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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haled: 沒錯 之後遇到什麼事情都先說 還在準備程序階段 01/28 11:59
推 sn245763: 跟情緒化的民眾講理,這肯定有什麼誤會。 01/28 12:11
推 eric6789: 1年準備,2年反攻,3年掃蕩,5年成功。 01/28 12:12
→ eno4022: 民眾:我翻開在法院不能用的陷阱卡「民代」 01/28 12:56
→ proletariat: 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0節第58條第2項 01/28 13:01
→ proletariat: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第107條 第108條 第109條一併參考 01/28 13:02
推 KevinOConnor: 就聽證阿 或是陳述意見 但行政要兼顧效率 你懂得 01/28 13:50
推 hjijsjdis: 不就陳述意見嗎... 01/28 16:22
→ hjijsjdis: 你以為引入準備程序就不會跳針喔?只是從跳針一次變兩 01/28 16:23
→ hjijsjdis: 次而已 01/28 16:23
→ hjijsjdis: 而且有些原本沒意見的,但你叫我陳述意見我當然要陳述 01/28 16:24
→ hjijsjdis: 囉,有陳述有機會啊,也只是多一個步驟搞基層而已 01/28 16:24
→ Iraq: 其實會跳針的人有行準備程序後還是會跳針吧 01/28 16:48
→ asmp: 民眾在準備程序跳真時法官會叫他閉嘴,你行政就算有準備程序 01/28 18:45
→ asmp: 敢叫民眾閉嘴嗎?訴訟程序中法官是比兩造當事人高一位階的存 01/28 18:47
→ asmp: 在,但在行政程序中機關也只是另一方當事人,地位差很多。 01/28 18:47
→ AndoliniV: 會跳針的,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都會跳針…只是言詞辯論 01/28 22:32
→ AndoliniV: 結束之後可以直接賞他個痛快 01/28 22:32
推 justeat: 準備程序只是講講而已,實務上哪有辦法 01/29 08:15
推 ncnuboy: 準備程序大部分要有律師才有意義,不然大部分都是當事人 01/29 19:53
→ ncnuboy: 在那邊一路跳針只講自己想說的,都是靠法官庭訊技巧結束 01/29 19:53
→ octopuso1c: 過完年後要去開準備程序庭路過 01/29 22:41
→ octopuso1c: 這個階段就是讓雙方就程序上進行補充、爭點釐清吧 01/29 22:42
推 pettis: 會跳針的當事人沒有在管你什麼程序的,準備、審理一樣跳針 01/29 23:45
推 jeff79723: 法院是因為有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腳色,讓跳針現象轉移 01/30 16:30
→ jeff79723: 到前置場合吧 01/30 16:30
推 grioo: 法院有爭點失權效,判決有既判力,有執行力,行政機關什麼 01/30 18:59
→ grioo: 都沒有,還遇到上級和民代就軟掉轉彎,別幻想了,這在行政 01/30 18:59
→ grioo: 程序根本不可能有用 01/30 18:59
推 Civil: 台灣鯛只會聽自己想聽的啦 01/31 10:23
→ za755029: 這些訴願答辯不就有了?你是不是很少辦行政救濟案? 01/31 20:39
推 EddieWuRJJ: 既有的制度設計就有了 02/01 15:42
推 kming327: 沒有什麼意義,只多了幾個技術障礙而已 02/07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