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4司法官第二試保險法-據實說明義務?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MontoyaX (腦殘遊記發售中)
時間 2016-09-19 18: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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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甲於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 加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約定保險費為月繳。該附約中約定:「本附約所稱『重大疾 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 並經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且附約之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 15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情況一: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 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 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 稱「無」。於契約訂立後,104 年 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 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 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 任?(20 分) 在保成網站上的擬答中,說明本小題並沒有64條據實說明義務的適用。 理由是認為因為甲所罹患的胃癌第四期並非本件保險事故的範圍, 所以無須用本條解約,可以適用的條文是127條 考生寫成用64條解約的就上大當QQ 啊問題就來惹,因為64條是在規範保險人的風險評估,而不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為 本條的適用前提,因此即使是保險事故並未發生,也不影響保險人的解約權才是, 應該是這樣吧~~ 所以我自己的答案是認為,除了保成擬答中,保險人依據127條免責外, 也可以依據64條解約才對。 -- 帥哥你好晚安 我在這邊的想法是認為甲隱瞞就醫檢查事實一事,就已經改變了對於要保人罹癌 危險的估計(依契約文義應不限於胃癌),因此甲所罹患的胃癌四期雖非保險事故 (也因此本件危險並未發生),但是仍然造成風險的升高(大腸癌等等其他癌症), 故此一據實說明義務的違反仍然構成"癌症"危險的估計變更。 而您的看法是否認為本件危險雖已發生,但不具因果關係呢? 如果是的話可否請教何以認為胃癌屬本件保險事故範圍? 實在太感謝了,我為這題鑽牛角尖了兩個小時QQ 帥哥a晚安你好 您所說的應該是指電磁砲美琴修法提案版本的"要保人故意隱匿"所採的 排除要保人過失責任立場,這點我覺得就可以揮很久說修法後文義不清 ,不過從您的解法似乎也認為分析64條也是本題的得分點之一囉?(不論結論為何) 而並不是保成擬答版本未分析64條的解法,我是否能如此解讀? 感謝協助~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9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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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rank: 第64提條第2項但書,不能據此解約。 09/19 19:10

newfrank: 提(X) 09/19 19:11

wcsuisui: 有無需要因果關係囉 09/19 20:55

anomie111: 我看保成也是卡很久,後來看另外一版本。說到104.2月 09/19 21:21

anomie111: 修64條,修法前限故意。甲訂約前就醫皆未確診肝癌 09/19 21:22

anomie111: 主觀上應非明知且故意違反據實義務,所以保險人不得 09/19 21:22

anomie111: 主張64條解約。我覺得這解法我看得懂就採了 09/19 21:23

anomie111: 而且結論也沒有什麼差別~提供原PO您參考 09/19 21:25

wcsuisui: 重看了一下覺得甲並無違反據實告知義務才是,上述回應 09/19 21:25

wcsuisui: 對題目有誤會 09/19 21:25

wcsuisui: 我是說我的回應XD 09/19 21:25

a9301040: 胃酸過多 不等於 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啊,所以沒有 09/19 21:50

a9301040: 違反64條據實說明義務,這個層次確立後,因果關係根本 09/19 21:51

a9301040: 不能討論,頂多有時間寫一下退步言之等等在寫 09/19 21:51

chris0843: 也覺得保成的寫法好像有種保險事故未發生所以不適用64I 09/19 21:59

chris0843: 的意思。也許他的本意是既然保險事故限縮在契約成立後 09/19 21:59

chris0843: 90日始生癌症,而本案兩詢問事項均係針對契約成立前被 09/19 22:00

chris0843: 保險人身體狀況內容,是與保險事故之危險估計無涉,故 09/19 22:01

chris0843: 系爭詢問事項非屬重大,被保險人縱未從實回答亦無64I 09/19 22:02

chris0843: 違反問題。 09/19 22:02

chris0843: 不過對於第二個詢問事項,我跟樓上想法一樣,被保險人 09/19 22:03

chris0843: 根本沒有違反的問題。第一個詢問事項也許就可以從概括 09/19 22:04

chris0843: 詢問、非屬重大,不影響危險估計,故被保險人無64I義務 09/19 22:05

waiting5566: 我去年考兩個都有寫 拿了六成的分書 給你參考 09/19 23:24

newfrank: 抱歉,上面回錯了,回家翻了一下江老師的書,若對於第12 09/19 23:30

newfrank: 7條帶病投保的疾病認定採客觀發生說(以客觀上 09/19 23:30

newfrank: 是否已發生疾病為判斷時點),則胃癌的確非屬保險範圍。 09/19 23:30

newfrank: 而第64條若依實務見解,採危險估計說(保險事故未發生)兼 09/19 23:30

newfrank: 因果關係說(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在甲未盡據實說明義 09/19 23:30

newfrank: 務情況下,足以減少其對危險的估計,的確可以解約;如果 09/19 23:30

newfrank: 才江老師對價平衡的見解,隱匿胃酸過多就醫似乎僅影響保 09/19 23:30

newfrank: 費估計,未達拒保程度,則不能解約。 09/19 23:30

newfrank: 若採實務見解,此時會發生第127條得拒絕理賠與第64條得 09/19 23:30

newfrank: 解約兩種效果;採學說則僅得拒絕賠償。 09/19 23:30

a9301040: 老實說,我沒看樓上說的見解,但據實說明義務,沒問不 09/20 09:44

a9301040: 用答,而且重要內容才有據實說明義務 09/20 09:44

a9301040: 在台灣非常非常多人都吃過制酸劑,保險人自己要估計 09/20 09:45

a9301040: 否則契約全部解約也太好笑,這段不要寫在考卷上啊... 09/20 09:46

a9301040: 濫用胃藥!年吃掉17億顆制酸劑(可Google到新聞) 09/20 09:46

GummyDeer: 他只問重大疾病保險金哦 兩個險種要分開吧 09/20 18:13

GummyDeer: 健康保險只要發生就是127的問題就是不賠 的確沒有64的 09/20 18:14

GummyDeer: 問題吧~ 09/20 18:14

GummyDeer: 64應該是在處理壽險的部分?印象中葉啟州老師的書是這 09/20 18:16

GummyDeer: 樣寫的 09/2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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