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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兇器」性侵少女 社會新鮮人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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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男子被未成年的女子指控,用電子菸抵住脖子威脅性交。示意圖。(資料照)
2024/04/05 13:4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剛出社會的廖姓男子,上網與未成年的陳姓女學生交往,直到陳
女懷孕被母親發現,她才說,當時與廖男約在家裡,自己是被廖男用電子菸抵住脖子威脅
發生性關係,廖男因此被指控攜帶兇器的強制性交,但法官認為電子菸即使會爆炸,對人
體也不構成威脅,加上證據不足,最後廖男在刑事上改判無罪,但陳母也提出民事求償。
2021年間,廖男帶當時滿16歲的陳女回家,想發生性關係遭拒,因此在同年10月間,他約
在陳女家,兩人發生性關係後,正巧陳母返家,當下陳女不願讓陳母進入房間,還聲稱房
間裡面很髒、很可怕,陳母執意進入後,才發現廖男躲在房間,這時陳母斥喝廖男,要他
自己承認錯誤,並要他付出代價。
翌日廖男用簡訊向陳母道歉,承認自己不該進去陳女房間,也不應該讓陳女不去學校,但
是在陳女懷孕後,陳母才發現廖男不只進去陳女的房間,因此對廖男提告。
法官認為,廖男曾把陳女帶回家,但被拒絕後也沒發生關係,可見他還尊重陳女的意願,
事發當天,陳女還阻止過陳母進入房間,事發後,陳女手機被沒收後,陳女還把同學的IG
給廖男,要廖男拿備用機給她,而且如果依照陳女所說,廖男一手拿電子菸抵住她的脖子
,還要一手脫掉陳女的衣物侵犯,跟經驗法則有些不同。
雖然檢察官主張,電子菸可能會有爆炸的危險性,但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電子菸對人
體應該不構成威脅,因為手機也會爆炸,但手機不能因此做為兇器,性犯罪有一定的隱密
性,常陷入各說各話的窘境,如果受害人的陳述有嚴重的問題,而嫌疑人的話反而更符合
事實和邏輯,那麼就不應該用不那麼直接的證據認定加害人有罪,因此改判廖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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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b01833364: 越想越不對勁 04/05 21:54
推 Kysol9: 你抽電子菸嘴巴怎麼沒先炸掉 04/05 22:52
→ gameking: 原來抽電子菸就是為了可以當凶器嗎@@ 04/05 22:59
推 Abbott821105: 菸蟲的水準 04/05 23:09
→ SSSONIC: 台女 04/06 00:12
推 Whathappen11: 這檢查官... 04/06 01:16
→ DAHOO: 沒有槍頭就捅不死人? 04/06 09:17
→ DAHOO: 如果捅瞎眼怎麼算? 04/06 09:20
推 Spinner3: 尼瑪 手指也可以插眼啊 04/06 12:10
→ Seafarers: 電子菸是凶器!! 04/06 15:19
推 patentshit: 法官認為電子菸當胸器是唬爛,單純就是事後想想不對 04/06 16:15
→ patentshit: 勁 04/06 16:15
→ dorozo779: 可能電子菸是某國製造 04/06 19:30
推 christopherl: 媽媽想仙人跳失敗 04/06 20:14
→ Rogozov: 被法官識破 04/06 20:29
推 hondahcl: 電子煙可以當兇器 我看了什麼 04/07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