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Examination
民法949「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喪失占有」是否包括「脅迫」?
案例:(節錄自學稔.物權法爭點整理.唐浩.頁1-28)
甲所有之名畫,遭乙脅迫而把名畫賣予乙,甲交付名畫予乙並完成
所有權移轉,乙取得名畫後再賣予善意之丙。
擬答:
甲得依92條2項反面釋,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惟丙則得主張801、948善意取得該畫。且依通說物權編之規定應優先
於總則編,故丙可保有該畫。
但甲遭脅迫將名畫交付給乙,為「非基於權利人之意思喪失占有」,
得依949第1項向丙請求返還名畫,此係善意取得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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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困惑點:
所以,被脅迫而失去某物,有民法949之適用?
但我看張志朋律師的圖說民法物權寫「至於因恐嚇而交付占有者,仍
屬因己意而喪失占有之情形,無949之適用」 (高點.頁1-29)
是因為「脅迫」不等於「恐嚇」??我想應該不是這個原因吧?
求解@@ 謝謝
註:王澤鑑教授認為,受脅迫而移轉占有,其喪失占有亦係基於權利人
的意思,但其交付係處於不可抗拒的情形時,則應認為屬盜贓或非
基於權利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王澤鑑.民法物權.2009年7月.
頁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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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0219: 謝在全修訂五版的書是採否定說,修訂六版不清楚。 10/02 01:24
→ ptt0219: 謝與王的見解不同,認為並非處於不可抗拒或相類情況(強 10/02 01:27
→ ptt0219: 盜、搶奪),認為還是基於權利人之意思而移轉占有。 10/02 01:28
→ ptt0219: 王的新版書見解好像改了,你可以翻新版書看看。 10/06 10:33
→ Zyth: 感謝 10/07 22:49
→ ptt0219: 王澤鑑:《民法物權》2014年3月版,第649頁至第650頁,採 10/07 23:57
→ ptt0219: 文中的通說。 10/07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