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48903202.A.EAD.html
→ ezmantalk: 樓主文章有提 當事人有約聘年資可申請免試用 但免試用 12/01 01:31
→ ezmantalk: 還是要看最後銓審結果 如果銓審不是六個月全免 那… 12/01 01:32
推 moold: 試用與否的判斷要件之一即「職責相當」,可參考對照表 12/01 04:13
→ moold: 但的確還是要看最後銓審結果才能確定 12/01 04:14
→ moold: 併資年考不得升等,原文是就晉俸級的差異作討論,謝謝您詳 12/01 04:18
→ moold: 細回覆 12/01 04:19
推 OolightoO: 推這篇 很詳細清楚 12/01 08:16
推 jlh121347: 推,另外約聘六等以上有機會薦任免試用 12/01 09:27
推 qoojason: 推人事~ 12/01 11:21
推 greenhn: 請問如果縮短後1231合格實受薦六,這樣104年的考績可作為 12/01 15:48
→ greenhn: 薦六晉俸ㄧ級嗎? 12/01 15:48
推 moold: 回樓上是的。另原文所提楊員案例亦尚未合格實授,其另考獎 12/01 19:25
→ moold: 金之所以為薦六本一計算,係因其次年1/1審定薦6本1先予試用 12/01 19:28
→ moold: 該案例解析第6點有詳盡說明。 12/01 19:31
推 xiun0723: 所以早該修法了。約聘僱憑什麼縮短或免適用!? 12/01 19:37
推 xiun0723: 那如果考土木,在業界幹了20年土木反而不能免試用或縮 12/01 19:39
→ xiun0723: 短!! 12/01 19:39
→ xiun0723: 那如果考財稅,在銀行幹了10年也不能免試用或縮短!! 12/01 19:40
推 xiun0723: 早該統一了!!考試就大家一樣的規定就好了,以前就一直 12/01 19:42
→ xiun0723: 不斷為人量身訂做法規,搞的亂七八糟的!! 12/01 19:42
→ Kinus: 哈哈我多年前也有疑惑過樓上說的,我現職考上三等,委任年 12/02 07:28
→ Kinus: 資有好幾年,同一職系,這與約僱約聘還更接近業內經驗吧 12/02 07:29
→ Kinus: 結果為什麼約僱約聘考上後還比我正式考上後還有更多優惠咧 12/02 07:30
→ Kinus: 我也覺得這種規定不要比較好,省事 12/02 07:33
推 moold: 樓上自己沒有的別人也不可有,跟酸民心態有兩樣嗎? 12/02 09:31
推 moold: 可否縮短還要看是否編制內、工作內容與所考職系相近與否 12/02 09:32
→ moold: 多的是銓敘部不準縮短的案例 12/02 09:35
→ moold: 約聘僱也有不靠關係須考試進去的,做的跟正式一樣, 12/02 09:39
→ moold: 權益比正式差,如約聘真的比正式好,友人何須再努力考國考 12/02 09:40
→ moold: ? 12/02 09:40
→ moold: 至於業界工作與公部門公務有相同嗎?光公文簽呈就要重教了 12/02 09:46
→ moold: 吧?且土木有技師轉任制度。真要說只有外包派駐公部門從事 12/02 09:46
→ moold: 核心業務才應放寬承認 12/02 09:46
→ Kinus: 樓上刺很多啊,隨便講講有礙到你嗎?XD 12/02 11:00
→ Kinus: 而且這本來就是可以討論的事,誰規定現行法規就一定是最好 12/02 11:01
→ Kinus: 的狀態了? 12/02 11:01
推 moold: 當然可討論,您有言論自由,我亦有言論自由 12/02 11:15
推 xiun0723: k大。我也覺得委任的更有實際經驗。m大不用生氣,我們 12/02 14:08
→ xiun0723: 也沒酸,事實就是約聘僱實在不宜縮短。反正1040924公務 12/02 14:08
→ xiun0723: 人員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草案已經將24條刪除。可見得 12/02 14:08
→ xiun0723: 專業人事機構也認為約聘僱縮短實務訓練不妥!!!! 修法理 12/02 14:08
→ xiun0723: 由還寫到大法官釋字429號早提到未取得合格實授的約聘僱 12/02 14:08
→ xiun0723: 不能縮短,只是一直沒有改正。有興趣再po給你看囉。 12/02 14:08
→ moold: 懷疑人生氣會不會太誇張,頂多覺得樓上流露對約聘僱經驗的 12/02 15:26
→ moold: 鄙夷,失之偏頗, 12/02 15:26
→ moold: 舉例而言智財局的約聘審查官、經濟部負責談判的約聘法律諮 12/02 15:28
→ moold: 詢師,職責與委任正式人員相較, 12/02 15:28
推 moold: 確實較重,何況約聘僱亦是政府省錢方式之一。 12/02 15:30
→ moold: 合理作法是將委任職責相當者納入縮短,或力求個案實質平等 12/02 15:31
→ moold: 不也造福公職後輩?抑或有人認為反正自己沒有,以後乾脆全 12/02 15:35
→ moold: 刪形式平等最好 12/02 15:35
推 moold: 以上僅舉例,有原則必有例外,但求不ㄧ竿子打翻ㄧ船人 12/02 15:38
→ Taimur: 這個案子無討論價值。救濟期間都過了,復審案號不拿出來。 12/02 16:32
→ Taimur: 若已在保訓會的案子,版上討論會比委員還高明? 12/02 16:33
→ Taimur: 若根本不去救濟,討論個頭? 12/02 16:33
→ moold: 且釋字429解釋標的不及於約聘僱,專業人事機構衍生解釋為 12/02 16:57
→ moold: 約聘僱縮短不符上開解釋意旨,是否妥適,管見以為容有疑義 12/02 16:57
推 moold: 首先,救濟期間未過,次則,縱已逾救濟期間,難道即無發言 12/02 17:08
→ moold: 自由?某T如認違反板規可逕向板主檢舉 12/02 17:08
推 xiun0723: 反正草案已經將24條刪除。實施是早晚的事。 12/02 19:23
→ moold: 朋友銓審結果確定是免試用即合格實授,原來人事行政如此高 07/14 21:54
→ moold: 深莫測!是否試用.跳俸級問人事都白問 07/14 21:54
→ moold: 答案都和實際結果相反,只能說自己要好好讀懂人事法規、把 07/14 21:56
→ moold: 關自身權益,別太相信人事 07/14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