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過失犯的因果歸責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fjdkqp (玫 瑰 花)
時間 2013-03-20 03:47:19
留言 2則留言 (0推 0噓 2→)

本來要推文的 有點多直接貼上來 所以與發文格式不太一樣 業務定義(僅有業務外觀是否仍成立??)=> 三年之久 + 一如往常(注意能力) 小學(注意義務提升)=>僅保持規定速限內是否足夠?? 已看到丙得保持適當距離=>難以主張信賴原則(又丙為老婦) 甲沒保持適當距離使丙顏面受傷=>過失傷害 顏面受傷一定會產生神智不清而跌倒撞地的結果??(反常因果) 甲難以預見丙因傷而造成的死亡結果, 不負過失致死之責 淺見=>甲成立業務過失傷害 : ※ 引述《infinitive (nana)》之銘言: : : Q:甲在鮮果店擔任送貨員工作已達三年之久。應鮮果店老闆乙的要求,甲每日在上班 : : 前都必須駕駛他平日用來送貨的貨車到老闆乙家載送老闆的一雙兒女上學。某日, : : 甲一如往常載送他們上學。當車駛入小學附近的巷道時,車速大致上保持在「道路 : : 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速限內,而正當準備右轉時,甲注意到老婦人丙正要穿越馬 : : 路因而踩煞車減速,但由於車與人靠得太近,該車的照後鏡勾到老婦人丙手中雨傘。 : : 丙所持雨傘被甲所駕駛汽車之照後鏡勾到後,雨傘先戳中她的臉部,後因顏面受傷 : : 突然神智不清而跌倒、頭部撞地,最後由於對衝性顱腦鈍力損傷、腦挫傷及出血等 : : 傷害而喪命。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 我覺得你先不要在條件理論、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裡面轉圈圈 : 以下嘗試先用比較不是那麼精確的語言說說看 : 這邊可以推出過失主要的點還是在 : 「小學附近的巷道」是屬於駕駛在開車的時候要注意更多的地方 : 而題目中甲雖然依照規定速限內駕駛 : 但是這時候有點像是賦予駕駛者比較多的注意責任 : 所以當事件發生時通常仍會被判定是有過失的 : 也就是有版友說到的 : 題目發生事件的地點是屬於危險性較高的場所 : 所以這裡不能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 以上 : 如果有錯誤希望版友幫忙指正@@ -- ◆ From: 114.33.147.155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63722442.A.B58.html

aaaaa66666:因果關係不可歸責結果結論是成立業務過失傷害? 03/20 10:17

fjdkqp:被害人死亡部分不可歸責 傷害部分可歸責 03/20 17:40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