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再請教有關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中原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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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muy (nil)
時間 2009-09-18 19: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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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M大的熱心與專業,除了感謝,還是感謝。 有關是否取得社會行政職系薦六資格,業經銓審司解釋在案 (只是咱機關,哎!背景不過強,硬是不調缺,甚至只給過一次 某賽缺之志願調查表)。 案以,數年前應高考二級(即今三級啦)非一般行政職組之類科考試及格、試用... 業經薦六官等合格實授,第一次離開公職時已敘至六本二。 去年以普考社會行政「再任」公職,佔委任3-5的缺,實務訓練期滿取得及格證書後, 免試用,直接改敘委五功二。(所以,才會有本問題中,第29條之原敘職等, 到底是六還是現職的五?) 任公職,委任的年資和薦任的年資差很大,但機關單位主管等似乎...(總是事不關己吧) 還在實務訓練期滿後被凹去職務代理委一書記職務2個月(只得一個了無用處的嘉獎, 當真想再辭職--好像可以申訴的樣子吧) : ※ 引述《kmuy (nil)》之銘言: : : [請益] 再請教有關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中原敘職等指何?任現職之前的職等? : : 1. 如下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第二十九條, 其 : : 原敘職等可否算至任現職之前的薦六(而非現職之委五) : : (原敘級俸皆相同無爭議) : : 2. 若欲適用此條文, 如何辦理?(要主動辭職嗎?還是依分發公文決定?) : : 才能符合此現職人員之規定? : : (爬文M大有解說地特有限制者只能辭職重新再敘) :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 :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九七 000二二七九一號、 : :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九七000 六五五四二號、 : : 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0九七000六二七五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四十六條 : : 第二十九條 : :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 :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 一、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 : (一)津貼: : :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 :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 : 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 :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 :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 :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 : : 關法令辦理。 : : 二、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依各該機關(構)適用 : : 之人事法規辦理。 : : 原POST為 (續文13946) [請益] 免除實務訓練之案例或條文? : : 謝謝M大詳細和傳神解說。 : : 早上用google查詢, : : 竟然有釋憲文(關於免除實務訓練)--或許是現今”得”縮短實務訓練的法源。 : : (舊規定(約75年?)更嚴,全無縮減之可能。 : : 看完釋憲文(釋429?), : : 但仍然覺得怪怪的,但因M大的”雙重身分”註解,略有所悟。 : : 只是下午去問人事主任(有關以現職受訓練時,其原敘官等到底是指現職的官等 : : (委五功二)還是現職之前已合格實授之薦六本二?) : 你這邊有問題歐, 台端所謂現敘五功二,但未陳述 : "是否已經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如文前說明。依公務人員俸給法(還是啥法)已取得的職等受到保障! 已取得的職系也受到保障(不分官等),只要完成另一職組(職系)的實務訓練, 就取得升任該職系科員的任用資格(但實際升任與否,仍為機關首長的權限-- 而其實是單位人事主管的作用最大,一般那些簡任級的首長,或是薦九的人事主任, 對於一些初任官等人員所會遭遇的問題未必清楚,人事出身的都會習慣向上請示(教), 但機關首長卻未必有這份好奇心) : 薦任六職等, 並不是五職等+一甲二乙就可以取得 : 現職人員要取得 是要(二個任一個) : 1.通過薦任升官等考試 : 或 : 2.通過薦任升官等訓練 : 如 台端業已取得上述任一及格身分,於新機關如佔薦任六職等以上 : 職缺,自可直接根據所持有之上開任用資格,呈報銓敘部審定. M大此言,似乎是暗示或明示,所謂的現職人員應考試錄取,之「考試」不包括 剛放榜的高普考? : : 竟然得到令人錯愕的解答:只差二個月一些錢而已不用那麼計較 : : (但似乎委薦之專業加給差了幾千塊吧) : : 人事主任卻說不能另報直接以六職等任用,全要依考試訓練程序。 : 同上嘍~~~ : : 再者,想再請教各位大大的是,依公務人員考試訓練辦法之現職人員考取受訓津貼... : : 是否要辦理辭職? : : 人事回答說當然要。 : : 但是,個人理解(或是誤解)辭了職豈非成了非現職? : 原機關辭職,當日新機關報到. : 根據銓敘部解釋函,如現職人員任他項考試,離職當日報到 : "且原任用身分可以在所佔實務訓練職缺任用" : (如同一職系或職組,或可單向調任職系) : "視同調任" : 也就是在辦理動態登記時,雖然寫的是辭職,但資料註記是"調職" : 之後銓敘部會有一張任職新機關的動態函,發給當事人. 我現職是一般行政職組中的社會行政,剛上榜的也是同一職組中的他職系類科 (高考三級)。 目前研究的結果是,將來實務訓練二個月後可以免試用(因為由二月到十月超過 六個月之委五功二的社會行政”年資”)。而是否可以「雙重資格」,希望 可以找到明確的案(釋)例。 再者,還有一個小問題就教,由於目前也管一堆臨時人員的任免, 每次在溝通離職日(押日期時)都很困擾,例如,要是欲讓新人於十月8日報到, 對舊人之離職常要寫10月8離職(後來自己都加註任至10月7日;或10月8日「起」離職) 問題:是否在人令(離職簽等之類)中,只要敘明10月8日離職,或是離職日10月8日, 則10月7日為其在單位(並計薪、福利)的最後一日? 謝謝,感恩! -- ◆ From: 163.15.15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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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18.167.96.106 12/09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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