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不當得利 腦袋打結基本題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haha777 (哈哈)
時間 2015-06-16 21:51:04
留言 42則留言 (8推 5噓 29→)

1.腦袋打結基本題 甲 借錶給乙 乙拿去賣善意的丙 後乙丙買賣契約被撤銷 因契約被撤銷(其後無法律上原因) 乙可以依不當得利 向丙請求返還 乙丙間的物權行為有效 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受影響 丙 能否依民法801、948(此時有法律上原因)為善意取得? (801: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此時,不當得利 vs 善意受讓 是否衝突!? 抑或 不當得利 & 善意受讓 同時並存 並由丙擇一 同一狀態下 "有、無法律上原因" 同時並存? 丙擁有自己選擇 依不當得利 歸還乙 或依善意受讓 取得該物 的最終決定權!? 2.太廢找不到答案的 生活題 但似乎與國家考試無關題 想解就解 甲演藝娛樂公司 將票券賣給會員乙且登記 乙將該票券賣給丙並交付 丙因此取得所有權 後因丙事發突然 無法使用該票券 向甲公司退票以求返還退款 甲公司依該票劵所有人登記為乙 且為免其他情事發生(比如票券遭竊) 善意退款給乙 請問 丙該如何求償?? 小魯心中擬答: 丙因個人事由退票 而甲公司未退錢給丙 而受損害 乙因為票劵登記所有人 而受甲公司退錢 而受利益 但這樣算有法律上原因嗎 小魯認有 丙受損害 乙受利益 但並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 未有因果關係 僅為牽連關係 (題目類似 甲賣乙土地 仍登記甲 乙使用 土地被國家徵收 名義所有人甲受償 乙受損失) 所以 丙 不能 依不當得利 向乙請求返還 (乙受償有法律上原因、且無因果關係) 乙 並非有故意或過失 侵害丙之利益 故丙 184 也用不到 225第二項 是不可歸責事由之代償請求權 但本例可歸責丙之個人事由 且如上述明 亦不得類推適用 因並非不可歸責 (且此題是動產之登記 並非不動產) <=但這行 好像毫無意義 =__=|| 有厲害的大大 能幫丙拿回退款嗎!? 不過不行就算了(純粹自己的異想天開 國考似乎也不會考) 以上 請法律高手 指點指點迷津 -- 56大大 948條: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事後契約被撤銷 不影響善意 我這樣說可以嗎!?(我廢到有存 各種詢問確定...QQ) 因為948說 善意的時點是以交付時善意為限 (小魯認為) 不入CC大大 我也覺得是用225Ⅱ 最逼近答案 而且輕鬆方便 只是在老王龜毛的學理推導下 他應該會介意 不可歸責 不能用在可歸責 所以小魯認為 以老王來看 直接適用和類推適用 應該會被打槍...QQ 225: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 當初已經給付了。沒有給付不能的情事發生)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 (土地那題 是因為被徵收所以不能 此題是票 是債權人自己退票 而使乙受益)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很明顯的 乙雙重受益 賣時賺一筆 退又賺一筆 依權益歸屬論 乙受益顯不正當) 論至目前總結來說 當向別人買 有登記之動產 丙的權益其實是沒有受到保護的 很危險 你買了 票還是乙的 B大 我就是這裡打結阿 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主張了之後又負返還義務 到底是要還 還是不用還 QQ 因為物權行為有效阿 丙就偷偷給他用801 948 這兩條也承認物權無因性 可取得 然後 我就打結了 筆記都偷懶阿 難道你不是? 乖乖寫"的" XDDD 喔 我想問一下 這題是不是真的是基本題阿 T___T 我記得我初學不當得利 這題都沒問題的QQ 如果 你去買電腦螢幕 花五萬 啾感心電子送來了 用了五天 商家說送錯了 可以不還他嗎 我不想向商家主張不當得利 還我五萬 扣以嗎 QQ" 不管送來的是便宜還是貴 就直接給他主張 善意取得(都用五天有感情了 分不開了)....... 老王的說法 感覺蠻符合人性的 (不過通常都是拿到比較貴的才會啦XDDD) 善意受讓的情形 通常出現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 但觀看 801 948的條文 好像 有權處分也可以用 所以 不必乙丙之間的買賣 通常情形 甲乙之間的買賣亦可使用 是否有這種說法? 謝噓 不過你說的 只是我們知道但沒說而已.... 契約事後被撤銷 雙方互相主張179請求返還。 故乙向丙主張179並無不可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8.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4462667.A.113.html

Judicial5566: 契約都被撤銷了哪來的善意~ 06/16 22:38

Judicial5566: 再說給付型不當得利也不能用善意受讓當法律上原因 06/16 22:39

blueccc: 第一題引114(撤銷後自始無效),再引179(不當得利) 06/16 22:50

blueccc: 第二題,乙是債務人 丙才是債權人(大概是這樣子) 06/16 22:56

blueccc: 所以可以用225 Ⅱ 06/16 22:57

blueccc: 以上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多謝~ 06/16 22:59

deviLINside: 善意取得=甲不得對丙主張767 06/16 23:08

deviLINside: 但乙丙契約已撤銷,丙再不還錶給乙,就不當得利了。 06/16 23:10

boylarry: 乙丙間法律關係,物權行為無因性,不因債權行為被撤銷 06/16 23:40

boylarry: 受影響(除非採共同瑕疵論,債權與物權行為同被撤銷) 06/16 23:40

boylarry: 此時丙取得錶並無法律上原因,乙可主張不當得利,王澤 06/16 23:40

boylarry: 鑑老師認為動產善意取得不必以原因行為的有效為要件,故 06/16 23:40

boylarry: 丙仍可主張善意取得,只是在原因行為不存在時,善意取得 06/16 23:40

boylarry: 人應依不當得利負返還義務(王 物權p606-607) 06/16 23:40

shiinabow: 標題打日文是有比較潮嗎XD 06/16 23:47

zxcvbnmm123: 不要考就沒事 06/16 23:55

shiinabow: 說實話 你問了我就回答 我筆記還真的不會偷懶 連簡字都 06/17 00:02

shiinabow: 不寫 為了想說培養自己國考時寫完整的句子都能寫得快與 06/17 00:03

shiinabow: 順~ 06/17 00:03

shiinabow: 但這離題就是了XD 06/17 00:05

perstoocute: 第一題這是回首取得的問題。 06/17 00:11

blueccc: 善意取得是對甲主張,不是對乙主張 06/17 00:12

blueccc: 契約存在乙丙之間,所以撤了乙就可以主張不當得利 06/17 00:13

blueccc: 乙拿回錶,回復契約前的占有關係 06/17 00:14

Eluveitie666: 原po你觀念錯了吧,甲向丙主張767I前,乙主張948+801 06/17 00:53

Eluveitie666: ,甲不得主張丙返還,甲只能對乙主張179 06/17 00:54

Eluveitie666: 更正:丙主張948+801,甲只能轉向對乙主張179 06/17 00:56

Orilla: 民法的存在宗旨之一 不就是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嗎 06/17 08:27

blueccc: 善意取得只能用在前手無處分權,你全國電子那題是錯誤 06/17 08:30

blueccc: 有題考古題就是買噴墨拿到電射印表機,這跟你原本題目 06/17 08:30

blueccc: 是不同類型的考題喔 06/17 08:31

blueccc: 前手有處分權,不管相對人善意惡意,物權都直接移轉 06/17 08:32

blueccc: ↑當然,除了被詐欺或脅迫的話要另外討論 06/17 08:59

Eluveitie666: 更正:甲撤銷乙丙間的契約買賣,變成乙丙之間"債權" 06/17 10:55

Eluveitie666: 行為無效,丙在物權行為 無法律上原因,故甲得對丙主 06/17 11:01

Eluveitie666: 張767I前,丙不得拒絕,丙只能轉向對乙主張179 06/17 11:05

spector66: 有什麼好噓的啊 是都很強大不准別人討論膩 06/17 11:28

Eluveitie666: 觀念錯誤是不能噓哦?難道自尊心像玻璃一樣脆弱哦? 06/17 11:35

Orilla: 樓上會不會過一陣子又更正XD 那就囧了 06/17 12:01

spector66: 好啦 你學生時代這麼有心靈創傷記得找諮商師聊聊 06/17 12:40

spector66: 人家E大就是最強 知錯能改即時更正也要用噓文阿 06/17 12:41

screwer5566: "的"寫成"の"還好 但是"標的"寫成"標の"就不好了XD 06/17 13:20

您可能感興趣