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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emonT: 1.要2.否 08/19 16:21
推 awanderer: 1.逾10萬才要2.是 08/19 17:47
推 mway: 賓果 08/20 12:32
→ DemonT: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 08/20 22:29
→ DemonT: 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 08/20 22:30
→ DemonT: 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08/20 22:30
→ DemonT: 會一樣嗎 08/20 22:31
推 awanderer: 樓上覺得不一樣,那請問兩者的差異是? 08/21 00:40
→ DemonT: 愚見:原PO既有提到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可見該瑕疵已非無減 08/21 13:15
→ DemonT: 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自不能以減價收受辦理。另廠 08/21 13:16
→ DemonT: 商不於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除得 08/21 13:16
→ DemonT: 依原文所提減少契約價金辦理外,尚得依後段規定請求損害 08/21 13:17
→ DemonT: 賠償。再者廠商如涉及政府採購法101條之規定,仍須刊登政 08/21 13:17
→ DemonT: 府採購公報。 08/21 13:18
→ DemonT: 以上供參 08/21 13:19
推 awanderer: 改正與否,與該瑕疵是否重要本屬二事,不重要的事當然 08/21 13:41
→ awanderer: 也可以叫廠商改正,只要不符合契約的都應該改,與重不 08/21 13:41
→ awanderer: 重要無關。 08/21 13:41
推 awanderer: 賠償與否跟減價收受亦無關聯,不因減價收受即免除廠商 08/21 13:44
→ awanderer: 賠償責任,混為一談似非妥適 08/21 13:44
→ JAWIN: 契約裡有訂減價收受跟內文條文,若廠商無法改正情形下,又 08/21 13:50
→ JAWIN: 能符合減價收受要件的情況下,應該使用減價收受或內文條文 08/21 13:51
→ JAWIN: 何者比較適當?謝謝! 08/21 13:51
推 DemonT: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08/21 19:03
→ DemonT: 該階段不符標的自不應有損害賠償之情事發生,機關當然不 08/21 19:04
→ DemonT: 能請求損害賠償。(總不能一邊說沒事沒事,又要求損害賠償) 08/21 19:05
→ DemonT: 如果當時契約有妥訂,對承商而言減價收受應當會比原PO所述 08/21 19:05
→ DemonT: 減少契約價金有利,自應用減價收受處理。另減價收受需考量 08/21 19:05
→ DemonT: 採購需求訂定是否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疑慮。 08/21 19:06
→ DemonT: 綜觀,辦理減價收受是有嚴格的使用條件。 08/21 19:08
推 secret7710: 1。否。2。是。 狠狠地罰,送101 08/27 00:31
→ secret7710: 1。是。 08/27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