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年資併計與銓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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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gacy (撲撲~)
時間 2009-12-12 23: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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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高雄縣政府人事處網站2008年3月10日 公告 簡單來說,今年年底你就可以合格實授了,不用等明年一月(滿10個月) 算是偷吃步吧! ---------------------------------------------------------------------------- 97年3月31日考試分發實務訓練人員,97年7月30日實務訓練期滿, 並於97年7月31日正式試用,97年可否辦理另予考績? 一、查銓敘部83.4.20.(83)臺華法一字第0980640號函釋規定以:「查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驗一年以上 者,得先予試用一年,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先予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後,應由機關長官考查其成績;填具試用成績審查表, 依照送審程序,送銓敘機關審查。試用期間自到職之日起算;....』準此,試用期間應自 到職之日起算,算足一年為原則。惟為顧及試用人員參加年度考績之權益,試用人員於一 月份到職,在法定期間送審,並在考績年度內填具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報請改實者,准予 參加當年年終考績。前經本部四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四七)臺為甄一字第0七二八七號、 八十年一月四日(八十)臺華甄一字第0五00七七八號函釋暨歷年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 考績(成)注意事項規定在案,併此敘明。(銓敘部83.4.20.(83)臺華法一字第0九八 0六四0號函)」,先予敘明。 二、次查目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業將試用期間由一年縮短為六個月,本案依據銓敘 部前開函釋規定,試用起始日倘為 97年7月31日,其7月當月即得視為服務月份,至當年12月底服務達6個月,即可視為試用 期滿,辦理合格實授,復據以辦理另予考績(試滿日應填12月30日,那麼翌日為12月31日 方能合格實授生效,據以辦理另予考績)。   公布單位:高雄縣政府人事處→兩全 = 回上頁 = :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會有兩張,一張是"先予試用",另外一張是"合格實授" : : 你會收到"先予試用"那一張 : 先謝謝回答的三位^^ : 那如果我沒有拿到派令和先予試用這兩張 : 還要跟舊單位的人事要嗎? : 因為 我們人事竟然跟我說 他還沒有送件= = : . : : 而相關的公務人員應有權利及福利,在你開始試用階段就有了 : : (休假,婚假,補助,撫卹.....律師....) : : 接續是看何種接續,但是由於前職務是以"離職"註記,而非商調,新機關 : : 無法任用你的特考資格,所以你有四個月將"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 : 而若你現在手上已經有休假,在你報到當下就消失了 : : 不過看來應該是還沒產生假,而明年在算前一年的服務年資 : : 是可以算進去(只是機關人事甩不甩你就不知道了) : 那請問一下 這意思是說 我可以用"商調"的方式嗎? : 而不是使用離職嗎? : 四個月不具公務員身分是指因為我又重新來了嗎? : 又要經訓練期四個月嗎? : : 沒啥差別,那張銓審函日後也會丟到你的登記住所或新機關轉發. : : 留著至少三十年後若要退休,在"灰"服務年資時可以拿出來佐證. : 這是說 即使我離職 試用期六個月一到後 銓審函還是會寄給我嗎? : 沒有另考的話 那年終會有嗎? : 我們人事是說要等什麼慰問金辦法公布後才知導 : 我看法條的意思是說 如果12/2以後離職 是舊機關發給?? -- ‧ ˙ ‧ . ﹒ ˙ ˙ ‧ ﹒ 天使不敢走的路 . ‧ . ﹒ ˙ . ﹒ 傻子一路向前衝 ‧ ‧ -- ◆ From: 140.116.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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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吐個槽,原PO 12/17 就要離職了.... 59.104.139.128 12/13 00:23

maniaque:哪來的 "12月底"?? 59.104.139.128 12/13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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