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事故的賠償

看板 car
作者 zie0730 (去森林)
時間 2018-04-16 18: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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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手機排版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 browse&parent_path=,1,661,&job_id=63755&article_category_id=273&article_id=313 98 台灣法律網 文/姜智逸律師 情況可能看完這篇,原po會有所想法吧? 案例事實 經過多年努力,小昕終於實現開「雙B」車的夢想,花了二百萬元買了一輛「BMW525 」轎車,駕駛一年後,因對方闖紅燈而發生車禍,愛車毀損,經修理共花費二十萬元,另 外,小昕的汽車在未出車禍前經估價尚有一百二十萬元的價值,但是出車禍以後,僅剩下 八十萬元,小昕向對方請求賠償時,對方只願意賠償二十萬元。 小昕想,如果不是對方撞倒我,汽車的價值也不會一落千丈,究竟可不可以向對方求 償汽車減損的價值四十萬元呢? 解 析 車禍發生後,肇事車輛成為「事故車」,縱使能夠修理完好如初,但車輛的市場價格 仍然大幅滑落,尤其以高級車更讓車主心痛,因此車禍受害者多半希望加害人能夠賠償車 輛減損的市價,但是對於加害人來說,只負責將車輛修理好即可,至於車價下跌的賠償則 不願意負擔,加害人在法律上能否有主張的理由?是我們要探討的。 民法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方式,規定在第二百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負損害賠償 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 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 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 ,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原則上來說,加害人必須將受害者的車輛修復到原來的狀態( 即可以正常行駛狀態),並沒有規定賠償車價下跌的部分,而是在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這兩個權利 是可以同時行使,因此對於車價下跌部分仍然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至於求償的標準如何,最高法院在民國七十七年曾有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 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 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就本案例事實而言,修復費用雖然只 有二十萬元,但是如果小昕將車輛經過鑑價,證明市價下跌損失為四十萬元,也可以請求 這部分的賠償。 加害人這時候會擔心,如果修繕費與車價下跌的賠償過多,例如本案如果修理費用為 八十萬元,車價下跌金額為六十萬元,已經超過原先汽車應有的市價,此時加害人不妨依 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選擇不修復車輛,直接賠償該車輛原有的市價一百二十萬元即可 。要注意的是,常常受害者會說:「當時我買這輛車的時候是XXX萬元,你應該賠我這麼 多!」進而獅子大開口,事實上,車子買來後就會有折舊的問題,並不是以原來新車的價 格為賠償標準,仍然要經過鑑價才能夠計算出賠償金額,這點是加害人與被害人應有的認 知。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17.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23876311.A.817.html

anson8901: 想問 如文章那樣,車主選擇賠償120萬 對方保險公司會 04/16 19:06

anson8901: 賠嗎? 04/16 19:06

hooorb: 保險公司只賠修理費 04/16 19:50

hooorb: 而且一定只賠修車費 沒修就不賠 04/16 19:52

hooorb: 只能修完自己賣車了 04/16 19:53

henry00000: 如何證明價值減損? 04/16 20:36

henry00000: 該不會最好定期去為車子鑑價吧? 04/16 20:36

Atima: 很簡單啊 就看市價 法院也有案例 04/16 20:52

Atima: 如果上法院 你就舉證說XX年份的二手車平均價位是多少 04/16 20:53

Atima: 這個法官會採認的 04/16 20:53

t5p3ax: 推正確例子 04/16 21:22

cxiop: 同年份同型中古車不見得等值,還要看當下車況 04/16 22:55

s11946046: 那如果舉證有減損,我可以不賣,一直開到車輛老舊報廢 04/17 23:15

s11946046: 這樣對方當初賠我價值減損,我是不是不當得利? 04/17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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