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淫人夫2度硬上同事女友 射後竟稱「3000元一筆勾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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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 2020-12-16 17: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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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097185 2020-12-16 14:48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王姓人夫自稱替同事的女友找工作,約她回家卻2度硬上,不顧女子哭喊拒絕,硬扯 掉內衣褲性侵得逞,事後還瞎扯彼此是你情我願,女子痛斥內心害怕又生氣,王事後還和 妻子強勢要和解,甚至說要「3000元一筆勾銷」,揚言反控她通姦等,法院依2個強制性 交罪判王5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2018年7月6日假借要幫女子找工作,就邀她到租屋處獨處,並趁機表白還邀 約發生性行為,女子拒絕卻慘遭王壓上床扯掉衣服硬上得逞,之後王淫意未消,隔了2個 小時再次對她性侵。 審理時,王坦承和女子性交2次,但矢口否認強制性交,辯稱因女子要找工作,卻約她來 租屋處,2人邊聊天、編找工作,後來自己想和她發生性行為,就主動靠要接吻,對方也 主動湊過來,一起到床上後女子有帶著挑逗意味說不要,自己停下來問可不可以,她就點 頭。 王還說,第1次結束後還煮麵給她吃,晚上7點因為又想要,所以才二度性交,女子也有同 意,過程中還說很舒服之類的話,也有親吻、擁抱他,認為彼此是合議性交。 但女子反駁,王突然靠很近摸她腰,自己就說「你幹嘛碰我」,卻被王拉起來推到床上, 內衣褲都被他脫掉,過程不斷說不要王都不理,結果就慘遭硬上,結束後王還冷靜問他要 吃什麼,並繼續討論工作的事情,沒多久又被二度性侵,她很害怕、生氣,回去才跟男友 講。 女子男友也說,女友回來一直哭,感覺很害怕,而且洗澡洗了很久,一問之下她才說被王 男毛手毛腳、性侵2次,且過程和她所述相符合。法院認為,女子第1次遇害就傳訊息給男 友求救,回家又哭泣訴說,可見心中受到創傷與恐懼,採信其證詞。 另外,女子還說,事後王男偕同妻子出面談和解,但王妻態度強勢,反控她涉及通姦罪, 她嚇到哭說不知該怎麼辦,王妻還說「想要拿3000元和她和解」,協調過程還不斷說「你 傷害我的家庭耶」、「你希望被抓去關嗎」、「我可以告你通姦罪喔」,「3000塊一筆勾 銷你接受嗎?」 法院審理後,不採信王男辯詞,認為他為一逞私慾,不顧女子意願硬上2次,造成對方內 心痛苦,犯後還飾詞狡辯、態度不佳,但最終有達成和解,依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2月 、4年2月,應執行5年6月。 --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其生殖器插入告訴人A女陰道之方式 與A女性交2 次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當日是因為A女要找工作, 所以到我的租屋處,我們邊聊天、邊找工作,之後我想要跟她發生性行為,我就主動靠過 去跟她接吻,她也主動跟我接吻,我們到床上後,她有帶著挑逗的意味說不要,我有停下 來問她可不可以,她有點頭,所以我繼續跟她發生關係,發生關係完後,我詢問她要不要 吃東西,她說好,我就離開房間到住處一樓的飲水機裝水,之後我就煮東西給她吃,我們 邊吃東西、看電視、聊天,到晚上7 點左右,我又想跟她再發生一次性關係,我有詢問她 是否同意,她也有點頭同意,我們才發生性關係,發生性關係的中間,A女有說很舒服之 類的話,也有抱我、親我,後來我問她要不要回家,我才開車送她回家,我和她是合意性 交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之利益辯以:A女於107 年7 月6 日下午3 時許到被告租屋處, 復於同日下午5 時許與被告發生第一次性行為,而在第1 次性行為後,被告尚有詢問A女 是否要外出用餐,A女選擇繼續留在該租屋處吃麵,倘A女係遭被告強制性交,A女理應 會對被告產生恐懼、厭惡之感,而想盡快逃離該處所,或者立即呼救求援,應非自主選擇 繼續留在該處所與被告共進晚餐,且A女與被告於同日晚間7 時許,又與被告發生第2 次 性行為,並直到同日晚間9 時許,才由被告送A女回家,A女返家後並有傳送LINE訊息關 心被告方才沒有吃晚餐之情形,因此,從A女與被告性交之過程、性交後之反應,以及其 等2 人當日相處之情形觀之,A女均具有高度自主性,也與被告繼續共處一室直到晚間9 時許,則A女是否有遭被告強制性交,實有疑問,是A女指訴遭被告強制性交之情節,有 違常情,其證詞憑信性殊值懷疑,自不能憑A女單方面之指訴,作為推論被告犯罪之唯一 證據。再者,觀諸被告委託宸和法律事務所之助理前往與A女協調和解之過程中,在場之 人並無自稱為律師或辯護人,亦明確表示係律師助理,且當時係A女主動提出8 萬元請求 ,最後提升至10萬元之和解金額,並主動要求塗改和解書內容,A女之男友許○○亦當場 清點10萬元,整個過程並無強迫、騷擾之情,惟A女及許○○於法院審理作證時,對於是 否有收和解金、金額多少等情避而不談,反稱係因不堪其擾、勉為其難、不諳法律而簽下 和解書,可見其等證述均非實在云云。經查: (一)、被告為許○○之同事,而告訴人A女則為許○○之女友,後於107 年7月6日下午3 時許,告訴人曾搭乘被告所駕駛之車輛至桃園市○○區○○路00號2 樓之被告租屋處,而 於同日下午5 時許、晚間7 時許,被告各有1 次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之性交行為等 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上 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乙○○是於107 年7月6日下午3 點多時,傳 LINE跟我說要帶我去外面找工作,後來他就開車來我家載我,一開始是跟我講要去其他公 開場合討論找工作的事,後來他說用電腦找比較快,然後就一直繞,結果繞去他的租屋處 ,在他的租屋處用電腦找工作時,他就站在我後面,頭靠我很近,後來他就突然摸我的腰 ,接著又摸我大腿內側,我跟他說「你幹嘛碰我」,他就突然把我從座位上拉起來,並且 把我推到床上,將我的衣服、褲子及內褲都脫掉,也把自己的褲子、內褲都脫掉,然後跟 我說1 次就好,我跟他說不要,但是他還是不理會,他就把他的陰莖插入我的陰道,最後 射在我的肚子上,再拿衛生紙擦掉,之後他問我要不要出去吃晚餐,還是在家吃麵就好, 我跟他說吃麵就好,後來一邊吃麵,他又繼績跟我討論工作的事情,我心裡就想說剛剛發 生那種事,他還可以那麼冷靜,吃完麵後,我有跟他說我要馬上離開,叫他載我回家,但 是他沒有馬上載我回家,又對我性侵1 次等語,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乙○○於107 年7月6日傳LINE問我有沒有找到工作、要幫我介紹工作,他說他知道附近有很多工作,所 以他載我出去,後來他在車上跟我說用電腦找工作比較快,就載我去他家,後來到他家用 電腦找工作,找到一半時,他就愈來愈靠近我,然後用手摸我的腰、大腿,把我拉去床上 ,那時候我很害怕一直哭,一直拒絕他,反抗他,跟他說「不要這樣」,他還是一樣繼續 親我、撫摸我,沒有停止他的行為,並且把我的衣服脫掉,之後他把他的生殖器插進我的 陰道裡面,他力氣很大,把我兩隻手壓在床上,我推不開,可是他還是一樣繼續性侵我, 當下我很生氣、害怕、難過,吃完晚餐後,我跟被告說我想要離開,他又對我性侵第2 次 ,這次他一樣是把我拉到床上,把我的衣服、褲子脫掉,把生殖器進在我的陰道裡面,我 那時候也是很害怕,一直哭,一直推開他,後來我回到家我有跟男友講這件事等語,參諸 證人A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俱屬前後一致,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係以證人 身分具結作證,誠無必要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被告,是 證人A女前開證述其遭被告強制性交2 次之情節,應堪採信。 (三)、再者,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第1 次被乙○○他性侵之後,我有傳LINE給我的男 友,乙○○看到我在傳訊息,就跟我說你知道這件事傳出去後果會有多嚴重,他又馬上打 電話給我男友說剛剛只是開玩笑的而已,我男友就相信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第1 次被性侵後,我有用LINE傳訊息跟我男友講,那時候想說男友還在上班,就直接用傳 訊息的方式,而且我也怕打電話的話,被告會有其他的動作,訊息內容中男友有問我「所 以到底是真的嗎」,這句話的前後我有收回訊息,是因為我怕被告會看到訊息,所以才又 收回,但是當時被告已經發現我在傳訊息,就把我的手機搶走,還用我的手機傳送「有有 怎樣整到你很爽你這個白癡」的訊息,還拿我的手機打電話跟我男友說剛剛只是開玩笑而 已,而且一直叫我不要講出去等語,另證人即告訴人之男友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107 年7月6日當天A女是要找工作才會跟乙○○出門,當天因為我在上班,所以只有傳 LINE跟A女聯繫,傳訊息的過程中,我感覺到她很害怕,她傳來的訊息中提到乙○○對她 有做那種事,就是指對她性交的意思,而在LINE訊息對話內容中,有一段收回的內容,那 段內容是她在跟我說乙○○有摸她大腿,還有毛手毛腳的內容,後來乙○○有打電話給我 ,跟我說性交的事情是開玩笑的等語,相互勾稽證人A女、許○○前開證述,均大致相符 ,且證人A女之歷次證述情詞俱屬前後一致,又證人A女、許○○前開證述均依法具結, 應無甘冒虛偽證述而故為設詞誣陷之理,堪認其等前揭證述應屬信實。此外,觀諸證人A 女與其男友許○○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證人A女確有傳送訊息內容為「老公好恐怖啦」 、「中信是變態」(顯示時間為18時29分許)、「他剛剛對我」、「做那種事」(顯示時 間為18時30分許)之訊息,而於證人許○○傳送訊息內容為「所以到底是真的?」(顯示 時間為18時51分許)之訊息前後時點,證人A女亦有收回訊息之情形,另證人A女之後有 傳送訊息內容為「有有怎樣整到你很爽你這個白癡」(顯示時間為19時21分許)之訊息等 情,此有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手機翻拍照片在卷可稽,稽諸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核與證 人A女、許○○前揭證述情節相符,堪認證人A女斯時確有因遭被告強制性交而使用LINE 通訊軟體向證人許○○求援,並透露其害怕、恐懼之感受,應屬實在,更徵證人A女證述 遭被告強制性交等情並非子虛烏有之事。 (四)、又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天我大概快晚上9 點時才回到家,我男友是 晚上11點半左右到家,男友回家後,我就主動跟他講這件事,他也有問我發生什麼事,我 就跟他說乙○○約我出去找工作,之後去到乙○○家裡,他對我做了那件事情等語,另證 人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天我下班回家後,看到A女一直哭,感覺很害怕,然 後洗澡洗很久,我有問她發生什麼事,她說她在用電腦找工作時,乙○○就對她毛手毛腳 ,然後對她性交2 次,這2 次她都沒有同意等語,參酌證人A女及許○○之證述,大致相 符,堪認證人A女於回到家中即有哭泣之反應,並有向證人許○○傾訴其遭被告強制性交 2 次之事情經過。 (五)、綜上觀之,證人A女就其在被告租屋處遭被告強制性交2 次之過程均已證述綦詳, 且於第1 次遭被告強制性交後,即因心中害怕,而傳送LINE訊息予其男友即證人許○○求 援之舉動,可見證人A女證述其係遭到強制性交之事,應可採信,且再依證人A女返家後 即哭泣,並向證人許○○傾訴之反應觀之,衡情一般人突逢此等遭人強制性交之經歷,心 中所受創傷及恐懼,應屬甚為巨大,自當會有哭泣反應及向親近之人傾訴,以尋求他人之 慰撫,是觀諸證人A女事後之反應,益見證人A女前開證述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應屬信 實。 (六)、被告及辯護人雖猶執前詞置辯,然則: 1、被告辯稱A女是同意與其性交云云,惟查: ⑴、觀諸證人A女與許○○之證述,已足認被告係在違反證人A女之意願下而對其為強制 性交之行為(詳見前開貳、一、(二)至(四)之說明),顯見被告此部分之辯詞當屬臨訟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再者,觀諸證人A女與許○○之LINE對話紀錄中,證人A女於當日晚 間6 時29分、30分許傳送「老公好恐怖」、「中信是變態」、「他剛剛對我」、「做那種 事」等訊息予證人許○○,復於同日晚間8 時52分、58分許傳送「終於回來了」、「內心 怕怕」、「就我在用他電腦用人力銀行找工作的時候他的手一直摸我腰靠我很近害我心裡 害怕…」等訊息,觀諸上開訊息內容,證人A女意在向證人許○○求援,並透露其內心恐 懼、害怕之感受,倘證人A女與被告間係合意性交,豈有可能會傳送此等內容之訊息予被 告,況且,果證人A女是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衡諸常情,證人A女應係會隱瞞此事不 讓其男友發現,以免兩人為此吵架,感情生變,是證人A女應無可能會在其與被告合意性 交之後,又主動傳送上開內容之訊息予證人許○○,此等舉動不啻令其男友許○○心中起 疑,亦徒添使其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乙事曝光之風險,故依證人A女傳送上開內容訊息之舉 動觀之,證人A女並非係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堪以認定。 ⑵、再者,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於107 年7月8日,因為被告和他太太想要約 見面談和解,所以我與男友有和被告、被告之太太相約碰面,當天他太太的態度很不好, 也很強勢,一直想要逼我們談和解,還說我這樣是通姦罪,我不知道她講的是真的還是假 的,但我就被她說的話嚇到哭,後來他太太說想要拿3,000 元跟我們和解,我們本來不想 跟他們和解,後來他們還是把3,000 元塞給我們,不過隔天我男友去公司把那3,000 元還 給被告等語,證人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7 年7月8日,被告的太太有約見面, 當天他太太的態度不好,一直要求要私下和解,還塞錢給我們,談和解的過程中,A女還 有被嚇哭,因為她覺得私下和解不太公平等語,復觀諸被告提出107 年7月8日雙方見面時 之對話內容譯文,該次對話內容中被告之太太即有多次出言「所以妳要說嘛、妳是當事人 嘛、妳要說嗎?」、「妳說啊」、「我們不是來互看的吧」、「我們在這裡坐已經坐快半 個小時,妳不打算說嗎?」、「我可以告她、刑法239 條通姦罪處一年有期徒下徒刑,所 以你們現在想要怎麼解決」、「她回來就哭,我也可以回來就跑去跑去跟你哭啊,可是你 有看到嗎?而且阿信是你的好朋友捏,還打電話給你捏,你女朋友竟然還這樣做,是傷害 傷害我的家庭、妨礙我的家庭捏,你希望你的女朋友被抓去關嗎?」、「好啦!這樣講, 既然大家不想把事情鬧大,那我們就私下解決,看你們想要怎麼和平解決,對吧?看你們 有什麼需求,你們想要怎樣才能和平解決你就講出來」、「看你們是想要這樣私下像阿信 講的私下合理解決,還是你們想把事情鬧大,鬧大妳面子也掛不住吧?妳沒有證據,而且 我們有婚姻的保障,我可以告你老,我可以告你女朋友,她妨礙家庭通姦罪喔」、「這是 三千塊包括你跟阿信借的一筆勾銷你接受嗎?」、「我都可以不計較了」等上開逼迫、催 促證人A女之言詞,更以證人A女與被告有性交行為之事,多次揚言欲對證人A女提出通 姦告訴,復於最後提出以給付3,000 元予證人A女作為雙方和解之條件,此有上開對話譯 文在卷可稽,堪認證人A女、許○○證述情節應屬信實,而觀諸上情,倘被告太太認為證 人A女與被告是合意性交之通姦行為,對於丈夫之不忠及婚外情對象之證人A女,心中應 是無法輕易原諒,然被告太太不僅未要求證人A女道歉或給付分毫賠償,反而自行提出要 給付3,000 元予證人A女,作為雙方和解之條件,此舉殊屬難以想像之事,是被告太太應 係知悉被告與證人A女之性交行為,並非是經過證人A女之同意所發生,遂以通姦罪相脅 ,並輔以給付金錢之方式,冀求能避免證人A女事後就其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提出告訴, 當較合於常理,而被告太太既與被告一同與證人A女、許○○見面欲解決此事,則於雙方 見面前,被告就107 年7 月6 日在租屋處與證人A女發生性交之事情經過,當已對其配偶 據實相告,被告太太在知悉被告係對證人A女強制性交後,方會在雙方見面和談有上開言 談舉措,以期避免其配偶即被告因強制性交犯行涉罪,從而,被告辯稱證人A女係與其合 意性交云云,委不足採,已屬灼然。 2、辯護人辯稱:由A女與被告性交之過程、性交後之反應其等二人當日相處之情形觀之 ,A女均具有高度自主性,也與被告繼續共處一室直到晚間9 時許,則A女是否有遭被告 強制性交,實有疑問,是A女指訴遭被告強制性交之情節,有違常情,其證詞憑信性殊值 懷疑云云,惟查: 證人A女於第1 次與被告性交後,經被告詢問晚餐事宜,證人A女向被告表示要在被告租 屋處吃麵,且事後又與被告為第2 次性交,嗣於同日晚間9 時許,方由被告開車送回家, 且回家後亦有以LINE詢問被告是否有吃晚餐,上情固據證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在卷,然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復有證稱:第1 次遭被告性侵後,我想離開被告的家,但 是因為當時離我家距離比較遠,我也很緊張,想說如果逃走或是報警,害怕他會做出傷害 我的事,或是把事情鬧大,所以心情非常害怕、慌張,一直在哭,不知道該如何反應,才 會繼續待在被告家中吃飯,至於為何我會於當天晚上9 點半時,傳送LINE對話訊息給他, 問他是不是沒有吃飯這件事,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當時心情還是很不好,還是有點生氣 等語,復參以壢新醫院精神科心理衡鑑報告所示:綜合晤談、行為觀察及測驗工具結果, 合併個案的智力功能及適應功能,A女目前整體智能應落於臨界智能的範圍等情,是證人 A女之心智程度相較低落於一般人,而衡情一般人遭到他人強制性交後,心理當是處於害 怕、恐慌之狀況,不僅懼於生命、身體是否會遭到加害者更嚴重之傷害,且亦憂於名譽是 否會因此受到傳統世俗眼光之歧視、責怪,於面臨此等巨大精神壓力之窘迫情境下,一般 人猶可能因無法處理混亂思緒,致未能及時於當下做出判斷,更遑論證人A女之心智狀況 略有遜於一般人之情形,是自難徒憑證人A女有留下來用餐及傳訊息之事,遽以推認證人 A女係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再者,參酌證人A女前揭證述,其選擇留下用餐並於返家 後傳訊息給被告之動作,亦有可能係因一時之間無法思索得出有效保護自身安危之對策, 遂只得暫行配合被告而為,況證人A女先前以LINE傳送訊息向男友求援之舉,方遭被告識 破而告失敗不久,證人A女當係更加不敢輕舉妄動,故證人A女留下用餐,非無可能是基 於上開因素之考量所為之結果,至證人A女返家再傳送訊息給被告之行為,亦有可能是為 避免被告將其等2 人發生性交之事大肆張揚,而仍維持表面上關心所為之舉動,是證人A 女留下用餐及傳送訊息予被告之行為,背後之動機既存有上揭可能性,自亦無從憑此斷言 辯護人所辯證人A女是合意性交云云係屬實在。 3、辯護人又辯以A女及許○○於法院審理時對於其等2 人與被告委託之人協調和解過程 之證述與實情不符,更避談是否收取和解金及金額多寡等情,可見其等2 人之證述並非實 在云云,惟查: ⑴、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9 年1 月20日會與乙○○無條件和解,是因為過 年前,乙○○找的2 名女律師突然跑來店裡找我要談和解,他們跟我說他們是乙○○請來 的律師,希望可以跟我私底下和解,其實我當時是不想和解,但是因為不想再繼續經歷訴 訟程序,後來才簽和解書,簽和解書時,我發現和解書上的內容不太對,我有說要改,但 是乙○○的律師一直強調他還是會有罪,不會影響他的罪名,所以我才簽和解書及撤回告 訴狀等語,另證人許○○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當時我要接A女下班,有2 位女性自稱是 乙○○請的辯護人,說要來談和解,而且還說如果沒有簽的話,她們會一直來找我們,這 樣的情形讓我和A女感到有壓力,我當時有反應和解書記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對方是說 會改一下,另外在洽談和解的過程中,對方曾經有對A女表示,不管A女有沒有簽和解書 或撤回告訴書被告都會被判有罪,最後A女有簽署和解書、撤回告訴書,那2 位女性辯護 人有交付一筆錢給A女等語,上情復有證人A女簽立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簽收單 及被告提出之和解過程錄音譯文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證人A女確有與被告委託前來之2 名 女性簽立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等情,應可認定。 ⑵、觀諸證人A女上開證述,其原先不願和解,並對於和解書所在之內容亦非認同,僅係 因為不願再繼續歷經訴訟程序,且因聽信對方表示會修改和解書內容、縱使簽立和解書及 撤回告訴書亦不影響被告之罪責,方簽立和解書及撤回告訴書,而證人許○○亦證稱對方 有表示會修改和解書,且和解書、撤回告訴書之簽立,均不影響被告之成罪,復參酌被告 提出之109 年1 月20日和解過程錄音內容,被告委託之2 名女性即有提及:「一定要和解 ,反正刑事來講,他該受」、「所以他還是會受罰」、「當然啦,只是說至少和解你可以 先拿一筆,這都不拿,跟自己荷包過不去,好,他該罰的就罰,頂多只是說可能再加重一 些,那你就很吃虧啊,你就沒有」、「那你最後還是什麼都沒有啊,對啊」、「這是你樂 見的嗎?已經受到傷害,損失了,總是需要一點求償……反正他刑事跑不掉嘛……」、「 趕快落幕啦,其實不用鬧得很多人知道,對你這是一個很大的傷害。你想,我們兩個只是 純粹說把你當妹妹,這件事情趕快落幕,越少人知道越好,重新來過……你不是趕時間嗎 ?千萬不要叫我禮拜三再來一次,禮拜三應該下雨,我想要放年假去……千萬不要跟錢過 不去啦,至少他……該怎麼講,至少現在已經傷害,可以拿,不要跟錢過不去,可以拿就 拿,我只能這麼講……」、「他的行為我就交給法院去裁罰」、「他還有刑事啊,他該受 的罰責還是要受啊」、「……剛剛姐姐講的前提就是這時機不是很好啦,你要跟錢過不去 嗎?……你幹嘛把你應得,你已經受傷害,你應得的再把它撒出去跟他去做陪葬,沒必要 吧!」、「那你幹嘛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等語,此有上開錄音譯文在卷可稽,於前揭 錄音譯文內容中,該2 名女性一再對證人A女表示縱使證人A女與被告達成和解取得和解 金之後,被告仍會受刑事處罰,且對證人A女告稱「這都不拿,跟自己荷包過不去」、「 不要跟錢過不去」等語勸誘證人A女同意和解,甚以「你不是趕時間嗎?千萬不要叫我禮 拜三再來一次」、「這件事情趕快落幕,越少人知道越好」等語,催促證人A女當下決定 ,此情核與證人A女及許○○上揭證述內容相符,足見證人A女及許○○之證述自屬信實 ,而非子虛烏有、憑空杜撰之詞,是辯護人辯稱證人A女、許○○之證詞並非實在,憑信 性存有疑慮云云,自非有據。至證人A女及許○○於前開證述中雖均證稱是由律師、辯護 人前來與其等洽談,而錄音譯文中被告所委託之2 名女性時有明確告知為律師助理而非律 師等節,惟衡諸常情,人之記憶有伴隨著時間之逝去而逐漸磨損,甚或因日後生活經驗累 積、周遭環境等外在因素影響,間接導致內在原本記憶中之事實場景有所遺忘,而其等2 人於本院作證之時間分別為109 年7月2日及109 年11月5 日,距離上開和解書簽立之109 年1月20日已有6個月及10個月之時間,自有可能因時間之經過,而對於斯時晤談者之身分 有記憶錯誤之情,況觀諸證人A女、許○○證述當日與對方晤談之過程核與譯文猶屬相符 ,自不應以其等2 人對於該2 名女性之身分究竟是律師助理或是律師,此等證述上之輕微 瑕疵,即逕予全盤否認其等證述之真實性。另辯護人以證人A女主動提出8 萬元請求,最 後提升至10萬元之和解金額,並主動要求塗改和解書內容,A女之男友許○○亦當場清點 10萬元,整個過程並無強迫、騷擾之情,惟A女及許○○於法院審理作證時,對於是否有 收和解金、金額多少等情避而不談,反稱係因不堪其擾、勉為其難、不諳法律而簽下和解 書,可見其等證述均非實在云云,惟:證人A女、許○○於本院審理時之內容係屬可採, 業據本院說明如前,至證人A女於和談過程中提出8 萬元後,復提升至10萬元,並主動要 求塗改和解書內容,A女之男友許○○亦當場清點10萬元等節僅是上該和解過程中一部分 之場景行為,而上開情狀,實則並不影響其等2 人證述確實有遭到催促,且係因聽信對方 表示簽立和解書不影響被告罪責,並一再勸誘接受和解賠償等情節之真實性,故辯護人上 開辯詞,自屬無稽。 (七)、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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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01x: 閱 12/16 18:16

suetomash: SOD都是真的嗎? 12/16 18:19

morse: 太長啦 12/16 18:26

kutkin: 講重點 12/16 18:30

BIGBBB: 夠了沒 12/16 18:33

will1205: 判決書... 12/16 18:41

szuwei0311: 這個不是TOS 擒報鴿? 12/16 18:48

szuwei0311: 專門洗文章的帳號 12/16 18:49

shiiyuan: 4年2月+4年2月=5年6月... 12/16 18:49

ResGVirus: 洗文章欠噓 12/16 19:14

peterlee97: 又是判決書 媽的 12/16 19:45

orange0319: 下麵給妳吃 12/16 20:17

applebird: 台女 12/16 20:39

YAYA6655: 精彩 12/16 21:59

laptic: 合併定應執行刑期後的結果;另外我今已無何與某使用者所稱 12/16 22:01

laptic: 看板之任何關聯 12/16 22:01

frogman1128: 四年2個月 *2 = 5年6個月,強暴多次比較划算的概念 12/17 09:36

adoko: 1000次判有期徒刑上限好了 12/17 09:45

szuwei0311: 洗文章的啊 12/17 10:40

vanurd: 無聊 12/17 11:05

rainylife: 怪怪的,性侵後還能繼續談事情? 12/17 11:20

knightkid: 通姦告得成還需要拿錢去跟人家和解???? 12/17 18:26

paraffins: 垃圾夫婦 12/17 20:49

jeng0326: 還我大滴 12/17 23:26

ligacul: 糞渣人妻還3000和解,活該妳老公不搞妳 12/18 00:01

chang1206: 法官加法有問題嗎?4年2月x2怎麼才5年6月?是第二件半 12/19 15:54

chang1206: 價嗎? 12/1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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