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報到日差ㄧ工作日,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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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時間 2015-12-01 01: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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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朋友詢問, : 友人原為委三現職公務員, : 今年高考錄取經分發機關函令11/2(ㄧ)報到, : 友人曾電詢人事是否可提前於10/30(五)報到, : 並表明因恐損及權益, : 惟人事仍堅持統一11/2報到無法更改, : 只好依其指示於11/2報到。 若原PO友人認報到日爭議損及權益,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服務機關依法提起申訴或復審。 : 友人因綁約已滿具任用資格視同商調, : 並以過去約聘年資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2月, : 將於明年1/2薦六合格實授。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2.據原PO所述友人銓敘委三現職公務員, 約聘年資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 倘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並以104/10/30為報到日,104/12/29為高考考試及格 惟友人銓敘委三現職公務員,因未具備委任第五職等經驗六個月,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因此,104/12/30係銓敘薦6本1先予試用,尚非合格實授。 : 查詢相關資料時, : 才發現報到日期只差1工作天卻影響甚大, : 倘10/30報到, : 於12月29日訓練期滿, : 假設12月30日審定薦6本1級385俸點合格實授, : 併計委3年資辦理年考, : 可晉本俸1級(倘考列乙等以上), : 105/1/1即支領薦6本2,並以1/1俸級計算考績獎金, 倘原PO所述104/10/30報到,於104/12月29日訓練期滿考試及格, 因104/12/30僅銓敘薦6本1先予試用 未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施行細則第2條需具備合格實授 是104年不得用薦6本1辦理年終考績 又原PO所述係銓敘委3現職公務員,若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具備法定任用資格 104年得辦理委3年終考績,惟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 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易言之,委3年終考績無論甲或乙,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惟因人事要求11/2報到, : 似乎不僅俸級少晉1級, : 亦因明年1/1俸級仍為委三本ㄧ, : 考績獎金僅以委三計(訓練期間五本五津貼不算)。 : 參考 : http://tinyurl.com/zzjtypn : 人事釋例第22頁案例11亦提及, : 「...人事人員應注意類此情形,...本案楊員因報到日期相差1天,其俸級少晉1級,考績獎 : 金亦有差別,權益影響甚鉅。」 : 友人的情況似乎比案例更慘, : 請問有無類似經驗者獲補償或救濟成功的呢? http://tinyurl.com/zzjtypn 原PO所提連結為合格實授後辦理另考(年終)考績獎金案例, 原PO所稱友人已如前述僅具備先予試用資格,尚難一概視之。 原PO可看該案例第5、6、7點,若提到辦理考績就要帶入合格實授。 至於有無其他權益受損,主要在於年終獎金基準係採認委5本5或薦6本1計算之。 另原PO提約聘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採計對照表,主要係辦理不同人事系統提敘認定 易言之,是否為初任各官等人員與提敘認定係屬二事。 若原PO對約聘8等經驗2年=非初任薦任官等人員,有相關見解免試用6個月逕予合格實授, 可向銓敘部洽詢或反應。 -- 回樓上,樓主尚無提到約聘年資可申請免試用,而係約聘年資得縮短實務訓練,另外, 是否為初任各官等人員議題與提敘認定議題係屬二事,尚難一概視之。 雖不清楚真正文意,但樓主文意似將約聘提敘認定等同非初任薦任官等人員。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48.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48903202.A.EAD.html

ezmantalk: 樓主文章有提 當事人有約聘年資可申請免試用 但免試用 12/01 01:31

ezmantalk: 還是要看最後銓審結果 如果銓審不是六個月全免 那… 12/01 01:32

moold: 試用與否的判斷要件之一即「職責相當」,可參考對照表 12/01 04:13

moold: 但的確還是要看最後銓審結果才能確定 12/01 04:14

moold: 併資年考不得升等,原文是就晉俸級的差異作討論,謝謝您詳 12/01 04:18

moold: 細回覆 12/01 04:19

OolightoO: 推這篇 很詳細清楚 12/01 08:16

jlh121347: 推,另外約聘六等以上有機會薦任免試用 12/01 09:27

qoojason: 推人事~ 12/01 11:21

greenhn: 請問如果縮短後1231合格實受薦六,這樣104年的考績可作為 12/01 15:48

greenhn: 薦六晉俸ㄧ級嗎? 12/01 15:48

moold: 回樓上是的。另原文所提楊員案例亦尚未合格實授,其另考獎 12/01 19:25

moold: 金之所以為薦六本一計算,係因其次年1/1審定薦6本1先予試用 12/01 19:28

moold: 該案例解析第6點有詳盡說明。 12/01 19:31

xiun0723: 所以早該修法了。約聘僱憑什麼縮短或免適用!? 12/01 19:37

xiun0723: 那如果考土木,在業界幹了20年土木反而不能免試用或縮 12/01 19:39

xiun0723: 短!! 12/01 19:39

xiun0723: 那如果考財稅,在銀行幹了10年也不能免試用或縮短!! 12/01 19:40

xiun0723: 早該統一了!!考試就大家一樣的規定就好了,以前就一直 12/01 19:42

xiun0723: 不斷為人量身訂做法規,搞的亂七八糟的!! 12/01 19:42

Kinus: 哈哈我多年前也有疑惑過樓上說的,我現職考上三等,委任年 12/02 07:28

Kinus: 資有好幾年,同一職系,這與約僱約聘還更接近業內經驗吧 12/02 07:29

Kinus: 結果為什麼約僱約聘考上後還比我正式考上後還有更多優惠咧 12/02 07:30

Kinus: 我也覺得這種規定不要比較好,省事 12/02 07:33

moold: 樓上自己沒有的別人也不可有,跟酸民心態有兩樣嗎? 12/02 09:31

moold: 可否縮短還要看是否編制內、工作內容與所考職系相近與否 12/02 09:32

moold: 多的是銓敘部不準縮短的案例 12/02 09:35

moold: 約聘僱也有不靠關係須考試進去的,做的跟正式一樣, 12/02 09:39

moold: 權益比正式差,如約聘真的比正式好,友人何須再努力考國考 12/02 09:40

moold: ? 12/02 09:40

moold: 至於業界工作與公部門公務有相同嗎?光公文簽呈就要重教了 12/02 09:46

moold: 吧?且土木有技師轉任制度。真要說只有外包派駐公部門從事 12/02 09:46

moold: 核心業務才應放寬承認 12/02 09:46

Kinus: 樓上刺很多啊,隨便講講有礙到你嗎?XD  12/02 11:00

Kinus: 而且這本來就是可以討論的事,誰規定現行法規就一定是最好 12/02 11:01

Kinus: 的狀態了? 12/02 11:01

moold: 當然可討論,您有言論自由,我亦有言論自由 12/02 11:15

xiun0723: k大。我也覺得委任的更有實際經驗。m大不用生氣,我們 12/02 14:08

xiun0723: 也沒酸,事實就是約聘僱實在不宜縮短。反正1040924公務 12/02 14:08

xiun0723: 人員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草案已經將24條刪除。可見得 12/02 14:08

xiun0723: 專業人事機構也認為約聘僱縮短實務訓練不妥!!!! 修法理 12/02 14:08

xiun0723: 由還寫到大法官釋字429號早提到未取得合格實授的約聘僱 12/02 14:08

xiun0723: 不能縮短,只是一直沒有改正。有興趣再po給你看囉。 12/02 14:08

moold: 懷疑人生氣會不會太誇張,頂多覺得樓上流露對約聘僱經驗的 12/02 15:26

moold: 鄙夷,失之偏頗, 12/02 15:26

moold: 舉例而言智財局的約聘審查官、經濟部負責談判的約聘法律諮 12/02 15:28

moold: 詢師,職責與委任正式人員相較, 12/02 15:28

moold: 確實較重,何況約聘僱亦是政府省錢方式之一。 12/02 15:30

moold: 合理作法是將委任職責相當者納入縮短,或力求個案實質平等 12/02 15:31

moold: 不也造福公職後輩?抑或有人認為反正自己沒有,以後乾脆全 12/02 15:35

moold: 刪形式平等最好 12/02 15:35

moold: 以上僅舉例,有原則必有例外,但求不ㄧ竿子打翻ㄧ船人 12/02 15:38

Taimur: 這個案子無討論價值。救濟期間都過了,復審案號不拿出來。 12/02 16:32

Taimur: 若已在保訓會的案子,版上討論會比委員還高明? 12/02 16:33

Taimur: 若根本不去救濟,討論個頭? 12/02 16:33

moold: 且釋字429解釋標的不及於約聘僱,專業人事機構衍生解釋為 12/02 16:57

moold: 約聘僱縮短不符上開解釋意旨,是否妥適,管見以為容有疑義 12/02 16:57

moold: 首先,救濟期間未過,次則,縱已逾救濟期間,難道即無發言 12/02 17:08

moold: 自由?某T如認違反板規可逕向板主檢舉 12/02 17:08

xiun0723: 反正草案已經將24條刪除。實施是早晚的事。 12/02 19:23

moold: 朋友銓審結果確定是免試用即合格實授,原來人事行政如此高 07/14 21:54

moold: 深莫測!是否試用.跳俸級問人事都白問 07/14 21:54

moold: 答案都和實際結果相反,只能說自己要好好讀懂人事法規、把 07/14 21:56

moold: 關自身權益,別太相信人事 07/14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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