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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47673572.A.E05.html
推 ccyaztfe: 哇,出現了,法律專家!03/19 15:07
→ ccyaztfe: 所以這就是吃食物跟吃物品的差別了吧? 03/19 15:07
推 LeonardoChen: 那只吃一口算竊盜嗎03/19 15:13
→ success0409: 侵占有要求合法持有嗎?我倒是不記得有這個構成要件 03/19 15:42
→ success0409: 的補充判例或判決欸 03/19 15:42
→ success0409: 比如不動產,和物主未必有緊密的持有關係,反倒可能03/19 15:44
→ success0409: 嫌犯有較近的緊密持有03/19 15:44
→ success0409: 所以請教一下呀 照這個高院判決,有個地主從國外回03/19 15:53
→ success0409: 家後發現土地被鄰居挪為他用,要告竊盜?03/19 15:54
→ success0409: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0103/19 16:00
→ success0409: 841803/19 16:00
→ success0409: https://bit.ly/3uaLrOf 縮網址,類似的題目 03/19 16:01
→ success0409: 讀個大概呀,大律師~ :)03/19 16:02
→ success0409: 我文章删掉啦,感謝解答喔~03/19 16:04
→ success0409: 然後我有說內文有提到侵占嗎?大律師,我只有說“類03/19 16:05
→ success0409: 似題目”唷 03/19 16:05
→ success0409: 我都沒說什麼了,你可以酸言酸語成這樣,何必呢 03/19 16:06
→ success0409: 法律討論板才要謹慎吧,畢竟有可能是實際案例,當然03/19 16:08
→ success0409: 如果要得到最準確的回應就花錢或去法扶啊03/19 16:08
→ success0409: 這裡是閒聊板吧?連板面都沒搞清楚就講了一堆03/19 16:09
→ success0409: 有你的指教,後來用關鍵字找一下呀 所以我後來有跟03/19 16:10
→ success0409: 你爭論侵占的問題嗎?03/19 16:10
→ success0409: 啊對了 剛才找了一下 你的高院判決有區分動產和不動 03/19 16:14
→ success0409: 產嗎?不動產是第2項,但也是在第320條欸 03/19 16:14
→ success0409: 閒聊板就是討論啊 拿你有從事社工過嗎?照你的思維03/19 16:17
→ success0409: 推演,沒從事社工在批評社會底層的人也不適當吧? 03/19 16:17
→ success0409: https://bit.ly/3wpVRwl03/19 16:29
→ success0409: 回到原原po的題目,他好像也沒說鄰居的鞋子在嫌犯手 03/19 16:31
→ success0409: 中是什麼方式持有齁 03/19 16:31
→ success0409: “那如果兇手今天把鄰居的鞋子啃掉一半,可能是吃鞋03/19 16:32
→ success0409: 帶、可能是吃鞋墊等等” 03/19 16:32
→ success0409: 不過我確實沒解到侵占於高院對構成要件的補充判決啦 03/19 16:34
→ success0409: ,合法前提才構成侵占03/19 16:34
→ success0409: 所以大律師,你都考過國考了,怎麼嗆我前提沒設清楚 03/19 16:36
→ success0409: 前,也沒看清楚題目呢? 03/19 16:36
→ success0409: 原題目沒說鞋子目前的狀態是物主交由兇手保管與否吧 03/19 16:37
→ success0409: ?03/19 16:37
→ success0409: 大律師也懂球員兼裁判呢,我確實有沒解對的地方呀,03/19 16:48
→ success0409: 但題目未明確敘述,況且他題目原意是“把一樣常理不 03/19 16:48
→ success0409: 能吃的東西(不屬於自己)吃了,這樣會是毀損或竊盜03/19 16:48
→ success0409: 題目是“把物品吃了”,物品還特別上下引號03/19 16:49
→ success0409: 所以他確實沒想到要先討論物品持有狀態吧03/19 16:50
→ success0409: 再看看他引用竊盜和毀損兩個法條的原因,不就是我剛03/19 16:56
→ success0409: 才講的“吃了一個常人不會拿來吃的東西”產生的犯罪03/19 16:56
→ success0409: 態樣 03/19 16:56
→ success0409: “我公司的老闆,會把公司冰箱裡沒貼名字的東西吃掉 03/19 17:09
→ success0409: ” 03/19 17:09
→ success0409: 他是回這段推文欸~大律師 03/19 17:09
→ success0409: https://i.imgur.com/h8D9Sba.jpg 03/19 17:10
→ success0409: 他回文是認知“吃食品”才符合竊盜樣貌,然後原標題03/19 17:16
→ success0409: 是困惑“吃物品”到底是毀損還竊盜的犯罪型態03/19 17:16
→ success0409: 不過你倒是很符合社會大眾認知的法律人樣貌啦 呵呵03/19 17:21
→ success0409: 前提不清楚就要分類分點討論,連我這個法律不專業的 03/19 17:24
→ success0409: 都知道了~03/19 17:24
→ success0409: 補充一下,他回的那段推文已經有明確的狀態定義,所 03/19 17:27
→ success0409: 以要怎麼就此回推他也是同樣定義他原題目的持有狀態 03/19 17:27
→ success0409: ?03/19 17:27
→ success0409: 反而他只知道用“食品”和“非常態可食的物品”分類 03/19 17:30
→ success0409: ,更證明是他想討論後者會如何被歸類 03/19 17:30
→ anitgirl: 結論: 偷鞋子吃要早點吃03/19 20:25
噓 success0409: 唉 開始人身攻擊了欸 哪間大律師事務所教的呀~ 03/20 00:21
→ success0409: 刑法讀得好棒棒,只是連原原po回的回文沒看在回什麼03/20 00:23
→ success0409: 就說“一定是討論非法持有”03/20 00:23
→ success0409: 律師是不好考啦,但司法官更厲害不是沒道理,還是大 03/20 00:24
→ success0409: 律師也考過司法官啦? 03/20 00:24
→ success0409: 原原po的問題真的要解,至少要先討論嫌犯吃的鄰居鞋 03/20 00:27
→ success0409: 子怎麼來的,也就是討論手中持有的鞋子合法或非法。 03/20 00:27
→ success0409: 不過你覺得你全對也無妨,我是不知道依你這樣再去考 03/20 00:29
→ success0409: 一次律師國考結果如何啦,呵呵 03/20 00:29
噓 success0409: 如果是真實案件,也並非沒有從毀損這個更輕刑事責任 03/20 00:32
→ success0409: 替委託人爭取的機會而直接拒絕 03/20 00:32
噓 success0409: https://bit.ly/3wpVRwl 03/20 01:21
→ success0409: https://i.imgur.com/h8D9Sba.jpg 03/20 01:21
→ success0409: https://i.imgur.com/etNB4cK.jpg 03/20 01:22
噓 success0409: 我高中的同學你認識喔?拜託,年級差這麼多,還是你 03/20 11:59
→ success0409: 習慣挖完別人的資料再去問東問西啊 03/20 11:59
→ success0409: 不過也不是基於什麼人道立場啦,“私德之事”不在公 03/20 12:01
→ success0409: 評之內。如果你真的打出來還真的不知道會怎樣欸,還 03/20 12:01
→ success0409: 是你又要拿對某些帳號的事來說你不怕被告可以脫身之 03/20 12:01
→ success0409: 類的 03/20 12:01
→ success0409: 重考要害別人落榜的前提是自己要上啊,哈哈 03/20 12:03
噓 success0409: https://i.imgur.com/wqmEe6K.jpg 03/20 12:10
噓 success0409: 法律表示不包含能做的部份(意味在禁止範圍內),說 03/20 12:32
→ success0409: 是“基於人道”不講,這樣?? 03/20 12:32
→ success0409: 然後“原原po很直觀地認為就是拿鄰居的鞋子過來啃” 03/20 12:36
→ success0409: 不就是證明:根本沒想到如果沒講“怎樣持有鞋子”會 03/20 12:36
→ success0409: 造成差異。 03/20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