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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pervip:第二個舉例是否為刑法第16條之禁止錯誤 02/04 19:33
推 jespershine:第一個例子較正確 02/04 20:43
推 keymaker:這不是構成要件的問題吧 我覺得是第三階責任的問題 02/04 22:13
推 keymaker:構成要件主觀要素是否該當應該是客觀審主觀 不是自以為 02/04 22:32
推 keymaker:不知者還是有罪,至多得減輕或是免除責任。 小弟淺見 02/04 22:36
→ jespershine:這2個例子都是誤認自己不是公務員這個『事實』,而 02/04 22:46
→ jespershine:誤認『事實』處理方式是阻卻故意。 02/04 22:47
→ jespershine:若例子改成甲知道自己是公務員,也知道自己在收禮, 02/04 22:48
→ jespershine:但不知收禮就是收賄OR違法,這就是誤認『法律』,才是 02/04 22:49
→ jespershine:第三階要處理的。 02/04 22:49
→ icebeauty:謝謝大家的回答,但我還是不懂,如果阻卻故意,難道有"過失 02/05 21:13
→ icebeauty:"收賄嗎?還是變成甲根本不夠成犯罪? 02/05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