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地特四等戶政民法第一題(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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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鏡)
時間 2017-03-12 21: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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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表見代裡的章節,其中"是否構成表見外觀"這一個爭點, 發現有些題目不知道到底該用無權代理或是表見代理去解 因此想請問版友們的意見,謝謝~ 題目如下: Q:甲向商店購買飲料一瓶,取得統一發票後,隔月幸運中獎新臺幣 20 萬元,但因工作 繁忙,委請乙代為領獎,並交付身分證及印章。 乙除代甲領獎之外,又心生歹念,擅自以甲的名義向丙借款 10 萬元, 丙見乙持有甲的身分證及印章,誤信乙已獲得甲的授權,便同意借款。 乙即書立借據一張,並蓋用甲的印章。 請問:甲應否對丙負清償借款之責?請附理由說明之。 這題公職王跟高點的擬答都解甲無須負授權人的責任, 有引到的實務見解就是「70年台上字第657號判例」 該則判例之重要內容是: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 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 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 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 這則判例中其實只有提到印章,沒有討論到題目所提的身分證 所以我又找了其他的實務見解,如下: 1.印章+支票簿:負授權人責任(44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 內容: 某甲在某某配銷所之職位僅次於上訴人,上訴人之『印章與支票簿』常交與某甲保管, 簽發支票時係由某甲填寫,既為上訴人所自認, 縱令所稱本件支票係由某甲私自簽蓋屬實, 然其印章及支票既係併交與該某甲保管使用, 自足使第三人信其曾以代理權授與該某甲, 按諸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2.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不用負授權人責任(95年台上字第2426號判決) 內容: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 本人將『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 除該特定事項外,該他人以本人名義所為其他法律行為, 尚難僅憑其持有本人之印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 即認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 可是其實這兩則見解及70年台上字第657號判例都沒有寫到身分證的問題, 所以就不知道交付印章+身分證,是否須負授權人責任? 我自己覺得是要負授權人責任(構成表見代理) 但不知道為甚麼擬答都偏向"不構成表見代理" 因此覺得解題的時候解不構成表見代理(亦即乙是無權代理)是否比較符合閱卷老師想看的 答 還是說因為沒有實務見解針對身分證做討論,所以只要論述的有理有據就可以有不錯的分 數 想看看版友們如果碰到這種題目會怎麼解~感謝! -- 已了解,謝謝版友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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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estay: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4年度上字第37號03/12 22:16

jwesta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07號03/12 22:30

jwestay: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三號03/12 22:40

jwestay: 80年台上字第2323號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印鑑證明03/12 22:43

jwestay: 印鑑章及本票 應負授權人之責任03/12 22:43

jwesta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5007號03/12 22:48

ruclass: 佩服J大!我只記得陳曄老師說交付身分文件的都看不出03/12 23:38

ruclass: 要代理什麼所以是表件代理(還特別註明身分證)03/12 23:39

sailla0212: 僅憑身分證及印章無法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故本人免負03/12 23:48

sailla0212: 授權人責任。另表見代理亦屬無權代理,差在本人有無03/12 23:51

sailla0212: 授權人責任。(from 李俊德老師講義)03/12 23:53

sampsonhugh: 歡迎善用此信箱 https://goo.gl/uiYHvS03/13 06:23

ruclass: 更正 少打「不」—>不是表見代理!><sorry 03/13 08:37

z765212121: r大3Q~ 03/1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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