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假疑問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iLtz (噗~)
時間 2018-07-04 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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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 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國外結婚後回國登記,結婚之日認定請參考 內政部戶政司網站─戶籍類-登記婚問答集 Q06.國人在國外結婚,其生效日期是否以結婚登記日期為準?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 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 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如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外結婚,其結婚已 生效者,依國外結婚生效日為準。 : 請問如果在國外已經跟外國人結婚,之後才回台灣戶政機關登記,在記事欄上註記,107年2 : 月x日與某某外國人結婚,107年5月x日申登。要用哪個時間計算婚假可以請的範圍?問我們 : 人事都說不清楚…這樣根本不知道可不可以請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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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Jia: 國際私法專業推 07/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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