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調任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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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9301040 (加油)
時間 2015-05-06 19: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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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基本上是沒改的,只多了最多以六學分為限。 六學分限制,例如:統計學(高考三級考試科目) 大學以上學校修課科目:統計學、統計學實習 甚至還有統計學分(一)、(二) 也有人光一模一樣的名稱(統計學)修兩次 如大學修一次,碩士在修一次(也許是因為不同學校) 採認上會導致某一科比重過高,這本來是內規,現在明文化 至於過去銓敘部已經認定具有某職系資格的書函 這種書函的末段會有一句文字: 又日後如經機關送審時,應依當時所附證件及依調任時適用之法令辦? 如果是我最上面提到有同一科採認超過六學分,那就要再去多修別科; 但如果沒有這種情形,送審應該還是會過。 : 大約看了一下,有關第六條第四款的修正字面上的文字 : 如果之前有上過學分班,已經送銓敘部審定完職系。。 : 如果修正草案通過後,不知道還適不適用調任別種職系。 :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在專科學校以上學校( : 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 :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 : 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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