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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台北捷運局同日的新聞稿
https://bit.ly/3PePhkn
為加速償還捷運自償性經費 聯開宅之處分實有必要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聯絡人:袁如瑩處長
聯絡資訊:25215550轉8501
針對某團體所提出之「守護市民資產,反對捷運聯開宅拋售!」議題,臺北市捷運局表示
,為有效推動大眾捷運系統之興建,
中央核定之捷運建設財務計畫須以土地開發效益作為
自償財源之一(即下稱自償性經費),查「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
基金用途之一為大眾捷運系統興建支出,透過捷運土地
開發分回之聯開宅,其處分收益須挹注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所需財源,故
聯開宅之租售有其
政策目的,無法逕為提供做為社會住宅使用,另市府因審計處查核意見於106年5月15日公
告停止受理聯開宅作為社宅,陸續將退租或租期屆滿之空屋移還捷運局招標出租,故
目前
評估處分之聯開宅並非社會住宅。
臺北市捷運局說明,目前已通車捷運路網待償還自償性經費約349.63億元,借貸利率為
1.985%,每年利息費用約6.94億元;後續興建中捷運路網,其中信義線東延段工程自償性
經費64.19億元(預計115年通車),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自償性經費223.16億元
(預計117年通車),將再增加287.35億元,
市府自償性經費未償債務將達636.98億元,
後續尚有南北環、東環等路線,致自償性經費債務持續增加。捷運局管有之聯開宅已多達
2,083戶,初步評估
大部分聯開宅租金收益率低於自償性經費借貸利率,代表租金收入已
不敷償還舉債之利息,故出售部分收益較低之聯開宅,降低自償性經費債務,實有其必要
性。
臺北市捷運局進一步說明,依
大眾捷運法規定:「主管機關辦理開發之公有土地及因開發
所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設定負擔、租賃或收益,
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
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惟
為尊重市議會之監督權,本次修正「臺北市大
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第5條,並未刪除須經市議會同意條文,
僅係符合一定條件之聯開宅,授權市府得自行處分,並送市議會備查。前述評估條件,主
要目標為處理收益率偏低之聯開宅,單一戶別總值低於一億元僅係建議方案,仍
需經市議
會法規委員會討論凝聚共識後,始據以辦理,市府將尊重市議會審議結果。
捷運局表示,
修法後出租中之聯開宅將逐年俟租期陸續屆滿後始進行處分,以保障既有承
租戶權益,並於後續辦理公有不動產之處分前,均將
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依據市場行情估價
,並提報市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據以訂定標售底價,並採公開標售方式辦理,並
不會賤賣市產或炒作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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