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你們會以這種同類為恥嘛?

看板 gay
作者 geofran (堯堯)
時間 2013-02-17 1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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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選擇不起訴機會比較大。 就算不起訴,還有緩起訴,你確定檢察官選擇不起訴機會比較大? : 侮辱最重要的要件就是 「具體對象」+「公然」+「侮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不知道你從這一條法條中看出侮辱有哪一個要件是「具體對象」? 「人」? : 而網路環境中,「公然」已經具備。 : 所以只剩下「具體」跟「侮辱」兩個問題。 : 如果大家都知道你指的人是誰,例如他下面有附個人資料, : 或是名片檔裡面有FB、無名等,這就構成具體對象。 : 一般來說,網路匿名制環境中,毀謗或侮辱他人ID大概都不成罪, 照你的說法,那我們在網路匿名制環境中,可以盡量毀謗或侮辱他人ID囉? 反正一般來說都不成罪? : 然而,若今天採用實名制(例如企業內部網路), 你是希望全世界各國都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網路實名制? : 或是眾所皆知某個ID指涉何人,一樣適用侮辱罪。 所以只有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網民才會犯罪? : 例如,我侮辱「ptt」這個ID,眾所皆知他是創站人杜先生; : 那麼,下一個問題是:稱他人為同性戀算不算侮辱? : 以前有個簡易判決是這樣寫的(陳今佩罵謝雷): : 「又同性戀在我國雖非違法,然亦未獲得社會普遍之認同, : 甚至遭部分保守人士所嫌棄,且個人性向屬當事人間極為私密之事, : 苟非當事人對外自認(即一般所謂『出櫃』)而為人所週知外, : 他人無端以同性戀者稱之,自屬對其人格尊嚴有所減損。」 : 所以,部份法院認為 : 1.指稱他人為同性戀構成侮辱 : 2.如果該人已經公開出櫃則不在此限 : 就算這個人真的是GAY,但是他沒公開承認使得眾人知悉, : 你指稱他是同性戀,就構成侮辱,縱然他id裡面有個gay, : 也不代表他公開出櫃。這裡要判斷有沒有符合「公開出櫃」 : 所以,在你的狀況中,「具體」「公然」「侮辱」至少成就了一項, : 剩下兩項不好說,倘若我是檢察官,一旦符合上面要件,我就會提起公訴。 : 至於說「你有愛滋病」這件事情,沒查到相關判決所以不敢下定論。 : 但我猜測,罵人有愛滋病這件事情,還比罵人是GAY少了一個要件, : 會更簡單成立侮辱罪。 罵人有愛滋病,而實際上他沒有愛滋病,更精準地說應該是構成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 ◆ From: 118.168.1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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