甲推定有授予代理權給乙,因此乙的意思表示視 同甲的意思表示,甲不得主張不知乙詐欺之事,丙可請求撤銷意思表示,解約還錢。 另一方面,我有想過此題能不能用184+188來解? 甲為乙的僱用人,要與乙負連帶責任,因此丙因為受乙詐欺,乙要負侵權責任(侵害財產 權),甲負連帶責任,因此丙可退貨還錢,甲則對乙有求償權。 不過這樣似乎怪怪的.....解除契約是359、僱用人的侵權則是188、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是92、代理行為則是105...... 感覺很多都可以套進去,但又不知該如何依序下筆,請問此題有較好的作法嗎?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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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tism: 這是民法188的問題吧,題目又沒說給代理權 08/18 00:00

baptism: 這請求權分2個買賣和侵權行為,一個一個推 08/1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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