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gay
: 檢察官選擇不起訴機會比較大。
就算不起訴,還有緩起訴,你確定檢察官選擇不起訴機會比較大?
: 侮辱最重要的要件就是 「具體對象」+「公然」+「侮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不知道你從這一條法條中看出侮辱有哪一個要件是「具體對象」?
「人」?
: 而網路環境中,「公然」已經具備。
: 所以只剩下「具體」跟「侮辱」兩個問題。
: 如果大家都知道你指的人是誰,例如他下面有附個人資料,
: 或是名片檔裡面有FB、無名等,這就構成具體對象。
: 一般來說,網路匿名制環境中,毀謗或侮辱他人ID大概都不成罪,
照你的說法,那我們在網路匿名制環境中,可以盡量毀謗或侮辱他人ID囉?
反正一般來說都不成罪?
: 然而,若今天採用實名制(例如企業內部網路),
你是希望全世界各國都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網路實名制?
: 或是眾所皆知某個ID指涉何人,一樣適用侮辱罪。
所以只有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網民才會犯罪?
: 例如,我侮辱「ptt」這個ID,眾所皆知他是創站人杜先生;
: 那麼,下一個問題是:稱他人為同性戀算不算侮辱?
: 以前有個簡易判決是這樣寫的(陳今佩罵謝雷):
: 「又同性戀在我國雖非違法,然亦未獲得社會普遍之認同,
: 甚至遭部分保守人士所嫌棄,且個人性向屬當事人間極為私密之事,
: 苟非當事人對外自認(即一般所謂『出櫃』)而為人所週知外,
: 他人無端以同性戀者稱之,自屬對其人格尊嚴有所減損。」
: 所以,部份法院認為
: 1.指稱他人為同性戀構成侮辱
: 2.如果該人已經公開出櫃則不在此限
: 就算這個人真的是GAY,但是他沒公開承認使得眾人知悉,
: 你指稱他是同性戀,就構成侮辱,縱然他id裡面有個gay,
: 也不代表他公開出櫃。這裡要判斷有沒有符合「公開出櫃」
: 所以,在你的狀況中,「具體」「公然」「侮辱」至少成就了一項,
: 剩下兩項不好說,倘若我是檢察官,一旦符合上面要件,我就會提起公訴。
: 至於說「你有愛滋病」這件事情,沒查到相關判決所以不敢下定論。
: 但我猜測,罵人有愛滋病這件事情,還比罵人是GAY少了一個要件,
: 會更簡單成立侮辱罪。
罵人有愛滋病,而實際上他沒有愛滋病,更精準地說應該是構成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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