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Examination
: 民法359條規定物品有瑕疵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
: 而360條又規定 若是缺少保證之品質或是故意不告知,
: 得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取代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立法理由是甚麼呢?
物之瑕疵擔保這個制度目的
為的是謀求"對價平衡"
即調整物的價值跟價金兩者間相當
又瑕疵擔保責任有多個效果給當事人選擇
讓你選擇認為對你最能達到契約目的的手段
減少價金--->最適宜溫和的手段,所以你看359沒對這個手段做什麼限制。
解約--->效力非常強烈,你看359開始有對這個手段作一些限制"不得顯失公平"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為什麼這個手段,360要特別加上缺少保證品質或不告知呢?
請從要件上來理解
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債務人可歸責為前提,存有瑕疵且不知悉即可主張。
債務不履行->以債務人可歸責為前提,可歸責才有責任。
今天你讓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跟債務不履行責任一樣強
你如果不多設一些要件限制
特別設計這套制度就會吃掉債務不履行(大家會變都愛走瑕疵擔保)
(文言文:瑕疵擔保體制架空債務不履行)
你看那兩個要件:缺少保證品質 故意不告知--->不就是債務人可歸責的換句話說而已
(所以有論者認為360其實很難用,構成360幾乎是債務不履行可該當了)
: 權利瑕疵跟不完全給付或是其他未依債之本旨給付 都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
: 那359條為何只能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同上所述
這邊用一個實務複製貼上到濫的說法解釋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
法律性質,構成要件,規範功能各有不同
不同的制度不一樣的效力,才合理。
: 我本來直覺是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
: 可是看到360特別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常的情況...
: 那意思不就是如果出賣人沒有保證品質也沒有惡意不告知
: 那買受人就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以當事人有故意過失為前提
要求過失程度看各種契約而定
剛剛提到360要件非常嚴格:故意不告知。欠缺保證品質
(幾乎限定故意,嚴格到爆,實務上很難用。但考試出現關鍵字就可以套了。)
但是不構成360不表示沒有機會構成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包含了故意跟"過失"
實務也認為你可以擇一使用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
希望有解答你的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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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喂~快折回去阿長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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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毫無回應,就只是個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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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o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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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2.110.221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60932240.A.B29.html
推 SchmidtAsman:這篇的回應深入淺出,說得很好,怎麼沒人推咧 :) 02/16 14:59
→ b0931866529:物之瑕疵 不以故意或失為必要吧 所以主張ꜳ60也不以 02/16 16:26
→ b0931866529:至於故意不告知 是減輕債權人的檢查義務 缺少應有品 02/16 16:29
→ b0931866529:質是在定義 何種狀態在法律上稱為瑕疵 02/16 16:29
推 b0931866529:手機推文怪怪的 吃掉一段話 02/16 16:31
→ b0931866529:主張ꜳ60不以債務可否歸責為必 而重於在於 物有無 02/16 16:33
推 whalekame:推 02/16 16:47
→ whalekame:不過債務不履行應該是有可歸責事由,而非故意過失 02/16 16:48
→ b0931866529:瑕疵 02/16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